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转移定价是企业的战略行为,但也是公司逃税,操纵财务报告和转移资金的常用方法。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规范主要包括税收调整和信息披露。正常交易的原则是税收调整的基本原则,但调整方法有多种,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为了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正确理解企业的关联交易,从而评估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在财务报告中应当披露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细节。
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标准规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本标准将它们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由一个方控制,则本标准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由其他企业控制的企业,以及两个由某个企业控制的企业。一个或多个企业;合资企业;合资企业;个人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近亲;其他直接控制的企业由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所属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费。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减少其应税所得,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买卖活动的调整顺序为:(1)根据价格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活动; (2)基于转售的价格,该价格应通过对无关的第三方定价来获得; (三)费用加上合理的支出和利润; (4)其他合理方法。
这里的前三种方法与国外相似。但是,中国没有其他合理方法的具体规定。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经常采用调整获利率的方法,其结果往往违背正常交易的原则。关于调整顺序,0ECD从1979年开始制定转让定价准则。它不支持各种方法的机械顺序的规定,而是鼓励灵活,实用地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1995年,0ECD重申了这一点,但仅指出交易利润方法(包括交易净利润率方法和利润分配方法)仅在传统交易方法不适用时才可以使用。 1992年美国宣布取消使用订单的政策,只要求选择的方法应显示相应的理由,以证明其符合最佳方法。因此,选择顺序为人为规定的调整方法,没有依据,它们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可以使用。同时,中国对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应该了解0ECD关于转让定价调整的规定,对方法的详细规范进行调整以及引入交易利润的方法,以便通过比较无法获得可比市场价格时的利润来推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同时,为了调整成本节约方式,可以使用目前国外较为普遍的APA系统进行扩展,即公司提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确认。关于转移定价方法的选择,应要求企业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所谓避税,是指为了最大化利润和自我最小化税收,公司研究了各国税法之间的差异,并计划了个人或团体财务节税计划以避免缴税。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内经营与国际惯例的融合,通过税收筹划合理避税的现象将越来越普遍。 税收筹划是在遵守税法意图且不违反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收方案时做出的优化选择,以实现税收的最低支付和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税收在某些情况下,也称为节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法律手段通过在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安排业务和金融活动来减少税收。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为了获得企业集团的整体最大利益,跨国公司在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中采取低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行为。关联公司之间使用转移定价来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为避免国际避税所采用的最常见方法。跨国公司经常使用这种方法在高税收负担的国家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集团的总体税收负担,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定价转移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种是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价格以影响产品成本。
第二是通过收购和租赁会员的固定资产来影响其产品成本。
第三是通过转让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和其他无形资产以及控制特许权使用费水平来控制附属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第四是通过收集关联公司之间较高或较低的运输成本,保险费,贷款利息成本,管理费等来转移利润。
经济全球化使转让定价的使用更加广泛和隐蔽,这对该国的税收管辖权构成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