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 避税 处罚

提问时间:2019-11-2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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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1-2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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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评价销售货物的税务影响

例如,公司A是向客户出售计算机的小规模纳税人。

关联方 定价_转让 企业

转移定价存在哪些问题???

转移定价首先引起人们注意的是跨国公司的出现,这导致了税收的国际分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企业集团的数量不断增加,转让定价不仅是国际税收问题。在中国,公司使用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来粉饰财务报表,这已成为证券市场中备受关注的现象。本文旨在简要讨论关联方转让定价的动机,影响和信息披露。

一,关税方和关联方交易

中国“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定义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在业务和业务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则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由一个方控制,则本标准也将它们视为关联方。 “我们的关联方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公司或由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并且由某个公司控制;合资企业;合资企业;个人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近亲;其他企业由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直系亲属直接控制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关联方

所谓关联交易是指不论是否收取价格,在关联方之间进行资源或业务的转移,具体来说,关联方之间的频繁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商品或其他资产(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融资,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发项目转让,许可证ng协议等待。

由于存在关联关系,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通常高于或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关联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价格的非市场性和多样性使得其定价政策不仅是交易的核心内容,而且还是某些上市公司转移资金或打包利润的主要手段。因此,需要详细披露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政策。

II。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动机

海关交易的转让定价主要包括关联方之间商品和服务买卖交易的转让定价,贷款利息和无形资产租赁资产的转让定价以及资产和股权转让定价。从理论上讲,建立企业转让定价的主要方法有两种:基于市场价格和基于成本。但总的来说,转让定价是一个战略过程,不受市场一般供求规律的影响,而仅受公司战略目标的影响。公司进行关联方交易时,通常会根据其战略需求进行调整。因此,关联交易的实际转让价格通常不是基于理论价格,而是会有所不同。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与其成本或市场价格相距甚远。为了各种目的,一些公司甚至提供了变相的礼物。

具体来说,关联方转让定价主要具有以下目的:

1.减轻税收负担。使用关联方转让定价避免征税。一方面,是利用木通企业及不同地区的税率与免税条件之间的差异,将利润转移给低税率或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收。负最小化。尽管在中国税制改革后,国内企业之间的税率差异变小了,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收政策仍然不同,例如特区内企业的税率和一般地区企业的税率。高科技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税率

与免税之间仍然有相当大的差异。企业集团通常人为地提高或降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以调整每个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减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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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在转让定价是应注意哪些问题

关联公司的转让定价是企业的战略行为,也是企业逃税,避税,操纵财务报告和转移资金的常用手段。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规范主要包括税收调整和信息披露。正常交易的原则是税收调整的基本原则,但调整的方式很多,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为了使帐户信息用户能够正确理解企业的关联交易并评估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关联方的可转让定价的细节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

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披露反映:“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本守则被视为关联方;具体来说,它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由其他企业控制,并接受同一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控制的企业;合资企业;合资企业;具有密切关系的个人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家庭成员;由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进行收费或支付。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根据《税收管理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条例》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买卖活动的调整顺序为:

(1)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价格独立企业之间的活动;

(2)通过转售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价格应获得的利润水平;

(3)通过成本增加合理的支出和利润;

(4)根据其他合理方法。

这里的前三种方法与国外的相似。但是,中国没有针对其他合理方法的具体规定。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经常采用调整后的利润率调整,其结果往往与正常交易的原则背道而驰。对于调整顺序,0ECD在1979年开始制定转让定价指南时并未批准各种方法的机械方法的顺序,而是鼓励灵活,实用地选择适当的调整方法。 1995年,0ECD重申了这一点,只是指出,只有在传统交易方法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交易利润法(包括交易净利润率法和利润分配法)。美国还于1992年宣布,它将取消使用顺序,仅要求列出方法选择以证明其符合最佳法律。因此,没有必要人为地规定调整方法的选择顺序,只要它们符合正常的交易原则即可。同时,中国关于转让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应借鉴0ECD关于转让价格调整的规定,详细说明调整方法,并引入交易利润方法,以在无法获得可比市场交易价格时通过比较利润来推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同时,为节省调整成本,有可能扩大国外现行的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采用范围,即提前将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转让给税务机关,并以此作为依据。批准后的所得税。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应规定公司应保持一致,并且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