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法律层面上当然承认的是避税合同,因为那份合同是国家所认可的,至于另一份“合同”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相当于一个协议,也就是你们2个人之间的约定,起到相互束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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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你按照奖金方式发放,还是需要缴纳个税的,规避个税的方法是一部分以工资形式体现,另一部分是其他营业或管理费用类体现,就是说你需要自己找可以报销的发票,比如出租车票,超市买东西的发票之类的,凑够金额数然后去财务部报销,你发票的金额加上你所发的工资金额的和就是你当月工资应该拿到的金额数,至于合同上必须要写抛去发票的那部分工资数,也就是说你以工资形式发放多少,你的合同就要写多少,但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外那部分可以以协议的形式体现,但是不建议这么做,因为毕竟这么做属于违规操作,说的好听点也就是为了避税打个擦边球,如果员工手里有这么一个协议,要是以后涉及到劳动仲裁,员工要是把这个拿出来,那就是麻烦事
既然合并一起发,就按七级累进税率表计算,这是死的,不存在所谓的\“合理避税”,只有依法纳税。要想合理纳税,就应该分月发放,按月计算缴纳个税。
两张工资卡不算合理避税和偷税漏税,个税的计算是按照年度的收入额来计算的,无论多少张工资卡,都要按照综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很简单咯,一张卡发工资,账面也是走公司账号,另外一张发福利,老板个人给你转账
交税那也是第一张卡稽核税务,第二张卡涉及个人转账行为,能证明什么
不属于,只要足额发放就行
按照交税比例走啊,不要超过最低税率的上限就行了,你自己的公司,给你开不开工资有什么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