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提问时间:2019-11-26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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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1-26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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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探讨

电子商务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它发展迅速,对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的出现将改变现有的业务形式,流通体系和营销方式。 ,它将成为21世纪最有潜力和最活跃的贸易模式,但同时,它也对中国现有的税收和管理模式体系构成了挑战。如何面对这一挑战并提前计划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问题。本文打算对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1.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1.重新定义常设机构的概念。在当前的国际税收中,经合组织模式和联合国模式使用“常设机构”的概念。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一个国家/地区内从事其全部或部分业务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公室,工厂,经营场所等。根据国际惯例,只能将企业视为如果该公司在某个国家/地区拥有常设机构并从该国家/地区获得收入,并获得该常设机构应占的收入,则该国家/地区可以对其征税。但是电子商务完全建立在虚拟市场上,完全打破了空间的界限,并在传统意义上模糊了传统固定营业场所的界限。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由原始的固定业务机构,代理商和其他有形组织来完成。提供大多数产品或服务而无需公司实际出现。他们只需要加载先前已批准软件的服务器即可。满足付款等先决条件后,就可以将服务器中的数字商品下载到任何地方,这与签署销售协议完全不同。因此,电子商务不依赖于传统意义上的永久性机构,并且互联网上的电子邮件地址不一定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相关,并且不可能判断机构的位置仅基于信息。结果,常设机构的概念不明确,已经成为征税的障碍,需要重新定义。

2.确认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区域税收管辖权。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外国跨国经营活动,可以获取大量的投资收入和营业收入。因此,发达国家将重点放在维持其本国居民的税收管辖权上。作为发展中国家,他们更倾向于自卫。领土税收管辖权。无论实施哪种管辖权,都优先考虑区域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到来,跨国企业收入的征税不仅限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划分。这更多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蔽和电子支付方式。很难判断交易场所,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点,因此地区税收管辖权已经失去应有的利益。因此,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定已成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问题。

3.课程的性质是模棱两可的。当前的税制基于有形交易。它针对有形商品销售收入,劳动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规定了不同的税种和税基。互联网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界限,将以有形商品形式提供的商品转换为数字形式。企业可以通过任何站点向用户发布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各种软件产品。用户只需要打开产品或通过相关密码从网页下载产品,他们也可以复制产品。例如:卖一本书,媒体是纸。如果将本书制成CD,其物理形式将发生变化。在税收管理方面,很明显书籍容易受到税收的影响,对光盘销售征收税收更加困难。

4.税收和监管问题。根据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基于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当期票据和文件。税务机关可以据此进行税务检查和监督。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收入很难定义。过去,税收是基础

避税 税收_公司 管辖权

关于避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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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地避税和降低成本

□周标文

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介绍,跨国公司“避税”额达数百亿每年元。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内经营与国际惯例的融合,避税将变得越来越普遍。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法律手段通过安排业务和金融活动而减少的税额的程度。前提是表格符合税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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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的避税政策与我国之间有哪些不同?

国外企业避税方法例举

在国际上,企业的避税是由专业人员来筹划的,通过精心研究各国税收制度间的差异及法律上的漏洞,以合法的方式逃避税收,减免税负。我看论坛里还没有人写过这样文章,正好手头上有些这方面的资料,于是敲了篇小文章上来,供大家共同学习,不足之处请多多指教。我想我们了解一下国外避税筹划高手个案例,对我们自己在企业中税收筹划有着非常好的启发。

1.利用公司组建方式筹划。一个公司在应采用哪一种最有效的经营方式来减少税收,是设立分公司好,还是设立子公司好。如果设立一家子公司,是独资好,还是合资好,或者既不设分? 公司,也不设子公司,而是设“常设机构”更有利?我记得有个经典的案例是这样的:说有个纳税人经营一家小商店,年盈利5万美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人课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0%,纳税人可净得税后利润30000美元即50000×(1-40%)。这家商店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0%,税后利润35000美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还要再交一道个人所得税14000美元(即$35000×40%)。这样,净得税后利润只有21000美元。与前者相比,收入少了很多。面对这一现实,专家们可以告诉这个人不要作出组织公司的决定。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这个和我们做国内的纳税筹划一样,就是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个例子是一个跨国公司通过买进低税国内被清盘的亏损企业,来减轻税负。假定高税国美国A公司原应税所得3000万元,所得税率60%,应征所得税1800万元。香港的B公司亏损2000万元,A公司支付500万元将B公司购进,作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两公司所得汇总计算后,B公司带来的避税收益2000万元×60%=1200万元。所得税可以少交1200万元。只交600万元,加上购进支付的500万元,A公司实际付出只有1100万元。即A公司在这次购买中,获得了相当于500万元资产的一家公司,还少交了所得税。

3.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美国A公司有来源于中国B公司的股息收入,但中、美两国尚未建立税收协定关系。美国A公司又在日本组建一家C公司。中国B公司的股息可先支付给日本的C公司,C公司再转付给美国的A公司。C公司组建的真正动因不是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而是为了利用日本、中国和美国、日本两个税收协定,迂回日本取得在中国本来得不到的税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的C公司便被看做是一家滥用税收协定的传输公司。?

4.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以前我就听说国内有些外资公司的注册地是百慕大群岛,我一直觉得很奇怪,难道那片海岛的人也跑来中国赚大钱了吗?给我张世界地图,我都不知道百慕大在什么地方,呵呵。现在知道了,其实这个是外资公司避税的一种手段而已。国际上形形色色的避税地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国家或地区,一般被称为“纯国际避税地”。如“巴哈马、百慕大、格陵兰、开曼群岛、瑙鲁等。?第二类是对外国经营者给予特别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马来西亚、新加坡、巴拿马、香港、哥斯达黎加、安哥拉、塞浦路斯、直布罗陀、以色列、牙买加、列支敦土登、澳门、瑞士等。?第三类是对投资经营者仅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菲律宾等。低税是“避税地”的基本特征,不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税收负担轻,更重要的是直接税不同于间接税,本身不易转嫁,只有负担轻,才能像磁铁一样吸引外部资源。在“避税地”的税收负担之所以轻,关键在于这些国家或地区没有国防支出,财政预算支出也不沉重,没有必要依靠重税。“避税地”不仅提供减免税优待,税种也比一般国家或地区少。相当一些“避税地”只征收所得税,除少数消费品外,一般不课征流通税,商品的进出口税也放得很宽。提供税收优惠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几乎没有两个“国际避税地”的优惠内容完全相同。

其实,我们国内的避税地也不少,像各个省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城市的保税区都是不错的避税地。去年我大学同学所在单位新创立的一个服装贸易公司就设在湖南株洲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目的就是为了享受开发区独有的低税和免税政策,以后有时间我写个开发区优惠政策给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