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应该是纳税人通过研究税收政策,通过利用税收政策规定达到少纳或不纳税款的目的。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1、合理运用国家的免税政策。2、善于运用税率的点子差。3、打好时间差。 例:1、企业采购物资时所发生的运输费有7%%的进项抵扣,但是,你必需向运输单位索取运输发票。不要轻易放弃索取发票。 例:2、如企业有在职职工100人,安置一个残疾职工,可给企业节省6000元-8000元的残保金;安置下岗、退伍军人、应届大学生、劳改、劳教人员达30%%以上可减免三年所得税及附加税。 例:3、掌握好国家充许发生的费用的范围内降低所得税的税率。 例:4、(时间差的打法比较微妙不太好说),简单说一句,根据企业的收支情况来定开具发票和发货时间,这样企业的周转金可多运转二十多天,也就可多找回利差。 例:5、产品、商品的购入和销出与取得的发票有着至关重要的可寻性…… 总之,企业要有一个精明强干、精打细算、能说会道、工作经验丰富的财务主管。
重庆正阳工业园区给予入驻企业30%%-50%%的企业税收奖励
一:只要是黔江区外的企业,把自己公司的总部或分支机构注册在黔江,就可以享受这项政策,我们企业不需要实际入驻,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地点都不需要改变。
二:我们是比照企业对地方的税收贡献,给予企业最高达50%%的财政奖励。比如我们企业对黔江的税收贡献是500万,区财政就会奖励企业250万,如果以5年计算的话,就可以为企业创利1250万元。
三:兑现快。企业当月纳税,次月奖励到位。
1.汽车销售企业,业务流程短,节税弹性小。而且不存在可以不开发票的情形。
2.注意存货转自用、销售返利、汽车装饰等环节。
3.理论上,降低销售价格可以节约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上家对销售价格会有限制。
减持合理地避税,只有选择内地一些在税收上有优惠的地区,这样才是法律内合理的减持避税方式,比如大昔大渝所在地江西的一个市级地区采用综合式税负方式,包含国税、地税、个人所得税一起综合税负在10%%以下,是内地很有优势的一个地区,并且当地税务局支持汇算清缴、清算,企业也不需托管到本地券商,限售股减持也可以不指定券商和地点,这样就避免了减持避税的其它隐性风险。
1、你们挂靠了总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签下工程合同,假设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则此合同总共应交营业税为: 100 * 3%% = 3万元。(其他还有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因为金额较小,所以这里暂时忽略不讨论)
2、按照该份合同,建筑工程的纳税义务人为总公司,但是实际施工方是你,所以实际情况其实是你们总公司交了这3万元营业税后,再向你方收取。这里税法上叫做税负转嫁,就是税收的实际负担者由总公司转到了你们公司。
3、照你说的来看,你们承接了工程之后,应该也是分包给其他人来做的,他们做好之后把工程结算给你们,然后你们公司付分包款。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因此,100万的工程,如果你分包了60万元出去,那么你们公司应交营业税为(100-60)*3%% = 1.2万元,分包的施工队应交营业税为 60 * 3%% = 1.8 万元,由你们公司代扣代缴。
4、可见,总数3万元的营业税是不变的,只是税负的实际承担者有所不同,施工队来找你要钱的时候,你完全可以跟他说自己部分的税自己付。但是每当我和很多搞建筑的老板讨论这个话题的时候,他们都会告诉我:分包出去给这些人做的时候,价钱已经是压得不能再低了,如果再要他们自己交税,他们就会把工钱提高,那到头来还是一个数。仔细一想这也是实话。没法,所以到头来这3万税钱还是得你自己背。
5、如何把你的税负转嫁
我见过很多施工单位在把结算交给甲方的时候,结算书上面都是这样写的:材料***元 机械费***元 人工费***元 营业税***元 防洪费***元 堤围费***元 合计***元 这样一结算,其实就已经是让甲方替乙方把税钱给交了。
这样再以上面的例子做分析,如果你和甲方签下来的是一份100万元的包死合同,就是说甲方给100万就把工程款包死,其他啥都不管,那你只有在这100万里把税钱交了。但是如果签的是按实结算合同,那么你在最后结算的时候就可以做点小手脚,这样写:料+工+机=101万元 营业税3.03万元 工程造价合计:104.03万元 这样的话,一旦对方公司主管和财务人员不熟悉税法的话,你的诡计就得逞了。
根据《个人所得税》(2007年修订)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法律还规定了不需要交税的特殊情况,1994年、 1996年及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防止重复交税:采取先增资、后转让的办法避免重复征税 二、增加交易费用:增加交易费用是财务上的惯常操作方式 三、采取先上市,后转让股权的方式避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确定了上市公司转让股权暂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大型企业自然人股东来讲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不但能够进行融资,还可以金蝉脱壳。四、不可违法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其实是一种逃税行为,可能引发民事诉讼,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