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金融租赁业务,无论是否将租赁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应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租赁财产为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特性和所有权特征的设备租赁业务,不向经营者转让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不将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和其他条件购买设备并将其租赁给承租人。设备所有权在合同期内属于出租人,出租人仅具有使用权。人们有权以剩余价值购买设备以拥有设备。
因此,如果您的公司是金融租赁公司,则应在合同规定的五年租赁期内收取营业税,并开具有关租金的发票。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以剩余价值购买设备。这时,出租人取得的所得应缴纳增值税,并在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的凭证确认发生之日,按照规定开具相应的销售发票。增值税义务。
1.融资租赁业务不能扣除增值税,因为租赁业务是按当地税收开具的普通发票; 如果发生融资租赁业务,则需要在当地税务局缴纳营业税,与增值税无关;
2.融资租赁业务与增值税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融资租赁业务不能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3.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的方法是不使用“融资租赁”; 但要购买,对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扣除相应的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特征和所有权转移特征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和其他条件购买设备并将其租赁给承租人。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它的权利。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支付租金。以剩余价值购买设备的权利拥有设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金融租赁业务,不论是否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且无增值税征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将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人,则征收营业税,且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