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使用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过程如下: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注册机构提交公司名称的预先批准申请。 2.申请人要进行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所有权转移的程序。 3.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并提供有关材料。 (四)登记机关作出批准登记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发出《登记批准书》,通知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股东使用知识产权作为资本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1.申请人完成知识产权的评估,资本验证和所有权转让程序。 2.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登记机关收到材料并出具收据,并依法决定是否在法定时间内接受。如果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接受后将当场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 3.登记机关作出批准变更登记的决定时,应当发出《变更登记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续签营业执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评估非个人所得税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答覆》(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和投资的个人。在企业中,投资收益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回收,转让,清算时取得收益的,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价值”是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91号)第1条规定,应当使用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投资。参股,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承担免征营业税的投资风险。
后续股息等的税收
在投资时,被投资公司按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五十分之一支付印花税。 当您获得股息时,如果您是个人,则将根据股息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 如果您是公司,则将您计入投资收益。 不需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