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平价转让的合理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征税基础的公告》 《关于股权转让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第27号),在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申报的税基很低(包括平价或低价)且没有正当理由,则税务机关 有权核实转移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所谓不合理的商业目的,是指减少,免征或者延迟交纳税款的主要目的。
根据财产转让收入的个人税的计算方法,不需要缴纳个人税。 应税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产生的合理费用
但是,根据《国税函[2009] 285号》第四条的规定,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较低(如平价,低价转让等),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 每股净资产或对应于个人股东所持股权比例的净资产份额验证。 因此,如果在转让A公司的股份期间没有利益转移,则可以支付每次转让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