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必须与您的税务管理员联系。 如果您选择合理地避免征税,则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写奇偶转让。 如果由于买卖股票而使您与您之间没有升值,则不涉及纳税程序。 但这需要您的沟通。 如果该公司每年都盈利,并且利润额很大,那么奇偶转换的说法就不切实际。 您会把赚钱公司的股份无任何收益地转让给他人吗?
(1)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2)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除了以上三种方式外,在实践中,还有通过向第三方筹措“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等林林总总的税务筹划方式,但大多都因操作有诸多不合规之处,潜藏的法律风险巨大,难以实际落地。在上述三种方案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无效、地方承诺无法兑现、一般反避税被纳税调整等法律风险,尤其需要转让方在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等文件中对涉税条款进行事先的筹划,鉴于《税收征管法》修改方案中已加入了事先裁定的规则,转让方更应该在重大交易之前通过税务专业人士的精心筹划,再去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裁定,在提高交易税务成本确定性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购买不含税的股权
个人股权转让后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缴纳。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4、5条规定: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应纳税。 收入。 “转移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人是纳税人,而受让人是预扣代理人。
外国权益的变更,在扣除相关费用和权益余额后,按照权益交易总额的10%的比例计算并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
如何确认股权交易金额取决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交易判断和关联交易的判断等因素。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避税行动的空间相对较小,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对于自然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所产生的税收负担,通常可以使用以下方法:
1.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避税。自然人股东将在股权转让前通过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的商标,专利或版权来增加公司的资本。由于评估价格是可控的,其自身的权益将大大增加,这可以极大地减少交易税的产生;
2.股权转让前的一段时间(6个月至一年),通过增加财务安排,如计提坏账准备,有效地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
3.如果自然人股东仍然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100%,则他们可以通过商业交易,选择适当的交易和适用的税款来减少股权交易税的产生。
由于工厂的转让涉及较高的土地增值税,因此可以考虑以下两种选择:
1. B公司以工厂和现金(至少30%)投资成立C公司,然后将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的股东。
2. B公司将在工厂外成立资产C公司,并将C公司转让给A公司。
你好!
股东基于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变无法避免,由于股东认识错误,导致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陷阱比比皆是。
1. 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
2. 实缴注册资本0元,股东0元转让股权也要缴税
3.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缴税
4. 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5.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6. 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7. 个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即使转让方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应当申报纳税
8. 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属于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9. 以非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时涉及二次纳税义务
合理避税可搜“捷税宝”——税务筹划专家!免费筹划,政府支持包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