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企业所得税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对自营食堂地位的定义应遵循这一原则。 换句话说,自营食堂只能是法人企业内的服务机构,而没有法人身份。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属于不需要纳税登记的内部机构,仅向企业职工提供餐饮服务的,是单位的内部行为。 《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动范围不需要营业税。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从内部资金交易中获得企业支付给自营职工食堂的资金补贴。
我的单位有一个食堂,每月为员工的饭卡充值。 工作人员充值100元补贴100元。 例如,食堂的工作人员可以从财务中获得2000.00元的食堂储备,并以2000.00元的价格将其提供给自助餐厅。 记录:借入:其他应收款-职工姓名食堂储备贷款:现金,扣除食堂伙食时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职工准备金,每人补助100元,借方计入职工福利费贷方扣除 人员储备,我可以这样做吗? 谢谢
[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第160号),如果员工食堂是非独立公司,则单位不需就向独立会计单位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和征税,而应从劳务所得中缴纳营业税和征税对独立核算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职工食堂从外部提供服务的,应当与内部提供的服务分开核算,并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餐饮业”发票,该发票应计入“营业收入”。核算,并应缴纳营业税,并应包括在企业税中。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推荐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