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当交税,法律没有规定,这钱不是正常交易的营利,而是土地的补偿,并没有在原来的基础上营利增值.如果税务局坚持,可以与其法院理论,需要的话,我们可以让中央媒体介入.
取得奖励资金不需要开,部门向发放奖金或拨付款项以及之间不属于经营收入,不属于的开具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开具的前提是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部门向发放奖金或拨付款项以及之间不属于经营收入,不属于的开具范围。付款方凡是有付款都一律要求对方提供的要求不合理,只有取得经营收入才可以开具,取得非经营收入不需要开具,但如果当地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可以开具。上述案例中,取得奖励不属于开具的范畴。 上面所说的是指税务机关监制的经营业务收入。对这些不需要开具的非经营业务往来,支付方凭什么入帐呢?税法不要求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应该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处理,凭相关的证明材料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即可。
没有定论的,理论上无法比较。用查账征收方式,当利润高到所交的税超过的采取核定方式时,核定式方少。
征收土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农村征用土地补偿的项目和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般来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地事务机构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按照规定,土地补偿费归所征土地的所有者所有,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不足以保持被安置人员原有生活水平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将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于安置。
因您提的问题不能明确取得土地征收补偿金的性质,也不知贵公司的性质。建议您参考以下文件 财税[2006]21号 国税函[2003]115号
不属于正常经营收入,账面上应该还做营业外收入入账
税法上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务有明确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所以按照规定来说,你的这个补偿款应该单独按照税法规定计税,不并入你核定的5%%,具体的看当地税务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