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反避税如何定性

提问时间:2019-12-04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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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2-04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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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下转让定价的避税效应?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时设定的价格。 在跨境经济活动中,使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进行逃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逃税方法。 通用方法是:高税收国家公司出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转移无形资产为资产设定低价格; 当低税率国家的企业出售商品,提供服务并将无形资产转移给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时,就会设置高价。 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低税国家,从而达到了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

企业 定价_往来 独立

针对转移定税,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方法是什么?如何具体操作?

您可以转到“ OECD转让定价指南”。每年都有一个版本,但类似地,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方法主要从合法性和合规性两个方面考虑。毋庸置疑,合法性,合规性此外,它主要侧重于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知道反避税的人都知道转让定价原则是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我国称之为独立交易原则,这是没有关联的独立当事方之间的定价原则。因此,要判断跨国公司是否涉嫌避税,有必要在可比较的情况下比较其交易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利润,加价等)(主要是比较特定的产品特征) ,承保职能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和其他因素),是否与可比公司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进行合理调整。目前,在我国有形资产购销中,净利润法被更多地用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具体方法是在BVD数据库(这是要购买的商业数据库)中选择可比公司(一组数据,包括满足筛选条件的公司),然后选择这些可比公司的财务指标(通常是净利润)作为参考值(因为这些公司的财务指标通常不一致,因此可以使用中值)作为调整公司申报数据的基础。具体请参见国税发[2009] 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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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解释一下如何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的吗?见下文。请老师举个实例。谢谢了。

不行吗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在中国设立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与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或者场所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格和费用。独立企业之间;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减少其应税所得或所得,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1)在资金,运营,购买和销售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关系;

(2)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三)其他利益​​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的有关税收,税收和其他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按照公平的交易价格和业务惯例,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下属企业开展业务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纳税人应当事先与纳税人就价格问题达成协议,并监督纳税人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纳税人与其所属企业之间的营业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计价;

(二)融资基金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关联公司之间可以约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企业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劳务费的;

四(四)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定价,收费或支付的交易,如财产转让和财产使用权的提供;

(五)其他未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确定价格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规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额:(一)以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为代价;

(2)在无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应以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获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增加合理的费用和成本收益;

(4)遵循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及其关联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格和费用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生业务往来的纳税年度起三年内调整; 将在发生交易的纳税年度后的10年内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