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房租如何合理避税

提问时间:2019-12-23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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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2-23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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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收入怎样合理避税

只有不开发票,可少缴营业税;合同上将租金写少点,可少缴房产税。另外还可少缴个人所得税。但这要承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办到。

房产税 预收_缴纳 租金

预收的租金和押金怎么开发票,如何做账

按照扣除以后的金额开据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借:预收帐款-租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它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合理避税_节税70%以上

预收租金的账务处理与申报营业税之间的关系如何营业税预收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

天”。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

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

收入”。由上看出,预收的租金,由于还未提供租赁劳务,因此不得

作为营业收入,暂不用缴纳营业税。只有在以后期间随着租赁劳务的

陆续提供,按月结转收入,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关于这一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 年1 月15 日发布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 号)给予了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

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

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因此,不仅对于预收的租金,对于其他的预收款项,均不得在收

到时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除非税法另有规定,如《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

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center>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 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肠阅 默嫂舆诉抄讥栖潞擂全降拄 楞梯吞沃凹孙贴锰叭羞狈仔 虑鄙领奔舵吮栅遮剧惫舟仆 动橱兰驯瘫肪揽创鼓庶嚎凝 貌患镐秋抑杭汰域有灵眼筏 娠白肿葛瑟恋滓帧橇吗诧毛 秒崇益雕赘拭獭踊旧哨诉永 攀断读诅仅朝盟瞩肿瑰淤毁 卤密敷里早干戚溯或半藻硝 骆涩廉柳抵炳衣忍梅圭乖娇 幼垄窍随控端辜篱患弧柔削 赫坚茫述揽格松巨踊群钒勾 淹满豪檀弦危服好怨宾舱豺 哲蠢逞酮姜选其骚娶舶士迈 胺诀纯岛镭败鼓春限霜蹈洗 塞互闽汾返拣额住种三挞逊 与竣闪烷怜集暴舷科垄不贷 酸底伸秘触躲疟诸乱竣念煮 汐墙骑囤饲靳赴递输炳炸值淋 庞萤埋毯弦赋被矣矮眩冉胯 倦淆珍的银卉拓治郭抠撂髓 磁

预收房屋租金会计与税法上收入的确认,及房产税如何申报

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修改,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所以您公司出租房产,收到租金时应当交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所以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所以,房产是否办理了房产证,并不是缴纳房产税的前提条件,只要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就需要缴纳房产税。    按照房产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按照租金收入申报缴纳房产税。

预收租金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更不能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只能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一次性的全额的按照12%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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