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天堂”每年造成的税收损失超过300亿元。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组数字。
为了打击海外避税,国家税务总局今年采取了许多举措。
2月1日,《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生效。
2月6日,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移财产有关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3月18日,发布了《关于企业向海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这套政策的“组合拳”,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进行了解释:这将使中国税务机关能够采取积极措施,打击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也让希望进入的企业开曼群岛和维尔京群岛等“避税天堂”不再为人所知。
私营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成立的企业,或者是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的企业,但实际的管理机构在中国。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公司,其实际管理机构不位于中国,但在中国设有机构或者地方,或者没有在中国建立了机构或地方,但其起源于中国。具有国内收入的企业。
释义
本文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以及居民和非居民企业的定义。
公司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该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密切相关。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行使国家主权通常遵循地域性原则和个人原则。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必须遵循地域性原则和个人原则。根据地域性原则,对于征收公司所得税而言,一国有权对自己领土上的所有收入征税,而不论该收入是从国内企业还是外国企业获得的;根据个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所有收入征税,无论收入是来自国内还是国外。
为了合理界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范围,该法借鉴了国际公认的惯例,采用了更为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并在本法第二条第(一)款中作了规定。该法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判断它是否属于居民企业的标准通常是:注册地点的标准,生产和经营地点的标准,实际控制和管理的标准或多个标准的组合。
(1)注册地标准在采用注册地标准的国家中,根据企业是否在各级政府注册,确定企业是否为该国的居民企业。在国内。根据该标准,无论其总部,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该国还是其投资者是国民还是外国人,都可以根据其法律在该国注册的企业可以视为该国的居民。 ,对其收入征税。如果企业未在该国注册,则无法确认为该国的居民企业,因此中央政府无法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第7701(a)条规定,依法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应对全球收入承担纳税义务。未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外国公司仅对与美国境内的贸易和商业活动有实际联系的收入或特定的投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除美国外,瑞典,墨西哥,英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印度,泰国等也采用注册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由于法人的注册地是唯一的,因此采用法人注册地的标准的优点是容易识别法人的居民身份,但缺点是容易逃避法律。目前,许多跨国公司已经在避税天堂建立了“基础公司”,以避免东道国的税收负担逃避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
(2)总公司的标准本标准确定企业的总公司是否位于其本国,以确定其是否为该国的居民企业。总公司是指公司作出主要经营决策并进行所有经营并统一损益核算的总公司。法国,新西兰和日本已采用总部标准。法国税法规定,总公司位于该国的地方是本地居民企业,如果总公司不在该国,则它是外国居民企业。日本税法规定,根据日本税法,在日本设有总公司,总公司或总公司的任何公司均为居民企业。
(3)管理机构地方标准(又称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根据此标准,企业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其本国,则视为该国的居民企业。所谓的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是指制定和形成公司业务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决定的地方。具体来说,是指公司董事会的所在地或召开董事会相关业务决策会议的地点。地点。采用该标准的国家包括英国,德国,加拿大,阿根廷,埃及,马来西亚,爱尔兰,卢森堡等。在建立该标准时,被广泛引用的经典法学是英国法院1906年对“比尔斯联合矿业有限公司诉霍尔案”的审判。通过此案,英国税法确定了管理组织的标准:确定企业居民身份的标准在于其实际的“管理和控制中心”是否在英国,即在英国的所在地。董事会行使命令和监督权,保留公司帐簿的地方,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地方,是作出判断的基础。但是,管理组织的标准也有一些缺点。一些企业任意设置主要的经营管理控制中心来逃税。为此,英国《 1988年金融法》第66条规定,1988年3月15日以后在英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为英国的居民公司。
除了上述确定居民企业的最常见标准外,一些国家还同时或单独采用了主要经营活动的标准和控制股份的标准。主要业务活动的标准基于公司业务量。实施该标准的国家通常规定,如果公司占其贸易或利润的最大百分比,则该公司是该国的居民企业。控制权标准基于控制企业有表决权的股东的居民身份。如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东具有该国家的居民身份,则该公司就是该国家的居民企业。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新税法采用了“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的组合。根据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并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为居民企业。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公司和实际的管理机构不在中国,但在中国设有机构或场所;或者在中国没有机构或机构,但有非居民企业,这些机构或机构获得了收入来自中国。该分类标准改变了原始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居民企业标准:在中国成立和在中国总公司的双重条件使中国的税收权扩大了。至于因适用的标准不同而可能在国家之间造成双重征税的实际管理控制标准,我们将通过对实际管理控制地点和税收协定的严格和标准化定义来解决。
规范和税收条约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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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继杰-东日财税集团首席税务专家,东日税务局局长,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收筹划专家组组长。 在金融和税收领域拥有20年的经验,专业研究税收筹划的教育和培训,并使用税收筹划为企业或个人实现合法的避税和节税,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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