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定义

提问时间:2019-11-25 16:15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19-11-25 16:15
最佳答案

跪求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问题研究参考文献?

关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的法律问题的研究

国际税收协定和反避税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避税及其法律规定

这三篇论文是论文,但

常设机构 税收_电子商务 国际

什么是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以便根据平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中的关系,以协调相互获取跨境纳税人的行为。

24小时在线_专注企业服务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那些基本概念冲击

电子商务从三个方面影响了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常设机构的原则,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以及收入的定性分类,这对收入国和地方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了损害。居民身份的国家。为了应对电子商务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扩大常设机构的定义,以适用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适当调整识别企业居民身份的标准;应用功能对等原则电子商务交易中收入的性质是分类的。

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不相容的是,国际社会仍未能找到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有效解决方案。到目前为止,许多电子商务交易仍在事实上免税。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使用电子商务来避税。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影响

(1)对传统常设机构概念的影响

当前对跨境交易征收的国际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分所在的国家行使居民的所得税管辖权,对跨国交易发生国的收入征收所得税,增值税或征收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条约中“常设机构”的定义不再适用。目前的状况使常设机构难以确定,不仅破坏了收入国的税收管辖权,而且引起了居住国和收入国的税收管辖权的争端。 “常设机构”是当前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设机构的原则是国际税收条约中的一项一般规则,该条约协调居住国和收入国的税收管辖权。通过对非居民公司在该国的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征税,可以实现对国家收入来源的税收管辖权。

当前国际税收条约中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来自经济组织发布的《经合组织避免双重征税示范协定》(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协定》) 1977年的合作与发展。联合国于1979年颁布的《联合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双重征税示范协定》(以下简称“联合国示范协定”)。根据该模式第5条,“常设机构”是“企业从事其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公室,工厂,车间,自然资源开发场所,以及一定时间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出于“准备和辅助活动”目的的固定营业场所。此外,如果没有独立身份的代理人代表缔约国一方在另一方的商业活动,并有权以企业的名义签署合同并且经常被行使,则该代理人还可以在国内构成企业。常设机构。联合国的模式与经合组织的模式相似,但它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在某些方面适当地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可范围。例如,在确定由代理人组成的常设机构时,联合国模式增加了一种承认标准,即即使无权签署合同,只要代理人“经常持有货物或“第一个提到的缔约国的库存,并代表公司定期交付货物或库存货物”,也构成一个常设机构。通常,这两种模型对于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即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中具有固定的位置,并且必须在收入中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时间和空间;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商业活动。到2003年底,中国已与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等81个国家签署协议,避免了财产和财产双重征税和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