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除非协议无效,否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除非违反法律和法规,即协议的管辖权,并且不得违反相关管辖级别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在合同惯例中,双方通常同意:“在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或“每一方都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这种管辖权公约是否有效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如果违反了唯一性原则,则该协议无效: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将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五个地方的人民法院选为管辖法院:被告人居住的地点,合同的执行地点以及合同的签订地点,原告的住所和标的的位置。
2.根据民事诉求意见的规定,如果选择管辖权协议不明确或者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选择管辖权,则选择管辖权协议无效。这是商定管辖权的唯一性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与上述条款相似的条款,法院案件登记部门通常会使案件无效,并因条款不明确或以同样的理由移交案件而拒绝受理该案件。管辖权异议在接受后进行审查。
换句话说,从法理上讲,前面提到的协议虽然表面上满足了《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形式要求,但是诉讼的不确定性在实质上不能满足管辖权唯一性的要求。 。
(2)相关司法解释解决了上述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解决争议时如何确定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的争议的答复的规定(Fei Jing [194] 307)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认为该协议被选择为在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并且该协议在不违反相关司法管辖权和专有管辖权的前提下应有效。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吴江市宜白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岭南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协议中可以引起纠纷的人民法院管辖权的答复》的规定,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 ““起诉法院和解协议”有效。
尽管上述几条的内容与商定管辖权的唯一立法意图相抵触,但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更明确的指导方针,在实践中应严格按照现行法规执行。
流动条款,即代管条款,是指转让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协议。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的履约期限届满时,抵押权人不予清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抵押人。债权人。
流动性条款无效的原因:这是法律要求。我们法律所禁止的绝对禁止流动性条约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为了在民法中体现公平和平等赔偿原则。
在许多情况下,债务人受到经济困难的迫害,会提供或要求第三方提供高价值抵押财产,以担保较小的债权在何时何地发生,债权人可能处于危险之中,迫使债务人进入流动性合约。
从中获得巨额利润,从而损害债务人或第三方的利益,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抵押权成立后抵押财产的价值急剧下降,使其低于担保债权,这时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有利,这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禁止流动抵押贷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平等赔偿原则。
2.为了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危险手段强迫债务人订立流动性合同,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然不公平的流动性合同,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抵押物。无效或行使撤销权。
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含义不正确并且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这是一个灵活的条款。如果债务人无法证明其含义不正确和自由。
当然,法院不会认定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因此,最好直接规定流动性合同无效,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3.抵押的基本属性也要求禁止流动性合同。
抵押是改变抵押价值的权利。抵押财产事先约定将其转让给抵押权人,不得折价或更改其价值,这侵犯了抵押权。
扩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禁止勒索]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同意抵押财产应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属于债权人。立法的初衷是:流放合同或流放条款,这意味着债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同意抵押权,而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属于债权人。本文的规定与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一致。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未偿还抵押权人时,抵押权人的所有权应移交给债权人。表演期间。”
担保法规定,设立抵押贷款时,抵押人应为资本需求方。一些抵押人可能出于紧急需要而使用其高价值抵押财产作为担保,以担保远低于抵押财产的债务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1条:[禁止清算]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质押人可能不同意质押人的意见,即当债务人不同意时,质押财产将属于债权人履行到期的债务。
立法的初衷是:与上述禁止清算一样,禁止流动性合同的含义主要是,当事各方不得在质押合同中规定质押人将不履行到期的债务债务执行期的时间。
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抵押人。即使当事各方认为质押的价值等于债权的价值,也不允许订立这种协议。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流动性术语
并非所有的合同签名都是有效的,存在无效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
在《合同法》中: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法律形式涵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之一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一)因重大误会而终结的;
(2)签订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
如果一方使用欺诈,胁迫或威胁使另一方订立违反其真实含义的合同,则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更改或取消该合同。
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