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使用私人房屋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任何“三证”(营业执照,房地产许可证,户口簿)和经营者的名称应当视为自用财产,
《房地产税若干特定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字[1986] 008号)规定:
名使用物业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和纳税人的纳税人和个人。
避税不是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