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限售股分红企业所得税-上市公司现金股利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8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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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8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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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否需纳税

应该没有必要纳税。股东收到的现金股利为预扣税后的金额,即您的个人税已预扣,您无需两次纳税。

上市公司限售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收入 企业所得税

合格居民企业的合格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第三条规定,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从股本投资收益中获得免税收入,例如与居民企业与机构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和红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所谓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取得的投资收益。所谓的股利投资,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在不到十二个月的时间内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例如,2010年,甲公司从上市公司B获得了人民币500,000元的投资股息。其中,公开发行和上市并流通了少于12个月的控股股派发了人民币200,000元的股息,而过去12个月的股息为30一万元。甲公司在12个月内获得了30万元的股利分红,为免税收入,无需纳税。但是,持股少于十二个月的股票分红二十万元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即企业所得税为50,000元(200,000×25%)。

非居民企业应就收入分配征税

被投资企业对非居民企业在2008年前实现的税后利润的股息应按照原始政策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累计形成的未分配利润。 ,2008年之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加的利润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A上市公司需要在2010年向海外香港投资者支付100万元人民币的股息。根据税法,A上市公司应向香港投资者预扣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如果直接拥有至少25%的上市公司资本的香港投资者,适用税率为5%,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50,000元(100万元×5%),否则,总股息10%。

个人股东的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应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来自利息,股息和股利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应当由上市公司获得。暂时减少50%个人应税所得,应当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计算和征收。因此,个人股东分配的股息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可以减半并征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就利息,股息和外国投资的股息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民营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因此,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利,股利收入”项目,向个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将其再投资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由股份公司批准。公司在有关部门进行增资和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将保留预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