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取的居间费,我的理解是收取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起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按月或者按次预缴。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计入综合所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年应纳税额按照下表计算。
所以,年取得几千万元居间费(劳务报酬),在不考虑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下面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年居间费×(1-20%%)+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60000-当年全部专项附加扣除额)×45%%-181920
一个企业就一套帐,不要设什么内账、外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不就是为了避税吗?合理避税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法规的基础上,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的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而不能靠设立内、外账的不法手段。
我知道我的回答不能阻止一些人的不正确做法,但是我还是建议要合理避税,千万不要学歪门邪道:
1、合法或不违法原则
进行合理避税,应该以现行税法计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的税负弹性进行合理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合理避税的最基本原则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
2、保护性原则
由于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征收率不是单一税率,有的税种还有不同的扣除率、出口退税率。纳税人要避免多缴税,在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时,在出口货物时,在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时,要按不同税率(退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它与财务会计的设账原则不同);在有混合销售行时,要掌握计税原则。另外,由于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制,依法取得并认真审核、妥善保管专用发票是至关重要的。对纳税人来说,这都是保护性的措施,否则,不但不能减轻负担,还可能加重税负。
3、实效性原则
时效性原则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如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与抵扣时间、销售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减免税期限等,都有时效性问题;再则,程序性税法与实体性税法如有变动,遵循“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也是时效性问题。
4、整体综合性原则
在进行一种税的合理避税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综合衡量从小的方面说,眼睛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上,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是否可能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工资个税如何合理避税?
说到个人所得税,今年最大的热点就是起征点已经上调至五千元,尽管如此,对于很多人来说依然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此,很多企业采取各种手段帮助员工规避个人所得税,那么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方法都有哪些呢?
下面就简单介绍几个常用到的避税方式:
1、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使名义上的收入降低;
2、工资发放尽量在税前扣除额以下;
3、纳税人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动报酬;
4、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个月份的收入尽量拉平;
5、多缴“三险一金”;
6、部分计入工资单,其余工资采取用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
这些都是企业常用到的工资个税如何合理避税的方式。可能有人会说,企业多发工资,少上报不就行了嘛,何必那么麻烦。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非法逃税和合理避税是有很大区别的。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随便有个想法就去付诸实施,这样的风险是企业承担不起的。
如果你的公司是商业性质的企业,那么首先你得考虑增值税千万不要偷它!!!这样一来,地税自然也就如实交纳了。最好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花花心思,哈哈。这一点我就不多说了。
如果你是工业性质的企业,那么中间生产流通环节比较多,那么避税就容易多了(你慢慢想吧)。千万不要将一些“重要资料”写进电脑,因为好多地方国税的会去查你的电脑!!!
合理避税其实本身是很模糊的概念,处理不好往往会造成偷税的后果的,要慎之慎之。所谓的合理避税实际是在运用法律的漏洞,如果连法律还没熟练掌握千万别想合理避税!
把交过税的都要扒出来, 不要重复交税。 不要把不需要交税的放到要交税的科目去。你还想怎么样?千万不要自作聪明帮老板“避税”避税是要“合理”“合法”的。不然吃不了兜着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