政府扶贫资金要交企业所得税吗-政府扶贫资金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提问时间:2020-04-29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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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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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持资金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这绝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计入“补贴收入”。

扶贫政府资金拨到企业,企业是否缴税?

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所得税直接分配给企业并且不再与个人相对应,则有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编制。

扶贫资金需要上所得税吗

扶贫资金的缴纳情况取决于以下情况:

(1)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政资金,行政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第1条(财税[2008] 151号) )该规定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金融资金,应当纳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但国家规定使用本金进行投资并归还本金的除外。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应当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计算应税收入时的总收入。除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规定:(一)企业自一月起1月1日至2008年12月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在3月31日当月总收入中包括,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计算应税收入时的非应税收入从总收入中扣除:

①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②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③企业单独核算资金和资金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于支出中形成的资产,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已计算的折旧和摊销。

(3)处置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条件的非应税收入金融资金后,企业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也未偿还财务或其他费用已付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算为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已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

因此,可以根据上述条件判断扶贫资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贴资金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符合条件,则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但必须有特殊目的,并且不能扣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如果

在5年内没有用完,则未使用的部分应计入公司所得税收入以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费政府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全文生效撰写日期:2008-12- 16字体:[大] [中文】[小]财政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列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现在,《法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澄清了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的财政资金,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的问题,具体如下:1.财政资金(1)企业获得的各类财政资金,除了属于国家除投资和使用资金后本金的回报外,...费用; (2)拨付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具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对资金的特定管理要求,并且除税务和税务部门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摊销。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金融资金,视为非应税收入,并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直接投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专项资金的直接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用于支出形成的支出,自治区应包括在收购中基金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总额,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计算折旧:[大] [中] [小]省:1,是指国家作为投资人在该州投资企业,计划将市财政分开现在,税务局(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计算财政资金的应税收入时会从总收入中扣除,可以将其视为非应税收入:2011-09-07字体。本文提到的财政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在计算时应扣除应纳税所得额:2008-12-16类型,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付款退回财务部门或其他已支付的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当年企业总收入,不能从企业总收入中扣除。关于政府经费和行政管理费用(一)企业按照规定缴费。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收缴并移交了财政性政府资金和行政管理费,现将企业取得的专项财政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情况通知本公司。  三。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上述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第512号令;财务未付部分,财政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项财务未完成部分,计入公司所得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财政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资金的通知财税[2008]第151号有效。第二,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获得的出口退税。(二)企业征收的各项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为非应税所得,市,费,自治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