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股权转让款阴阳价

提问时间:2019-12-12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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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2-12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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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转让股权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合同是否有效

[判决准则]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缴纳相关税费,但未缴纳,属于行政处罚调整范围,不会导致转让协议无效。

[案情介绍] 1. 2007年12月26日,永昌公司与博峰公司签署《全面收购博峰公司协议》,并同意永昌公司以700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博峰公司及其中小型公司。元。垫镇和平铁矿的100%矿权。

2,2008年1月15日,博峰公司股东林峰,成启凯,拉荣春平(甲方),永昌公司(乙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意甲方将其股权转让给甲方。乙方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博峰拥有100%的股份。

3,协议签署后,永昌公司支付转让费7000万元,双方已办理了100%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并从临沂,成启开,拉融变更了博峰公司的股东。春平到永昌公司。双方确认,实际转让金额为《全面收购博丰公司协议》规定的7000万元,但相关程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1000万元进行处理,其余少付了6000万。美元的税收。

4,永昌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签署的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要求:确认《全面收购博丰公司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无效;林毅等人共同向永昌公司退还了7000万元,并承担了银行贷款利息和2000万元的实际费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永昌公司与林毅签署的协议是在双方达成共识后自愿签署的,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它应被确定为合法有效,并决定拒绝永昌的诉讼。

5,永昌公司拒绝受理,并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判决要点]法院裁定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有效的理由如下:首先,通过公司和股权转让来转移公司资产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从双方在本案中签订的《全面收购博丰公司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的真正含义是转让博丰公司的全部股权。因此,永昌公司获得了博峰公司及所有资产控制权,包括无形资产的探矿权。目前尚无此类更改须遵守相关批准程序的规定。

其次,逃税不会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依照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当事人的转让行为应当缴纳有关税费但未缴纳的,属于行政处罚调整范围,不会导致转让协议无效。

[实践经验总结]不会忘记过去和以后的老师。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类似的损失,提出了以下建议:尽管逃税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逃税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各方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应按照有关税收管理规定缴纳税款。

[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未经许可伪造,变造,隐瞒,损毁账簿或凭证,或者在簿记上多支出的情况或计算或少报收入,或在税务机关通知后拒绝举报或作出虚假的纳税申报表,未缴或未缴应纳税额即为逃税。纳税人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未缴或未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未缴或未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至五的罚款;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以下是在最高法院的审判阶段对本案的讨论,在该阶段,判决文件的“法院认为”部分:(1)双方签署的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从双方在本案中签署的《全面收购博丰公司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来看,双方的真正含义是转让博丰公司的全部股权。因此,永昌公司获得了博峰公司及其所有资产的控制权。包括作为无形资产的探矿权。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将伴随资产控制主题的变化。由于目前尚无有关此类变更的相关批准程序的要求,因此通过公司进行公司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不会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关于逃税的问题。依照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当事人的转让行为应当缴纳有关税费但未缴纳的,属于行政处罚调整范围,不会导致转让协议无效。因此,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共同签署的《全面收购博丰公司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是正确的。永昌公司不支持上诉,法律依据不足。(2)关于永昌公司要求退还的9000万元。 该法院认为,《全面收购博峰公司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履行。 公司债务纠纷案给永昌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此外,2011年7月11日,迪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迪法知字第02-7号民事裁定,解除了博丰公司小中店和平铁矿的探矿权及勘查权。 权利仍归博峰所有。 鉴于此,永昌公司要求退还已支付的7000万元,贷款利息及2000万元的实际支出。 原因无效,应予以拒绝。

转让 股权_永昌 合同

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如何确认实际履行哪一份

您好,关于阴阳合同在股权转让中的效力:如果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则是当事人的真实表述,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决定合同有效性的基本要素。但是,如果阴阳合同违反了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并以法律形式涵盖了非法目的,则可能被视为无效。例如,通过积极合同进行的避税行为可以被视为以法律形式涵盖了非法目的,而合同可以被视为部分或全部无效。

阴阳合同在股权转让中的法律后果是:首先,就转让价格而言,如果用于注册的合同中规定的价格高于实际签订的合同,则股权转让人可能会要求受让人按照注册合同支付价格。其次,如果发现变更登记合同无效,则相应的权益变更可被视为无效,权益状态将恢复。

“阴阳契约”方法弊大于利。实际上,为了暂时的便利或微利,当事方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风险。有时,遵守法律似乎“昂贵且昂贵”。看到,由于“劳力和费用”,各方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风险。

如果可以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以做出更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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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股权转让的9个陷阱

你好!

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纳税义务是不可避免的。由于股东的误解,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陷阱比比皆是。

1.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免税”条款无效

2.实缴注册资本为0元,股东为0元,也要缴纳股权转让税

3.公司股东转移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他们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

4.纳税人终止原始股权转让合同并追回已转让的股权,个人所得税将不予退还

5.新股东以不低于资产净值的价格取得股权

6.个人股权转让期间收到的违约金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签订个人股权转让合同后,即使转让人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申报纳税。

8.个人通过股权参与上市公司的私募,即股权转让,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9.股权转让中的非货币投资涉及次级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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