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 避税

提问时间:2019-11-22 17:45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19-11-22 17:45
最佳答案

能解释一下如何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的吗?见下文。请老师举个实例。谢谢了。

不行吗

税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与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往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如果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费用,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第51条《税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提到的“联合企业”一词,是指具有以下一种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1)在资金,运营,购买和销售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关系;

(2)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

(3)还有其他与兴趣相关的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的相关税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是指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建议与其下属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应当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价格。监督纳税人执行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及其关联企业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1)买卖业务不根据独立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易定价;

(2)融资基金支付或收取的利息高于或低于无关企业之间商定的金额,或者利率高于或低于同一企业的正常利率。 ;

(3)提供劳务,不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劳务;

(4)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进行的商业交易,例如财产转让,财产使用权的提供,未能定价或收缴费用;

(5)在独立企业之间未进行业务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规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额:{{} }

(1)独立公司之间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根据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应获得的收入,且没有关联和利润水平;

(iii)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d)根据其他合理方法。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及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格和费用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作出调整。商业交易发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开展业务的纳税年度后的10年内进行调整。

定价 反避税_转让 税收

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到底属于避税里的还是反避税里的啊?我搞不懂了,哪位高人知道,指点迷津,谢谢!

1.明确“转让定价”,“避税”和“反避税”三个概念。

转移定价通常是指跨境关联企业需要根据市场的整体利益或业务目标确定交易的价格或成本,但人为地提高或降低商品,技术的价格或费用标准或努力实现整体业务目标和集团利益。

避税,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通常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不足或不足来通过公开,正式的非非法方式减轻或规避应承担的税款责任。

反避税通常是指当局为避免税收和防止税收流失而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反避税的主要措施如下:一是制定具体的纳税义务措施。例如,税法中与纳税人有关的第三方必须提供税收信息,或者纳税人某些交易的价格必须由政府批准并同意。第二,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如果取消了纳税,将限制关联公司通过转让价格避税,并控制子公司的海外业务利润长期留在避税天堂。第三,加强税收征管。如建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审查。第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2.转让定价是跨国关联公司避税的一种方法,也是国家税务机关针对转让定价是否符合独立性原则进行特殊税收调整的一种反避税措施。交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特殊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和其他有关规定,转让定价主要有四种:购买,出售,转让和使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和使用;融资;提供服务。跨国集团的内部关联公司通过上述四种形式制定各种转让定价方案,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跨国集团的整体利益。国家税务机关根据转让定价的方式制定了反避税措施。现在中国大陆,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涉及反避税措施,包括确定转让定价关系,种类和方法。关联交易,同期数据的管理,转让定价的方法,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国际咨询以及法律责任,所有这些都使转让定价计划者有很多限制。

3.只要跨国公司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体利益,转让定价就永远存在,避税和反避税将永远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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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研究的意义

随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深入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避税问题的正确认识为完善中国国际(涉外)税收法律制度提供了良机。加强税收管理,对中国税收制度也有好处。国际惯例的融合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为应对利用转移定价避免征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客观现实,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的转移定价税制,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法律法规,使转让定价法律制度化。当前,有必要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强调“物质重于形式”的国际惯例,坚持正常交易原则,以与转让定价相关的企业识别或避税活动为核心内容,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规定。

2.建立和完善支持性法律法规。首先,建立资本弱化税收制度,借鉴国际惯例,通过税收控制资本弱化趋势。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以下规定:如果公司的自有资本比率低于某个百分比,则其借入资本(主要是银行贷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付利息。第二个是建立避税天堂系统,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确定避税天堂的标准,参考已发布的避税天堂清单,并使用枚举方法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定义避税天堂。第三是完善《公司法》。将母公司或关联企业的概念引入中国现行的《公司法》,使更多的企业可以纳入监管范围,并提高我国现行的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的监管水平。

3.加强国内外税收合作。在内部,利用社会力量来加强税收共享体系并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努力与当地对外贸易,工商,海关,公安,劳工,银行,外国管理,金融,国家税收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和行业局(行业协会)密切合作,以建立税收共享网络。掌握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税收信息等。同时,我们还必须寻求税务中介机构,司法部门,单位和个人等其他部门的协助,共同开展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从外部看,它主要用于国际税收合作。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或特殊的转让定价税收合作协议,可以约定相关企业的税收待遇和合作事项。

4.合理设置转让定价反避税机构,加大对转让定价反避税人员的培训。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是专业的,政策导向的,全面的,动态的。这是非常困难的,并且人员素质很高。它需要国际税收,涉外税收,外语和其他方面的管理人才。培训和成长的周期很长,需要专业培训和长期经验。因此,必须制定措施,合理培养和利用人才,充分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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