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调整的价格法

提问时间:2019-12-04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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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2-04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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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报哪一当及批准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涉嫌避税的,应当经审查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城市(以下简称省)的税务机关。 批准,然后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中获得的有关信息,应当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计,全面确定企业是否有避税安排,并形成 不调整案件或最初调整计划的意见和原因。 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结算。

税务机关 所得税法_企业 反避税

我国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中吗

中国的一般性反避税条款仅适用于公司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特殊的税收调整: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 其关联方,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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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措施包括哪些?

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条文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转让定价,预付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弱资本化和一般反避税等特殊税收。调整管理很重要。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方往来”)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 《所得税法》和《征收管理法》第36条。进行审计评估和调查调整的总称。 第四条预先定价安排的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查和评估。收款和管理法规则。 ,并与企业协商以达成工作的一般期限,例如预先定价安排。 第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的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签订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查,评估,调查和调整的工作。所得税法第41条第2款。集体。

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的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的非营利性分配或减少的分配进行审查,评估和调查,并调整。中国居民企业应占收入。此类工作的通用名称。 第七条“稀疏资本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公司债务投资占关联方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比例进行审查和评估。以规定的比例或独立交易的原则。并进行调查调整工作。第八条总体反避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进行审查,评估和调查调整,以减少企业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实施无合理经营目的的其他安排而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情况。工作的总称。 第二章相关声明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有形资产的购买,出售,转让和使用,包括建筑物,车辆,机械,设备,工具,商品和产品等有形资产。买卖,转让和租赁业务;(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版权),专利,商标,客户清单,营销渠道,品牌名称,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3 )资金的筹措,包括各种类型的长期和短期贷款和担保,以及各种类型的计息预付款和递延付款; (4)提供劳务服务,包括市场研究,市场营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护,设计,咨询,代理,科学研究,法律,会计服务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