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营改增简易征收规定的(比如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营改增后租赁的),去国税局办理下简易征收登记就可以了
合理避税的操作是比较复杂的,这里只能说一下合理避税的原则:
1、合法或不违法原则
进行合理避税,应该以现行税法计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的税负弹性进行合理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合理避税的最基本原则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
2、保护性原则
由于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征收率不是单一税率,有的税种还有不同的扣除率、出口退税率。纳税人要避免多缴税,在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时,在出口货物时,在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时,要按不同税率(退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它与财务会计的设账原则不同);在有混合销售行时,要掌握计税原则。另外,由于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制,依法取得并认真审核、妥善保管专用发票是至关重要的。对纳税人来说,这都是保护性的措施,否则,不但不能减轻负担,还可能加重税负。
3、实效性原则
时效性原则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如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与抵扣时间、销售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减免税期限等,都有时效性问题;再则,程序性税法与实体性税法如有变动,遵循“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也是时效性问题。
4、整体综合性原则
在进行一种税的合理避税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综合衡量从小的方面说,眼睛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上,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是否可能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有个方法挺简单的 业务员跑业务的时候 一定会请客吃饭唱歌买烟,这样的发票要放进业务招待费里面,业务招待费的40%%要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另外60%%要与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比较,多出来的数字,应纳税所得额也要调增。这样企业所得税就要多交了。
,但是如果拿回来做账的大部分都是交通发票,你就可以放进交通费或者差旅费里面,可以税前列支,
总而言之,这是一种简单有效的合理避税的一种方法。
增值税简易税,是不做进项税额核算的。
增值税简易税,只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来核算销项税额就可以了。不用核算进项税额,不做抵扣处理的。
增值税简易税,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要混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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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1如果你想当小规模纳税人,就要控制你家的销售额,千万不要超过80万元/年,超过80万元/年就要被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经商环境都是一般纳税人,购买你家的东西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你家创造条件做一般纳税人,你家有资格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理避税”又称“税收筹划”。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这一定义表明税收筹划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合法性
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利润,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二是筹划性
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交纳财产税,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图谋少缴税,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逃税收了。
三是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Tax Savings)。从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总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观调控(比如产业政策等)的立场看,税收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至少是不可禁止的。
避税方法主要有:
1、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没有按照市场公平价格交易,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
2、虚设机构
虚设机构是指总部设在某国的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置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直接推销给另一国的货物,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移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目的。
3、进入特殊行业
比如某些行业免缴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扩展资料:
房屋租赁税所含税项的税率:
1、营业税的税率为租金收入总额的5%%,起征点为200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7%%,但这个有地区之分,纳税人所在地是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则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3%%;
4、房产税则为租金收入总额的12%%;印花税是租赁合同总金额的0.1%%,但不足1元按1元贴花;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出租房屋占地面积乘以地段适用单位税额来计算,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2%%来收。
5、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10%%。但应纳税额则分两种情况,主要分割点在每次/月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
6、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月收入额扣除住房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住房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再减去8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租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