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2、任职、受雇的单位可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另一方计算个税不再减除费用。
3、固定任职地,可选择其为扣除费用方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申报汇缴机关。
理论上是由一处申报,但实际中还是由任职单位代缴,这样就分散了税款.造成税款流失.
员工工资合理避税,目前常见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将工资发放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从下;
(2)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3)可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
(4)纳税人通过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动报酬。
其中: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的方法主要有:
(1)企业提供住所,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3)购买保险公司的理财险;
(4)部分计入工资单,其余工资采取用发票报销的方式;
(5)多向税务部门争取福利金比例,多走福利;
(6)以实物形式发放;
(7)多缴公积金(但是同样企业也面临多缴,好像重庆的缴费比例是一定的)
(8)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如:
①企业提供免费午餐、或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
②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
③使用企业提供的住宅设备;
④企业提供交通工具;
⑤企业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等
从道德角度说,赚100万,交43万税也不多(不是30万)。要知道,还有很多穷人等饭吃,很多老人等福利,很多小孩等上学,很多轻年等开工,很多公务员也等发工资呀。
从财务角度说,个人所得税,基本没有办法回避。因为个人所得税都是企业代扣代缴。而且从公户打钱到你私户,不代扣税很容易被发现。企业不会冒这样风险。而且代扣个税,企业还可以从税局拿回扣,自然更不会帮你。
从你起早摸黑的角度说,也不容易。我就给你出一招帮你省点,不过你这么能赚,记得有空代我一起赚赚呀:
你先注册一个公司,以后买什么都用公司名义买,不管什么费用都记得要发票,这些都入公司数。这样可以省点。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税率,挣的越多,税率越高。
你弄个企业,就交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固定的,按你一年养家花费20万计算,购置资产20万。计算缴纳税金大概为20万(营业税5万,企业所得税15万)。
个税筹划问题,这里税点点讲解几个常用的方法,仅供参考:
1. 根据工资支付方式合理避税:目前的个税法并未对个人非货币性福利收入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因此可以通过减少名义收入的方式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达到能够接受的税率范围。
2. 根据五险一金扣除标准合理避税:适当提高五险一金的缴纳标准,或者提高其他免税项目可以在工资总额税前进行扣除。拿公积金举例,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提高后,实际收入并未受影响(公积金可以取出来),然后又有比较明显的节税效果。
3. 根据优惠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当税率较难改变的时候,我们可以改变应纳税所得额。比如大家可以和公司达成协议,一部分工资薪金通过福利形式发放出来,不以现金形式,因此不会被视为收入,也就没有税收。单位可以增加福利项目,比如免费交通、免费餐点,这样不给员工加薪也能减轻员工的税务负担,变相增加了员工收入。
4.个税当中,年终奖的税务筹划:年终奖是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所得计算纳税的,也就是要把年终奖除以12个月,其商数去对照相应的税率档进行纳税。很多单位不注意,导致员工工资和年终奖比例失调,某一方过高,从而提高了全年的综合个税税率。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税收临界点。对照税率表,我们发现假如年终奖是54000元,需要缴纳5295元,假如年终奖多了1元,则需要缴纳10245元,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以上就是回答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1,这种情况下,职工在企业领取(时间与金额均不固定)的收入部分,应当按照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自行纳税申报。
应将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填写《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补缴差额)。
举例:
按照现行税法,K如果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去子公司任职,则他从这两处取得的收入都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集团公司每个月给K发10000元人民币的基本工资(五险一金省略,下同),而子公司平均每个月给K发35000元的工资和奖金。到年底,K从子公司取得15万的年终奖,从集团取得25万的年终考核奖金。我们来计算一下K一年要交多少税,该怎么缴税。
首先,集团公司每月工资扣税=(10000-3500)×20%%-555=745元/月;子公司每月工资扣税=35000×25%%-1005=7745元/月;集团公司发放年终奖扣税=250000/12×25%%×12-1005=61495元;子公司发放年终奖扣税=150000/12×25×12-1005=36495元。本年度,K总收入为940000元,总计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99870元。
以上由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分别在发放的时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税法,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所得,需要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去地方税务局做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则K就需要自行选择并固定在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去做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申报时,K要带上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和完税凭证原件等资料,去自行确定的地方税务局,重新计算K一年的工资和年终奖到底该缴多少税,多退少补。
每个月,K从两处取得的工资应扣税=(10000+35000-3500)×30%%-2755=9695元/月;年终,K从两处取得的年终奖应扣税=(150000+250000)/12×25%%×12-1005=98995元;则K经过汇算,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695×12+98995=215335元。扣除已经缴纳的199870元,K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465元。
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二)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中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 2 0 0 6 ] 1 6 2 号 )第二条(二)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十条(一)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从境内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若我的回答能解决你的问题 ,望采纳,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