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售二手房中,为了避免税收,买卖双方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常常会降低房价,以达到少交或不交税的非法目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这些条款为无效条款,从一开始即无效。 但是,某些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整个销售合同的有效性,房屋交易行为的确是买卖双方达成的共识,因此房屋销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答:在一般房屋买卖中,为了最大化收益并达到减少或不支付房屋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提交房地产登记机构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规定了交易价格,即低于实际交易价格。 ,所谓“阴阳契约”。买卖双方由于房价的上涨或下跌而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声称两方签订的房地产销售合同无效,因为两方约定的虚假交易价格违反了国家税收法律体系。我们认为,表达真正含义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果“阴阳合同”中的其他付款方式和付款金额等条款不一致,则以双方的真实意愿为准,以非真实的条款为准。它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应根据双方的真实意图确定。除虚假交易价格外,其他条款均是双方的真实意图,没有其他法律效力的情况,其他条款均视为有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逃税不是双方的目的。如果一方仅以逃税为由要求确认销售合同的无效性,则将不予支持。 (以上是青岛的司法实践)
订立低价销售合同是否有效?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转让税。为了避免税收,买卖双方经常签订阴阳合同,这是合同价格的正式记录,而实际交易价格则在不同的合同文本中签字。二手房交易通常通过以下方式避免税收:
1.签订虚假购房合同;
2.逃税,不是以销售形式,而是通过私人交易或通过公证和赠予的交易;
3.房地产代理商,房地产当事方和税务官员相互串通以逃税。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因履行引起争议时,法院将依法规定认定虚假交易无效,并继续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