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转让定价新规定,主要包括:国税发13号《特殊税收调整内部特别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13号》)。 )和国税发第16号“试行特殊税收调整试点重大案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16号”)。这两份文件的颁布(以下也称为“转让定价新规定”或“新规定”),在进一步推进中国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管理的同时,也对我国的日常税收管理起到了一定的启示作用。企业。
国税发第13号主要阐明了现行转让定价规定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统一了内部管理。 13号文要求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专项税收调整源头筛选工作机制,加强有关申报审查,定期检查,并对专项税收调整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其他地方的可比公司或关联方提供相应的信息,或者经批准后,可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可比公司或可比公司的信息,以实现足够的信息交换。另外,13号文进一步解释了单方面预定价安排,规定单方面预定价安排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涉及两个以上省级税务机关的单方面预定价安排,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接受并签署安排。
国税发16号是重大案件认定和复审的专门规定。根据16号文,重大案件包括:注册资本超过一定水平,调查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案件;由国家工业或团体调查的案件;税务局决定的其他案件。特殊税收调整的重大案件,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小组一次审查。审核小组成员实施投票系统。
不行吗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与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或者场所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费。企业。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减少其应税所得或所得,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1)在资金,运营,购买和销售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关系;
(2)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三)其他利益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的有关税收,价格和费用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按照公平的交易价格和业务惯例,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下属企业开展业务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纳税人应当事先与纳税人就价格问题达成协议,并监督纳税人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纳税人与其所属企业之间的营业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计价;
(二)融资基金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关联公司之间可以约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企业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劳务费的;
四(四)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定价,收费或支付的交易,如财产转让和财产使用权的提供;
(五)其他未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确定价格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规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额:(一)以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为代价;
(2)在无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应以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获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增加合理的费用和成本收益;
(4)遵循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及其关联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格和费用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生业务往来的纳税年度起三年内调整; 将在发生交易的纳税年度后的10年内进行调整。
随着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深入实施,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避税问题的正确认识为改善中国的国际(涉外)税收提供了良机。法制建设,加强税收管理。这也有利于中国的税收制度,国际惯例的融合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为应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客观现实,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的转移定价税制,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法律法规,使转让定价法律制度化。当前,有必要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国际惯例,坚持正常交易的原则,以转让定价相关公司识别或避税活动识别为核心内容,以提高法律规定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设施。首先是建立弱资本税制度,借鉴国际惯例,通过税收控制弱资本趋势。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下:公司的自有资本比率低于一定比例的,其借入资金(主要是(银行贷款)借款利息)应在税前扣除应付利息。将建立一种避税税收制度,利用经合组织对避税天堂的识别标准,并参考其避税天堂清单,使用枚举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定义避税天堂。第三是完善《公司法》。 “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概念被引入中国现行的《公司法》,使更多的公司被纳入监管范围,并提高了中国目前对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的监管水平。
3.加强国内外税收合作。在内部,我们将利用社会力量来加强税收保护和保护体系,并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努力与地方政府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紧密合作,例如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工商,海关,公共安全,劳工,银行,对外管理,金融和国民税收,及时建立税收保护网络掌握纳税人的各种基本信息,交易信息和税收信息。同时,我们还必须寻求税务中介机构,司法部门,单位和个人等其他部门的协助,共同开展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在外部,它主要致力于国际税收合作。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税收协议或特殊转让定价税收合作协议,有可能就关联公司的税收待遇和合作达成协议。4,合理设置转让定价反避税机构,加大对转让定价反避税人员的培训。 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是高度专业,面向政策,全面和动态的。 这非常困难,需要高素质的人员。 它需要国际税收,涉外税收和外国语言。 培训和成长需要长期的时间,这需要专业的培训和长期经验的积累。 因此,必须制定措施,适当培养和利用人才,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