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跨国公司和本地公司都希望以合理的方式避免税收。 坦率地说,我认为目前,外国公司只能在某些地方税收地区注册,以获取部分营业所得税,这是合理合法的,且具有长期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无能力开设账户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簿记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会计人员代为设立和办理账户;在遇到实际困难时,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粘贴收支凭证簿,购销登记簿或者使用可以建立税收控制手段。
税务部门的实际运作:虽然生产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确实没有建立会计的能力,但已经建立了会计帐簿,但会计帐目不清,税务部门的确无法核对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核实其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条款,建议故意弄乱帐户,以免发现税款。因此,您将支付固定税额。如果您有纳税人,则可以支付一些费用。
非常简单有效的方法。
VIE代表可变利益实体,其翻译为“可变利益实体”,也称为“协议控制”。
典型的VIE结构如下:稍微复杂一些的VIE结构。在海外机构中,开曼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将成立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为什么要建立VIE结构?
建立VIE结构是为了规避中国的法律限制。目前公认的是,新浪于2000年在美国上市,是VIE结构的先驱。在这里,我很欣赏当时新浪的律师团队,这绝对是天才。此模型后来被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广泛使用。
简而言之,VIE必须规避两个限制。第一个限制是,在中国注册的公司在进入海外市场时会遇到障碍。这里有两个原因。原因之一是,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等海外交易所接受的注册地点不包括中国。另一个原因是,即使海外交易所接受在中国注册的公司,中国公司在海外市场的上市也必须获得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除H股外,获得中国监管机构批准和批准在海外上市的可能性与中国彩票相似。为了规避第一个限制,需要在海外注册上市公司。选择诸如开曼群岛之类的地方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地方是避税天堂,而法规宽松。
第二个限制是,中国大陆对某些行业(包括互联网通信(TMT))的外国投资有限制。从理论上讲,在海外注册公司后,您可以直接选择外商投资方式来控制中国的经营实体,即上图中的WFOE直接股权投资是投资于中国大陆的国内公司,但由于存在外资国内公司所在行业的投资限制(例如,具有ICP证书的TMT公司不受外国投资的限制),因此当时新浪上市时的法律天才设计了一系列协议[VIE协议]锁定WFOE及其外部的一系列股东我们对国内公司的经营权具有控制权,并且该设计符合海外交易所的上市要求。这些协议包括:股权质押协议,业务运营协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贷款协议等。值得一提的是,股权和合同是商业投资的两种主要方式。 在确定性方面,无疑无疑会更好,而合同确定性则相对较弱。 这也是美国和香港的证券监管机构对VIE结构表示担忧并因此掀起新东方VIE风暴的重要原因。
此外,在VIE的构建中,对于外汇注册(以前称为75号文件注册,现称为37号文件注册),只有合法的外汇注册才能交换外汇,国内公司营业利润等。 。 在拆卸VIE的过程中也存在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