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节税研究的观点

提问时间:2019-09-27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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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09-27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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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风险规避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纳税人在不影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计划管理,投资和财务管理活动,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从而获得TAX XAVINGS的税收优惠。它早已存在,但是“税收筹划”在社会上得到承认并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可以追溯到1930年代。最典型的例子是1930年代的英国。 1935年,英国上议院汤姆林爵士(Sir Tomlin)提出的“税务总监诉温斯·达贡(Wens Dagong)案”,这一事实从法律上承认了当事双方已经达到了依法低估的税率。他说:“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根据法律,职业可以少交税。为了确保这些安排带来的好处……不能强迫他缴纳更多税款。”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可,这是使税收筹划获得法律认可的第一次。后来,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在未来的税收法理学中经常引用这种原则精神,从那时起,许多税收专家和学者继续对税收筹划相关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筹划已逐渐成为现实。成为纳税人财务管理或业务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在过去的30年中,其在许多国家的发展更加繁荣。正如南加州大学WB Meggs博士在会计中所说:“美国联邦所得税变得如此复杂,以至于为公司提供了详细的税收筹划作为谋生手段,几乎所有公司现在都聘请专业的税收专家来研究税收政策。涉及公司主要业务决策的含义,并计划在法律上减少税收。同时,有关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文章,出版物和书籍也应运而生。这进一步促进了税收筹划研究的发展。例如,以提供税收信息而闻名的Bu-reau公司定期出版两本国际知名的税收杂志。一个叫国际税收管理论坛,另一个叫国际税收筹划审查。在这两本杂志中,有关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大。例如,1993年6月出版的一篇有关国际房地产税收计划的专着,涉及13个国家,包括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英国和美国。另一家著名的伍德沃德·费勒国际出版公司(在纽约,伦敦,多伦多,悉尼,东京等)于1989年发布了“跨国公司税收筹划”(Tax)计划。书中提出的论点和税收筹划技术在一些跨国公司中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有些专着没有以“税收筹划”命名,例如Hovas出版的“ International Taxation(1997)”,共894页,所有这些都是国际税收筹划。该书引用了包括中国在内的38个国家和地区的信息。在西方国家,税收筹划几乎是一项税收筹划(也称为节税)。在中国,税收改革在改革开放初期还鲜为人知。近年来,它才逐渐被人们所了解,理解和实践。 。就像在改革开放初期,关于避税的讨论一样,人们对税收筹划非常敏感,尤其是政府部门,新闻出版单位。对于节省税收的文章和作品,他们担心它们的负面影响(例如减少政府收入等)。一次,他几乎走进了“冷宫”,直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对节税有了真正的了解。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措施将导致政府税收的直接减少,但另一方面,也将有助于发现税收制度和政策的缺陷和漏洞,从而可以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税收制度,堵塞漏洞,加强税收征管。同时,人们逐渐认识到,税收筹划不仅符合国家税收立法的意图,而且是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必然结果和具体表现,是维护纳税人税收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合法权益。当然,在中国税收筹划的短时期内,它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税收筹划和逃税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逐渐意识到纳税人可以避免税收负担和其他非法手段。

浅谈节税避税和逃税的区别和联系

如标题所述,这三个的共同点是通过主观行为获得少缴税款的目的,但是三个的主观意识是不同的。

偷税、避税和节税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预先安排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和交易的过程,以使纳税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零风险的目的。税收。

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的一种形式。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利用优惠条件,实现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经济行为。

税收筹划和税收节省是合法的合法行为。这是与避税和(偷)逃税的根本区别!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方法进行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并达到减轻或消除税负的目的,而不违反税法的规定。税法。结果是它直接造成国民收入的损失,扩大了使用外资的成本,破坏了公平合理的征税原则,从而扭曲了一个国家和一个国家的收入和分配。

尽管避税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但其危害不可忽视。

1.避税直接导致国家税收减少。

2.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影响其公正性和严肃性。

3。避税行为的出现严重损害了社会道德和道德,威胁了税收的完整性,导致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税法禁止偷窃(逃逸)税,并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对《刑法》第207条中的逃税罪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纳税人采用欺诈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税金额大,占比超过10%的,处以定额罚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如果数额巨大且应纳税额超过30%,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

”罚款指前款所列的,并且不应支付或少付已扣减或征收的税款。如果数额很大,则应按照前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是,前两项行为实施了几次。如果未处理,将根据累计金额进行计算。”

“在税务机关依法发出收回通知后,首先应缴税款并支付滞纳金,实行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除了因逃税而被处以五年的刑事处罚或由税务机关处以两项以上的行政处罚外。”

由于暴力或威胁而拒绝缴税是是在征税的情况下,除征税之外追缴被拒绝的税收和滞纳金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税收机关追回其拒绝的税收和滞纳金;处以最高一倍至五倍的罚款,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刑法规定,如果不采用暴力,威胁性手段拒收税收,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更多的拒绝税。一倍。罚款少于五倍;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额的一倍至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