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所得税国第税g-新办企业所得税归属

提问时间:2020-05-02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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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2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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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所得税

负数也需要申报所得税,但申报零即可。

新注册企业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兴企业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以2008年为基期,2008年底前,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总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应纳营业税的企业的地方税缴纳。局管理。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37号)。 )规定:从1日开始,我市跨区域营业税企业的新建分支机构还应当附上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以证明其总部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当地税务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收取税款。凭证的打印副本,以确认分支机构的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 ”

新办企业怎样确认所得税征管范围归属

新建企业征收管理范围的归属

通知规定,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符合两个条件: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进行设立登记;新成立企业的股权投资者(股东或其他)(股权投资者)新投资企业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实际出资额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

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9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对新设立企业的具体征收和管理范围,应当按照上述新设立企业标准确定。也就是说,新设立的企业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其他不符合新设立企业条件的新成立企业,应当按照股权投资比例确定征收和管理范围的归属。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投资者(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原来的政策是,除采用列举法排除的企业外,其征收和管理范围要根据其是否是新建企业来确定。

在发布上述通知和补充通知(以下统称为新政策)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归因的政策规定以及州和地方税的管理范围企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文件上,即《关于所得税收益分享制度》《关于改革后税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和《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税收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 。这两个文件的主要精神是,除枚举方法排除的公司外,其他新成立的公司均由IRS管理。与此相应,新政策是根据新成立的企业对征收和管理的范围进行分类,新成立的注册只是满足新成立企业的条件之一。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从形式和内涵两方面规范了国家税收征管范围,这有利于政策层面防止纳税人利用政策漏洞随机选择主管税务机关。 。

现在将原始政策与新政策的其他方面进行比较。例如,国税发〔2002〕8号规定,下列经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当地税务局收取和管理:

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以建立一个新企业,合并的各方解散,但合并的各方最初是由地方税务局收集和管理的;

第二个是由于分离而新成立的企业,但原始企业由当地税务局收集和管理;

第三,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始业务部门进行了重组,以处理企业的机构注册,但是原始业务部门由地方税务局收集和管理。

发布新政策后,上述收集和管理的范围符合新政策的精神,收集和管理的范围将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