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避税案例

提问时间:2019-11-23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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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1-23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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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有没有合法避税的案例

是的,这是三种情况

:第1部分:公司合理的避税案(1767字)

一家位于工业园区的从事紧凑型加工业务的公司因经营业绩不理想而被停产。

废料 避税_企业 万元

中国税收及避税问题

最常见的避税方法

价格转让定价是公司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在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中,通过将产品和服务的转让价格设置为略高于或低于市场的公平价格,可以实现减少税收,免税或递延纳税的目标。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截至2004年12月,共有508,941家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批准,但超过60%的外商投资企业损失。国内研究税收专家指出,这些处于亏损状态的跨国公司为避免避税而人为地造成亏损,而会员之间的价格转让是避税的最重要手段。据估计,跨国公司每年对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超过300亿元。其中,通过价格转移方式实现的避税总额占整个跨国公司避税总额的60%。可以看出,价格转移方法在税收筹划中被广泛使用。

于文生说,从中国的具体情况来看,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部门之间的获利能力和税收待遇存在长期差异,因此使用价格转移避税的基本方法,转让定价机会和可行性的程度相对较大。但是,在将上述情况用于税收筹划时,有必要澄清税法的有关规定,以免进入禁区。

例如,《税收征管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与地方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由税务机关负责。有权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合理收取或支付价格和费用;如果他们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并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则进行调整。”

此外,《关于关联企业税收待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的实施细则》和《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预先定价定价实施细则》

★实际案例★

使用价格转移来合理规避税收{ {}}

通过内部“高进出”或“低进出”定价方法是将收入转移到低税率地区的独立会计企业,并将支出转移到独立的acco尽量使企业在高税率地区不受影响,以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减轻企业的整体税负。

是在广州市成立的一家公司,将一组建材产品出售给在惠州市成立的B企业。无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8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36万元,利润200万元。 。甲,乙公司均未享受特殊税收优惠,所得税率为33%,增值税率为17%。

尚未制定价格转移避税计划。甲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并缴纳以下税款:

·增值税340,000元

·企业所得税计提金额66万元

{ {}}·人民币30万元的印花税升值

·总计1.003亿美元

价格转让避税计划的实践:甲公司将其产品出售给关联公司C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价格为850万元,然后由C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产品卖给B公司,假设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 A,C公司应缴纳的税款如下:

A公司出售上述建材,应缴纳以下税款:

·增值税8.5万元{{ }}

·企业所得税额165,000元

·适用的印花税25,500元

·总计25,255万元

{{ }} C公司销售上述建筑材料,但需缴纳以下税款:

·增值税255,000

·公司所得税225,000元

{ {}}·人民币30万元的印花税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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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案例

对于处理和生产废料的企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通知废料回收业务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财税[2001] 78号),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应购买废料回收。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料,可以按照废料回收利用单位的税务机关开具的普通发票上规定的金额,从进项税额中扣除10%。通过自行购买废料获得普通发票的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废料加工生产企业可以设立废料回收经营公司作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收购废料回收公司后,将其出售给加工生产企业,使废料回收公司享受免税政策。它不会增加税收成本,而加工和生产企业将减少中间购置环节并降低运营成本。

例如,企业是主要生产和销售钢铁的工业企业。主要原料是废钢和铁屑。主要业务范围是钢铁生产和销售,废料回收等。原材料废料和铁屑的购买主要是基于自己的收购。 2005年12月,该公司被确认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假设该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3800万元,购买了5,000吨废钢和铁屑,每吨税价为1800元。普通发票900万元,委托其他运输单位运输100万元。人民币,支付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20万元,则企业可以进行以下税收筹划。

的第一种选择:公司直接获取原始废料并获取普通发票。根据现行税法,工业企业在购买废料时无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因此,企业购买的废料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那么,2005年的增值税应为3800×17%-100×7%= 646-7 = 639(万元)。

第二种选择:2005年,公司从废料回收业务部门购买了废料,并从国家税务部门获得了卖方出具的普通发票,那么2005年的增值税为3800×17% -900×10%-100×7%= 646-90-7 = 549(万元)。第二种方案的增值税比第一种方案少了90万元。

第三种选择:该公司作为总部,拥有单独的废物回收公司。根据现行税法,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单位出售的废旧物免征增值税;可以将其他杂项费用(例如运输费和购买废料时支付的手续费)计入废料回收公司的成本中,并开具普通发票。给予加工生产企业900 + 20 + 100 = 10.2百万元。因此,该公司应在2005年缴纳增值税= 3800×17%-1020×10%= 646-102 = 544(万元)。第三方案比第二方案少付了5万元的增值税。同时,单独成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也可以在购买废旧物资时获得销售差额,这将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

显然,在购买价格相同的情况下,通过废料业务部门使用废料加工和生产来购买废料的企业要比直接购买废料轻,因此它们分别设置废料材料回收业务。单位不仅可以减免税,还可以获得额外的收入,而且两者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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