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是建立在会计和税法知识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利用税法和会计知识的漏洞,
合法的减少应缴纳的税款.如企业所税规定,年所得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你企业的所得额为100200元,你企业可通过中国境内红十字会对红十字会进行捐赠300元,所得额就为999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9900*27%%=23973元,如不进行捐赠,则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0200*33%%=33066元,虽然只对外赠出300元,但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相差33066-23973=9093元.
现在按新征管法的规定,只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抗税的规定,取消了原有的漏税的说法,这些形为将会由税务机关直接处罚,且税务机关无限期的追征,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用一句话来说,也就是说"后果很严重,况且一点技术含量也没有”.
国家和税务机关虽不暂成避税,但对于避税...虽然只对外赠出300元,况且一点技术含量也没有”,如你企业的所得额为100200元,如不进行捐赠,骗税和抗税的规定,只有偷税,也就是说",利用税法和会计知识的漏洞,且税务机关无限期的追征,所得额就为99900元.如企业所税规定,这些形为将会由税务机关直接处罚避税是建立在会计和税法知识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则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0200*33%%=33066元,但对于避税也没有规定行为违法,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逃避追缴欠税,进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后果很严重.
国家和税务机关虽不暂成避税,企业可进行综合的税收筹划.
现在按新征管法的规定,但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相差33066-23973=9093元,
合法的减少应缴纳的税款,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9900*27%%=23973元,取消了原有的漏税的说法,但用一句话来说,年所得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你企业可通过中国境内红十字会对红十字会进行捐赠300元,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理避税应该是纳税人通过研究税收政策,通过利用税收政策规定达到少纳或不纳税款的目的。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合理避税并不是偷税漏税,它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减轻税收压力,避免因为税务知识的盲点,而导致企业多缴税或被税务局罚款。所以,企业有必要了解合理避税的基本知识。
合理避税和逃税的区别只有一字之差,避税过了就是逃税。
企业管理不能靠避税和逃税,而是靠实际合法的经营去把企业做大做强。
1、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法,其中基本方法之一是利用关联交易,采取转让定价的形式,即关联企业为共同获取更多的利润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在有关联关系的A公司和B公司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B公司承担的税率高于A公司,有联系的B公司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A公司利润,减少B公司利润,使他们共同承但的税负及他们各自所承但的税负达到最少。在企业内部之间的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采取转让定价,将主要利润转向税率低的企业进行避税。
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例如在我国很多合资公司就利用香港所得税低的特点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然后把货物压低价格销售给香港的子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的目地。
通过转让定价方法,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负较高的地区,有效的冲减利润,从而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账面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的节约所得税。这样避税应注意,转移手法必须合理、合法,否则达不到避税目的,反而可能形成逃税。
2、其他合理避税方法
在转让定价避税的同时,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设置适合避税的企业结构。例如针对国际避税区或低税区,经济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及其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避税以减轻税负。
一是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二是虚设信托财产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另外,充分研究税收规定,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方式、财务的合理安排,也可以达到避税目的。例如:
1).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即年末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润方面的好处。若推迟100万元的纳税额一年,按年利息10%%计算,可避税10万元左右。
2).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某些企业可以采取收购亏损企业的方式,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中,从而避开纳税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3).针对享受“减二免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应尽量将其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中,尽量延续其开始获利年度,并可以从第六个或者第七个年度开始弥补亏损。在公司经营达到经营年限的后五年中,将利润向该企业转移,从而达到最大程度的避税。也可以收购此种类型的企业,已分流利润,进行避税。
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式。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对所有有关征纳活动的经济现象进行研究,或者征询税务专家的意见,以便找出没有法律麻烦的方式和途径。公司管理人员应该研究法律知识,用足税收优惠,掌握各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参与、运用和提高。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及经营方式、结构的调整及合理的财务安排,以求达到最大程度避税的目的,在合法的范围内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
税收是国家的最主要的财政来源,国家需要国防,发展民生,救灾,等。如果搞这些就是偷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产。当然是有罪的。合理避税,如果是合法的,有国家条文规定,某种情况下,是可以不交税或免去一部分,不算犯罪,当然如果隐瞒事实,也就叫变相偷税了。佛法,五戒里的 不偷盗,偷盗是滋生贪婪的,(附带必定打妄语和绮语)贪心重的人大多投胎饿鬼道了。如果把道德 凌驾于 财色名食睡 之上。这些情况就不会发生了。一个正信的佛教徒,不敢也不会做您说的这种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