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避免或者减轻税赋的行为。大体上有三种形式:合法型、非违法型、形式合法而内容不合法。
具体采用的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转让定价:通过关联企业,达到整体最大限度的逃避纳税义务。对产品、劳务的交易不按市场价格进行,在税率高地区采用高进低出,在低税率地区采用低进高出,以达到整体的避税。在跨国企业中甚至还存在开票公司这种形式。
二、企业存货计价避税:利用企业内部具体的核算方法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低转利润的办法。
三、折旧:采用税法允许而对企业有利的折旧方法。
四、资产摊销法: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材料的摊销尽可能保持成本最大化,税前利润最小化。
五、筹资租赁法:以支付租金的方法降低企业利润和税基。
六、信托手段:通过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地区的财产挂靠在优惠地区的信托机构名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七、挂靠避税:例如挂靠在科研、福利、教育、老少边穷地区。
2,在实践中,有几种典型的避税方法可供参考:
1)、综合利用避税法。即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综合利用减免税的范围:
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
三是废液的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
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
五是利用矿治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和动力;
六是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所生产的产品;
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企业采用综合利用避税法,应具备两个前提:
一是使自己的产品属于减免税范围,并且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二是避税成本不是太大。否则,如果一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得减免税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2)、出口退税避税法。即利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避税的方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企业采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熟悉有关退税范围及退税计算方法,努力使本企业出口符合合理退税的要求。至于有的企业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3)、成本费用避税法
成本费用避税法是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与核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采用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前提,是在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费用值的最佳组合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扩大成本计算。可见,在合法范围内运用一些技巧,是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基本特征。
税局对企业的纳税管理,一般要看你的平均税负,各个行业都有最低税负,长期低于平均税负,税务部门就会预警的,有可能稽查你的,所以你的税负要在正常之内,
1、从其他渠道进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向税务局提交申请,降低税负,太高了。你司的情况,恐怕主营业务利润率比税率高不了多少吧?
3、下策,只能逃税,无法避税。那就是减少开票收入,隐瞒不开票收入。
你的甲乙丙的合作关系我是不了解是否会变得特殊。但避税方案无论是国地税纳税类型的企业其实都是同样道理的,按照你目前的例子来说此项帐面交易是甲与乙公司所涉及的工程承包,要不要避税节税那是乙方公司的事了,你无须瞎掺和呀。除非乙公司肯答应你让他节税后会把多余利润返给你,那这样你才可以实现最大化利益。
要么税法有个漏洞,你利用漏洞节税,这种情况下会促进税收立法的不断改进。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近年来中国税务机关对境外间接转让立法越来越严密。这正是因为过去这些年间,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一直是外资在中国经营的一大节税手段。
还有就是税收立法就有意引导纳税人去做一些事情。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是要鼓励企业进行研发,现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可运用到金融企业,也表明政策法律导向是支持金融研发。企业就这些税法规定是节税,正是立法机关希望看到的。
呵呵呵。不能说偷税,但是企业可以合理避税,例如:购买材料物品尽量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等等
要想合理避税,你在销售时要把材料售价和安装费分开核算,即在销售时,就约定材料卖多少钱,安装费多少钱,安装费按照服务业申报缴税,材料销售按照增值税缴税,因为服务业税率低于增值税,所以缴纳的税款相对就少,而且增值税是价外税,所得税时不能扣除,营业税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