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票务收入应确认为当期收入,以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非票务收入直接记录为付款金额除以1.17并记录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然后乘以0.17并记录在应纳税额-增值税应交增值税中。
2.税收控制系统中有一个特殊的输入窗口,用于没有机票收入的税收报告。这是正常的做法。
3.在计算非票务收入之前,您应确认另一方是否将来会要求发票。如果需要确认发票,可以在开具发票后留下,以免收入调整。当然,确实有未确认的收入已经被记入帐目。以后需要计费时,可以在计费时注销计费凭证,然后通过计费重做收入。成本无需处理。但是,必须在税收控制系统中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抵消非机票收入并增加账单收入。
哈哈,这个问题不能在公开法庭上说。
所谓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法律允许的合法手段减少税收的经济行为。
您的问题是:“帐户已在收到付款后处理完毕,客户尚未请求发票,并且付款已挂在预付款帐户中。”
该经济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只有当商品销售收入满足下列条件时,方能予以确认:1.企业转移了所有者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 2.公司既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的权利,也不对销售和货物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可能会流入公司; 5.可以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相关成本。“区别仅在于客户不需要发票。
因此,在该经济业务中不可能合理地避税。除非使用错误的帐户,否则将保留非机票收入。这不是“合理避税”,而是逃税。
正确的方法是:将“预付款”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只需填写“将信息(表1)附加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单上,然后在第4列下输入未发票收入。
仅供参考。
没有发票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借款:银行存款或手头现金,预收款
贷款: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惯例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