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提时借:管理费用(相应的费用支出科目)已包括在收益对象中
贷款:应付给职工的补贴
发行时借款:应付给职工的补贴
贷款:银行存款(现金)
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
高温费用补贴应归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用科目。
当发现金时:
借款:应付给员工的福利费
贷款:现金
高温补贴如果是炉前工 每个月都要发
不存在分月事宜
如果考虑个税问题
分月做工资表可以
但另外发放 要考虑稽查问题
一、高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费应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会计分录如下。无论以实物还是现金发放防暑降温费:借:应付职工薪
《劳动法》关于高温补贴的规定:1.各地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情况,在保证高温天气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高温夏季作业的劳动休息制度。条件,增加休息并减轻劳动强度,并在高温下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并确保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2.雇主应在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C或在日最高最高温度超过35°C的露天环境中工作时向工人发放高温津贴。3.同时,雇主不得扣除因高温而工作,减少工作时间或扣除工人的工资。用人单位还应当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工在露天或高于33°C的工作场所中在高于35°C的高温天气下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在35℃以上的高温下进行露天工作。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高温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和10月发放,并计入企业成本中。根据新政策,还采取了其他与高温天气有关的劳动保护措施。如果雇主在工作并且提供正常的劳动力,则雇员也需要包括在付款范围之内。 如果员工不能正常上班,则可以根据所提供的实际工作日数将其转换并支付薪水。 以前所有在露天工作,工作温度达到33°C以上的人都可以享受高温津贴。 付款时间从过去的7月延长到9月,再到6月延长到10月。 换句话说,每年的6月至10月,即使工人不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C,在此期间他也可以获得100元。
加到全勤奖金里 或加到车补里就行啊
顺便更正楼上的 那不叫损害国家利益 叫合理避税 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