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全球征税只是针对个人收入并非个人资产
首先我们要清楚收入和资产的区别,资产是指我们从过去一直到现在获得的财富,收入是指我们当年的投资所得。举例来说,假设我们在中国有一套房产,出租后每年租金100万美金,那么征税时,IRS不会要求我们为房产本身交税,而只会对100万美金的租金收入征税。
2.美国全球征税对从海外收入的人每年有将近9万美元的免税额
如果夫妇两个人都是绿卡持有者,海外免税额就可达到18万美元。举例来说,每人每年从中国获得10万美元的收入,如果他们分别报税的话,扣除每人9万美元的免税额,每人每年只需要就1万美元的收入报税。加上部分可以抵税,每年大概只需要1000-2000美元左右就可以了
3.美国资产利得税只有在出售时才需要申报
绿卡持有人有资产利得税的概念,但是资产利得税只是在我们出售资产时才需要申报,举例来说,我们可以在拿到绿卡之前先将资产卖掉,或者转移到不移民的对方名下,这样等拿到绿卡之后,我们就不会有资产利得税的问题。
4.绿卡持有人的中国公司不是一定要缴税
绿卡持有人是中国公司的股东,公司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没有通过分红的形式分给绿卡持有人,那么绿卡持有人并不需要为其所拥有的中国公司交美国的税。举例来说, 如果绿卡持有人中国公司每年获利200万美金,但绿卡持有人作为股东并没有将公司的利润以分红的形式转让个人账户,那么并不需要为这200万美金的利润交美国的税。
如果每年国内总收入在30万美元以内,基本上交不了多少美国的税务,总收入如果没有达到20万美元,可以完全不需要向美国缴纳税务,如果我们的收入超过100万美元以上,建议通过专业的移民机构寻找精通美国税务的会计师协助规划合理的避税方案,减少在美国的税务负担。
在税收方面钻法律的空子叫避税,避税是不违法的,一个企业必须进行税务筹划加上合理避税,以降低税收成本。
(一)国外的研究情况
国外法学界关于避税的研究,虽然因各国实践和法律文化差异而有不同,但都侧重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对避税现象存在运行的描述、分析,包括对避税现象的抽象概括、因果分析和法律评价以及法经济学分析等,如David A. Weisbach(2002)、Chin-Chin Yap(2006)、金子宏(1989);二是对避税法律规制措施的研究,如从法治的视角分析避税的一般规制条款(Kunstmann Rioseco,Matias(2004) ),从公司责任角度看避税的一般规制条款(Judith Freedman(2003));英美避税规则的比较研究如A.W. Granwell & Sarah S. McGonigle(2006),维克多·瑟仁伊(2006),避税的解释规则研究,如Brian Galle1(2005)。
(二)我国的研究现状
我国大陆学者对避税问题(包括“避税”、“逃避税”)的研究文章数量不少。检索CNKI系列数据库1979年至2008年的相关文章,以 “避税”为主题词,共检索有1 527条(其中博士论文3篇,硕式论文59条);以“税收规避”为主题,相关文章有4条;以“税收筹划”为主题,相关文章2 226条。 ① 从文章的内容看,围绕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与2004年始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分别有两轮研究热潮:
第一轮研究热潮主要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外国反避税制度的零星介绍为主,因为我国避税实践及其法律规制制度的欠缺,研究者从实务角度,意图通过对国外制度的学习获取相关知识。如孙庆瑞、邱菊《国外反避税措施的启迪》(《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1994),熊勇立、 周汪丽《加拿大反避税措施简介》(《安徽税务》 1997),胡俊生、 周礼华《国外反避税措施的简介》(《上海财税》,1994),漆秀岚《美国和西欧主要国家的反避税措施》(《国际贸易》,1995)等。随我国新税制逐步建立健全,外商投资的深入,避税与反避税问题首先在国际税收领域突显,迫切要求理论上对相关问题作出解答。此后,有税法学者撰文进行一般理论的探讨,但是绝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质界定、成因分析为主,而且多局限大陆法系国家相关问题的介绍。其中张守文的《税收逃避与规制》(《税务研究》2002)和刘剑文、丁一的《避税之法理新探》(《涉外税务》2003)两篇文章,对避税的概念、性质、法律评价及法律选择等进行了较全面的法理分析。
伴随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实务部门与财政经济学人集中于国际避税方式与我国反避税措施的研究,如郑力坚、马哲的《国际避税的方式及反避税措施》(《税务研究》,2005),郭宏、朱祥林的《新形势下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经济研究参考》,2005 ), 印中华、田明华的《外资企业国际避税与中国的对策》(《世界经济研究》,2005)。也有学者对避税进行经济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如曲顺兰、郑华章的《避税的经济分析及反避税政策选择》(《涉外税务》,2006),刘怡《避税与反避税的三维视角》(《涉外税务》,2006)。也有学者作成专题硕士论文,如杨艳秋的《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 2004 ),张霞的《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04),王晶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制定的必要性》(北京大学,2004年)。
因此,专家提醒您,美国移民的避税意识应该在准备移民时就开始,一旦进入“绿卡测试期”,就必须开始向美国政府报告税收。购买,出售和转让财产时要征税。新移民可以在获得美国绿卡之前赎回其账面价值增值中未估价的部分。出售,股票出售,房地产转让以及获得身份后,这些钱可以再次投入而无需支付财产增值税。移民专家收集了几种在美国合理避税的方法。您可以参考以下内容:美国移民:在海外工作,免税。美国移民法要求绿卡持有者每年必须在美国居住半年以上,否则绿卡可能会被没收。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理由不能在六个月内返回美国,则可以申请重新入境许可(白皮书)。重新入境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此外,要归化为美国公民,必须在持有绿卡的五年内在美国居住两年半以上,并且必须诚实地提交纳税申报表。但是,越来越多的新移民在获得绿卡后返回中国工作。每年,他们只象征性地向美国报告,绰号“飞人”。海外“飞人”劳务有免税额。但是,税法规定,在国外居住超过一年330天(即在美国仅35天)后才能享受此津贴。这与移民法每年在美国维持绿卡的要求不一致。但是,如果您申请再入境许可证(白皮书)并使用具有再入境许可证的绿卡,则可以在国外合法停留1-2年,再次进入海关时,绿卡不会被没收。不仅符合移民法的要求,而且享受税法规定的一定数量的免税。美国移民:充分利用免税政策在美国,一个人一生只能向另一人捐赠一百万美元,每年他可以捐赠一万一千美元。如果赠予在一年内超过此金额,则必须向税务局报告,或者您可以选择不支付赠与税,也就是说,赠与将从未来的150万遗产免税额中扣除,但由政府决定知道。但是礼物有时要交更多的税。例如,一对父母向孩子捐赠了购买价为100,000美元的房屋,现在这套房子的市值为700,000美元。这所房子在两年后出售,并获得了100万美元。但是,房屋的成本仍然是$ 100,000,如果孩子们收到$ 900,000,则必须缴纳资本所得税。因为是礼物,所以基数是根据原始购买价格计算得出的。如果采取其他措施,税额将有所不同。例如,父母现在不给礼物,而是在死后继承礼物。如果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00万美元,则房屋的基值为100万美元。这些孩子将在生活了2年后被出售,并获得120万美元。附加值200,000美元需缴税。在继承的情况下,基数是资产所有者去世时的市场价值。美国移民:避免遗产税的两种方法美国人使用两种避免遗产税的方法,一种是纯粹的信托,另一种是家庭有限合伙制。 盾构信任有效地避免了先死的夫妻的不确定性。 它为每个丈夫和妻子建立了一个信托基金,其中一个首先死亡,并且其中一些资产已转移给孩子的信托基金。 这样,就不会浪费夫妻双方的减税措施。 创办家族企业的家庭可以建立一个家族有限合伙制,最好是在中年,由父母作为普通合伙人,然后将资产转移到孩子的账户中。 最后,所有孩子都有一小部分。
外国人可以来投资并呼吁外国投资。 如果它们是与中国公司的合资企业,则称为中外合资企业。
或者在香港成立公司,然后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投资,也称为外国投资。
不要总是询问有关税收的问题。 必须对公共资源缴税,更不用说在赚钱时缴税。
企业合理避税已经成为税收筹划的基础。
在州和企业之间选择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以进行税收成本计划。
具体和合理的避税政策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所收税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