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利用国内费用平台,或者国际平台就能规避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但会产生服务费,其中国内为百分之7,国际为百分5。
利用股权投资进行巧妙避税,是股权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话题。
通过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合理避税,不但可使投资者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且也能使其方法符合游戏规则。
可运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给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
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逃避关税。
扩展资料:
未分配利润处理要求规定:
1、检查利润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合同、协议、章程、以及董事会纪要的规定,利润分配数额及年度未分配利润数额是否正确。
2、根据审计结果调整本年损益数,直接增加或减少未分配利润,确定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数。检查未分配利润是否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
3、查账人员可以编制未分配利润内部控制制度调查表,来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避税
分红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介于你目前的情况,首先你作为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你不能抵扣增值税,所以在你进行采购时你要将对方给你开具的增值税打入你的入库生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你的费用,至于你说的合理避税,这个敏感的问题,这样给你说吧,仅仅在账目上做调整是不合法的,但是并不是毫无办法,采用最为实用的办法就是转移定价,你可以在沿海经济特区成立一个公司,然后两个公司成立关联的企业组织,在沿海地区的税率很低,先有你在沿海地区的公司采购,然后低进高出进入你现在的服装店,也就是你的沿海地区的那家公司以一个比你的成本高出许多的非正常价格进入你现在的企业,为此你现在这家店的成本增高了,也就是你的费用很高,根据利润=收入-费用,你就能达到你少缴税的目的,你的利润呢,全部转移到了你沿海经济特区那个税率比较低地方的公司。如有具体操作上的事项可以于我联系
新年将至,祝你事业发达!!
合理避税”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报列举目前业界对税务
筹划六条通用办法。
第一,个人尽量不要将财产的增值部分变现,如果需要资金,
可以用财产作抵押进行信贷融资
(当然还要比较税款和利息成本
的大小)
。例如,房产的增值、股票的浮盈、基金的净值,无论
有多高,只要不变现,都是不用交税的。
第二,
税法中还会有一些免税收入的规定,
纳税人即使取得了
这类收入也不用缴纳所得税。
例如,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
券利息、
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对股票转让所得免征或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进行金融投资时,
应当考虑这些免税的因
素。
第三,避免所有权的转移,因为使用权是无从征税的。工作单
位向个人提供实物津贴,
使实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个人,
那么这种
实物收入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实物的所有权不归属到个
人,个人只是对其进行消费,从中得到便利,那么就可以不缴纳
所得税。例如,企业购置一批小汽车,汽车归企业所有,但分给
职工个人使用,
这时小汽车就不是个人的实物收入,
个人就不必
缴纳所得税。
第四,均衡地取得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这时,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可能也就越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最好不要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纳税收负担。 第五,充分利用税法中费用扣除的规定,减少纳税义务。税法中有一些允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条款,个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些规定,多扣除一些费用,缩小税基,减少纳税义务。 第六,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推迟纳税可以使个人在不减少纳税总量的情况下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因为按照贴现的原理,延迟缴纳的税款现值一定小于当期缴纳的等额税款。税款越晚交纳,其经济成本就越低。例如,个人参加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年金计划,即EET课税模式的企业年金计划。 案例分析 个人转让房产可先投资后转让股权 当纳税人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一般可采取“先投资,后转让股权”的筹划方案,即先将房地产投资给企业取得相应股权,然后再将股权转让给企业的原股东,如此可不负担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笔者认为,纳税人向个人转让房地产,如果符合一定条件,也可采取“先投资,后转让”的筹划方案。
王某是某公司的主要投资人,2006年10月,因公司急需资金周转,王某决定将其个人名下的一处门面房转让给李某。该门面房原为某国有百货公司所有,1999年百货公司破产清算时,王某以100万元的价格买入。近几年该门面房的价值迅速窜升,到2006年10月,该门面房的市场价已经超过300万元。假设王某以3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主管地税机关确认该门面房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120万元,那么王某应负担的相关税费为: 1.应缴营业税:(3100000-1000000)×5%%=105000元。 2.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05000×(7%%+3%%)=10500元。 3.应缴印花税:3100000×0.5‰=1550元。 4.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1)扣除项目金额:1200000+105000+10500+1550=1200000+117050=1317050元。 (2) 增 值 率 :(3100000-1317050)÷1317050×100%%=135%%.(3)土地增值税:(3100000-1317050)×50%%-1317050×15%%=693917.5元。
5.应缴个人所得税:(3100000-1000000-117050-693917.5)×20%%=257806.5元。 6.合计应负担税费为:117050+693917.5+257806.5=1068774元。 筹划王某可以先将该门面房作价310万元投资于自己的公司,然后由公司将该门面房以3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如果按此方案实施,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王某和公司应负担的税费为 (当地规定契税税率为3%%): 1.投资环节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191号文)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王某将门面房投资于企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1995]48号文)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王某将门面房投资于企业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由此可见,王某将门面房投资于企业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公司应缴契税:3100000×3%%=93000元。 2.转让环节:(1)公司应缴营业税:3100000×5%%=155000元。 (2)公司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55000×(7%%+3%%)=15500元。 (3)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因为接受投资环节发生的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公司在转让门面房时应当只就转让环节的增值缴纳土地增值税。本例中,公司转让门面房未发生增值,因此应缴土地增值税为0.合计应负担税费为:93000+155000+15500=263500元。 可见,筹划后比筹划前少负担税费 1068774-263500=805274元。
不合理,但是是否合法我就不是很清楚了
1,前两年公司亏损,股东没有撤股,对公司是一种支持
2,今天公司有利润,股东有权利要求分红
3,分红都已经发下去了再要求退回,你们完全可以联合起来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