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的后果

提问时间:2019-11-24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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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1-24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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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危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迅速增长,人们的收入日益国际化。同时,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率正在上升。结果,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避税和逃税现象变得越来越严重。由于逃税是各国国内法律中臭名昭著的非法行为,因此许多跨国纳税人一旦暴露,也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后果,因此他们利用避税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本文将从避税的概念入手,分析避税的动机以及避税方法及其预防措施中避税条约避税的手段。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和动机

国际避税是指使用相关国家税法或国际税的纳税人的跨境(或税收) 。协议或方法中的某些漏洞允许进行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以实现非非法行为以减轻其总体税收负担。 1

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有其内部动机和外部条件。其内部动机是由于每个跨国运营商都希望通过减少或免除纳税人的义务来最大化利润。外部条件主要是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抵免规定因国家而异。第二,各国税收范围和税率的差异;程度与方式不同;第四,各国在国际上避免了不同的双重征税方式。

由于上述内部和外部原因,国际避税成为可能。在实践中,传统的国际避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纳税人的跨境流动避税; 2.通过跨境转移税收对象来避税,包括三种形式:通过转让定价的跨国关联公司和为避税费用和费用的不合理分配;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天堂避税;跨国投资者有意削弱股票投资以避税。 2然而,在当今的国际税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国际避税方法–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II。关于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方法的讨论

滥用税收协定是跨国纳税人寻求的一种特殊的国际避税形式,或者通过“积极地”利用中介的居民身份依靠一国居民的管辖权享受税收协定中确定的待遇,从而减少了另一个非居民国的有限税收责任。这是故意逃避领土管辖权。它的行为具有比一般国际避税更大的有害和不利影响。它违反了国际税收协定的互惠原则,不利于鼓励各国签署更多的税收协定。当前,世界各国主要通过在协议中增加预防条款来增强协议的反滥用能力。

(1)滥用税收协定避税问题

毫无疑问,国际税收协定是此问题的基础。国际税收条约是主权国家之间的书面协议,旨在处理它们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跨境经济交流的频率增加,各国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特别是双边税收协定的数量增加,内容不断扩大。在双边税收条约中,缔约国通常彼此缔约。党的居民提供一些税收优惠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其目的是鼓励缔约国居民之间的经济往来。在国际税收协定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确定常设机构,因此也产生了滥用税收协定避免征税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一国对非居民自营业务收入的征税以其本国设有常设机构为前提,因此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成为关键因素,每项税收条约就是在这方面。规则不一致,因此有可能滥用税收协定。例如,公司A要在其国家B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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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国际避税实际上是国际范围内国内避税和涉外企业避税的延伸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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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国际避税分为正向避税和反向避税。纳税人避开高税收管辖区并进入低税收管辖区的避税称为合规避税,反之亦然。数据如下:

避税:如果公司总部位于A国,而分支机构位于B国,则A和B的所得税率分别为40%和30%,总公司收入1万元。此时,A国的应纳税额为10,000×40%= 4,000元。如果总部通过“进进出出”的方式将收入的一半转移到其B国的分支机构,则总部A国的应纳税额为5,000×40%= 2,000元。公司在B国的应纳税额为5,000×33%= 1,650元。对于跨国纳税人,它可以支付的税额少于350元。然而,跨国纳税人的这种避税行为导致政府A的税收收入减少(10,000-5,000)×40%= 2,000元,同时政府B的税收收入增加了5,000×33%。 = 1,650元。

反避税:A国增加税收27,500元,B国减少税收50,000×35%= 17,500元。 B国的B减少了预期利润:39,000- 19,500 = 19,500元从数量上看,企业B的B国减少的可抵扣利润恰好是多纳税人的多税额与税额的增加之和。企业B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剩余的50,000元的利润转移给A国的企业A。因此,企业B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为:50,000×35%= 17,500企业B税后利润:50,000-17,500 = 32,500元企业B在企业A和企业B中的税后利润在B国分布,企业A的利润为:32,500×40%= 13,000元。企业B的B国的利润为:32.500×60%= 19,500元。收入额增加50,000元,应按以下方式缴纳所得税额:50,000×55%= 27,500元。企业的税后利润A的增加额为:50.000-27,500 = 22,500元。这种行为不仅可以减少国际税收负担,反而会增加国际税收负担。但是,由于企业A的税后利润增加了人民币22,500元,因此净利润将实现最大化。企业A的最终利润为:13,000 + 22,500 = 35,500元。与以前的反避税行为相比,企业A的利润有所增加。A国中的一家公司向B方开放了一家合资企业B。负责原料进口和产品出口。根据协议,甲公司的税后利润占40%,乙公司的B公司占60%。在纳税年度内,企业B应实现利润10万元。根据税法,A国的所得税率为55%,B国的所得税率为35%。因此,企业B应向国家B缴纳所得税额:100,000×35%= 35,000元企业B税后利润:100,000-35,000 = 65,000元,企业A和企业B国的分布B,企业A的利润为:65,000×40%= 26,000元。企业B的B国的利润为:65,000×60%= 39,000元但是,由于企业A操纵了企业B的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企业B实现了应税收入50,000元,剩余的50,000元利润转移到A国企业A。因此,B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为:50,000×35%= 17,500企业B税后利润:50,000-17,500 = 32,500元企业B税后利润在企业A和企业B中,在国家B的分布中,企业A的利润为:32,500×40%= 13,000元。企业B的B国的利润为:32.500×60%= 19,500元。收入额增加50,000元,应按以下方式缴纳所得税额:50,000×55%= 27,500元。企业的税后利润A的增加额为:50.000-27,500 = 22,500元。这种行为不仅可以减少国际税收负担,反而会增加国际税收负担。但是,由于企业A的税后利润增加了人民币22,500元,因此净利润将实现最大化。企业A的最终利润为:13,000 + 22,500 = 35,500元。与反避税行为之前相比,企业A的利润增加了50,000(55%-33%)= 10,000。袁家国增加税收27500元,B国减少收入:50000×35%= 17500元。企业B的B减少了预期利润:39,000-19,500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