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方法主要有:
1、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没有按照市场公平价格交易,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
2、虚设机构
虚设机构是指总部设在某国的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置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直接推销给另一国的货物,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移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目的。
3、进入特殊行业
比如某些行业免缴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扩展资料:
房屋租赁税所含税项的税率:
1、营业税的税率为租金收入总额的5%%,起征点为200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7%%,但这个有地区之分,纳税人所在地是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则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3%%;
4、房产税则为租金收入总额的12%%;印花税是租赁合同总金额的0.1%%,但不足1元按1元贴花;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出租房屋占地面积乘以地段适用单位税额来计算,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2%%来收。
5、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10%%。但应纳税额则分两种情况,主要分割点在每次/月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
6、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月收入额扣除住房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住房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再减去8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租赁税
缴纳5%%的营业税,缴纳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0%%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缴纳12%%的房产税。
出租收入要交营业税及附税,如果以出租为主则交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基数计税。
所得税以账面利润作为基础计算缴纳。收入10万,但还有房屋折旧,房屋维修费,管理人员工资等可以从收入中扣除,另外如你是小型微利企业,年所得额低于20万实际执行10%%的所得税率。
个税筹划问题,这里税点点讲解几个常用的方法,仅供参考:
1. 根据工资支付方式合理避税:目前的个税法并未对个人非货币性福利收入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因此可以通过减少名义收入的方式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达到能够接受的税率范围。
2. 根据五险一金扣除标准合理避税:适当提高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或者提高其他免税项目可以在工资总额税前进行扣除。拿公积金举例,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提高后,实际收入并未受影响(公积金可以取出来),然后又有比较明显的节税效果。
3. 根据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当税率较难改变的时候,我们可以改变应纳税所得额。比如大家可以和公司达成协议,一部分工资薪金通过福利形式发放出来,不以现金形式,因此不会被视为收入,也就没有税收。单位可以增加福利项目,比如免费交通、免费餐点,这样不给员工加薪也能减轻员工的税务负担,变相增加了员工收入。
4.个税当中,年终奖的税务筹划:年终奖是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所得计算纳税的,也就是要把年终奖除以12个月,其商数去对照相应的税率档进行纳税。很多单位不注意,导致员工工资和年终奖比例失调,某一方过高,从而提高了全年的综合个税税率。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税收临界点。对照税率表,我们发现假如年终奖是54000元,需要缴纳5295元,假如年终奖多了1元,则需要缴纳10245元,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以上就是回答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不能变更,公司名称承租人可以变,在你出租时必须订个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租赁合同送工商和税务机关,可以免除你的担心,涉及税款问题可以参照上面为你提供的税收政策执行。
这个问题我前几天见过类似的。
1、厂房属于不动产,按理应该进“固定资产”,但这里有个问题,由于土地是租赁的,你单位不可能有土地使用权,但我国对房地产的权籍管理明确规定房地不可分离,土地优先,如果进“固定资产”,我认为不符合谨慎性原则,报表数据并不真实,容易引起误解。
2、如果进“固定资产”,按规定房屋是按30年折旧,这个折旧年限可能长于土地租赁期限,不论是从财务核算、成本分摊的角度,还是从公司营业风险的角度,都不合理,前期成本分摊少,利润虚增,后期则反之,利润虚减,不符合可比性原则。
3、如果缩短折旧年限,有偷税之嫌,即使专管员沟通同意,但终究是个定时炸弹。
4、如果是我,肯定进“长期待摊费用”,这倒不是什么会计原则的问题,主要目的是调节纳税,如果期末有利润,则多摊,如果期末没有利润或利润较少,则少摊甚至不摊。
以上一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