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项目中怎么节税

提问时间:2020-03-03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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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3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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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物业的PPP项目,交易结构如何设计才能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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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中如何解决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本文从两个方面讨论此问题。首先是应从哪些方面提出税收尽职调查的建议。第二是事务结构设计中存在哪些问题。

税收解决方案

过去,它更多地是从审计或公司的角度来看。前者提高了税收风险,而后者解决了税收风险,但很少从收购方的角度看待如何处理企业的存在,而企业却无法解决它。您想再次购买时遇到税收问题。

(1)排除,保证和担保。在合并协议中添加针对历史问题的免责条款,要求交易方做出承诺和担保。收购后发生的事情由前股东承担。

(2)价格调整。上市公司的股东和分散的公司不太可能要求上市公司的股东承诺承担责任。即使他们这样做,成功索赔的可能性也很小。因此,上市公司的风险最好是通过调整交易价格来减少历史税风险。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期限相对较短。项目退出后,股息将直接分配给股东。私人股权基金的原始股东不太可能需要补偿税收损失或准备金。因此,通过调整交易价格可以最好地降低上市公司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风险。

(3)更正错误的税务操作(两套帐册)。这种现存的问题是审计部门调整了表格并提出应缴的税费,这些税费可能会继续拖欠,成为监管的主要查询对象。没有应计费用,就无法准确反映企业的税收风险。纠正这两套书的税收问题可能会有一些棘手的矛盾。

(4)与税务机关沟通。如果调整绩效,企业的一些帐户外利润需要大量税收。与税务机关沟通,以通过消化后,补充付款或其他形式解决税务风险。

(5)调整交易的结构。选择正确的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方法。在正常情况下,资产收购可能涉及较高的交易税,但可以有效减少股权收购中需要承担的历史税收问题。

(6)延迟支付交易价格(共同管理的帐户)。对于可能的诉讼,税收风险等,通常要建立2-3年的联名帐户。如果发生损失,将从联名账户中扣除。价格到期后,将其转移到交易对手。

交易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2)不合理的海上结构。夹心案例,中外架构,国内公司A投资海外公司B,国外公司B返回国内公司C,但国外公司B没有实体业务,因此公司C实现的利润只能分配给海外B,然后返回在从国内A到海外B的分销过程中,B不是居民企业,需要缴纳10%的所得税。在这种三明治结构下,C的利润分配成为一个大问题。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将海外公司B申请到税务局以识别为国内居民企业,这样就不需要在居民企业之间分配股息,但是实际操作很困难。盲目设计海外VIE \ BVI架构可能会带来重大的税收问题。

股权交易与转让如何节税?_企业

股权交易是当今许多公司都会涉及的问题。在股票交易涉及的税收负担中,企业所得税无疑是每个人最关心的税收。由于转让人无法支付巨额税款,许多股权交易被放弃。今天,我将通过一个案例研究来讨论如何节省股权交易税。希望它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票交易案例]

甲,乙两家公司于2014年共同投资5000万元成立了甲公司。A出资1,600万,占32%的股份,B出资3,400万,占68%的股份。截至2017年,A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亿元,其中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6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9亿元。在2018年初,公司A和另一公司C达成协议,将其在公司A中的全部32%股权转让给公司C.

有两种选择:直接转移和A公司先撤资,然后C公司增资。那么,哪一个可以节省所得税呢?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直接转帐应缴纳的税额。

1.直接转移

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协议规定:A和C以应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1.4亿元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3条“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确认和计算的问题”。 “企业从股权转让中取得的收入,应以转让协议为准当其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程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益是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以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的权益为基础进行分配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1240×25%= 3100(万元)

让我们看看另一种方案的纳税情况。

2,公司A先撤资,公司C随后增资

A和B企业达成协议。首先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提取32%的股本,并从甲公司获得1.4亿元的赔偿。然后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C投资1.4亿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3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投资企业提取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待遇》规定了对提取的税收处理企业A的投资额为:

企业A的投资回收率:5000×32%= 1600(万元)

企业所得税:1200×25%= 300万元)

通过计算数据,我们发现甲公司放弃了直接转移的方法,而是采用了“曲线拯救国家”的方法,将“股权转移”改为“先撤资后增资”,这样可以节省资金。公司3100-300 =税金2800万元。。大大减轻了转让方的税收负担!

当然,采用此方法必须有先决条件,即企业撤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如果违反了此前提,那么随后的一系列节税操作将成为一个空中塔。

“如果税法不明确,利得应归纳税人所有”—基于“公爵案”的思考

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明确让税法的不确定性收益属于纳税人”,让纳税人“不依法办事”,让纳税人“不依法办事”可以促进纳税人的纳税。改善立法是完整,准确的,及时修订和完善了税法,从而增强了税法的确定性。

作者来加拿大学习了5个月以上。他所遇到的法官和教授在教授税法时几乎总是引用“威斯敏斯特公爵案”,这对加拿大的税收管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你可以看到。

什么是“公爵案”

1936年,英国威斯敏斯特公爵(Duke of Westminster)将支付给园丁的工资以合同形式转换为年金。根据当时的税法,年金允许扣除税前收入,但工资是不可接受的。税务局认为公爵的安排等同于避税,并且不允许其扣除。公爵不满意,并将当时的税务专员告上法庭。由于初审结果与上诉结果不一致,因此诉讼继续向当时的最高法院上议院进行,多数上议院法官裁定公爵胜诉。法官之一汤姆林勋爵(Lord Tomlin)写下了最著名的一句话:

“每个人都有权在可能的情况下安排自己的事务,并根据相应的法律减轻其税收负担。如果他获得了这一结果,则无论是税务主管还是其他税收人们,无论多么不愉快,都不能强迫他们再缴税。 ”

杜克案对加拿大税务局的影响

“公爵案”对包括加拿大在内的英联邦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作者的访问讲师,加拿大约克大学的李金燕教授则认为,其影响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纳税义务必须是明确规定;第二,当立法的措词不明确时,怀疑(漏洞)的好处将属于纳税人;第三,纳税人有权最小化纳税义务。

“公爵案”为税收筹划打开了大门,并创造了税收顾问行业。税务顾问在法律中寻找漏洞,利用或利用了税法文本中的缺陷,并通过了各种法律工具(例如公司,,合同),使用不同的法律工具达到相同的商业目的即可达到避税目的。“公爵案”还促进了立法者制定更详细和明确的法律,以减少法律中的漏洞。

为了防止滥用避税行为,1982年,英国法院在拉姆齐引入了反避税原则(即拉姆齐原则):如果交易包含人为步骤,并且除节省税款外,没有其他业务目的,正确的方法是对整个交易结果征税。在拉姆齐案中,拉姆齐最终通过一系列交易(例如购买股票,贷款,出售债务凭证,收回贷款和出售股票)达到了避税的目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每笔交易都是独立且合法的法律行为;但是从结果来看,这一系列交易作为一个整体,除了节省税款外,没有其他商业目的。法官没有一步一步地确定每笔交易,而是否认了这一系列交易在整个税收方面的合法性。

加拿大议会还于1988年引入了通用反避税规则(GAAR),以区分合法的税收筹划和滥用税收法律的避税交易。2005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加拿大信托(Canadian Trust)中明确指出,适用GAAR需要三个步骤:第一,纳税人的交易或一系列交易是否产生税收利益(税收利益,可以理解为减轻税收负担) )?如果纳税人可以证明其交易并未减轻税负,则GAAR不适用。第二,产生税收利益的交易是否是避税交易?如果减轻税负是在一个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建立链接的主要目的,那么该交易就是避税交易。如果纳税人可以证明其交易目的不是出于税收原因,而是出于商业目的,则GAAR不适用。第三,产生税收优惠的避税交易是否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如果避税交易的结果与税法规定的宗旨和精神不符,则可以认定存在滥用,适用GAAR,而拒绝给予税收优惠。前两步的举证责任由纳税人承担,第三步的举证责任由税务机关承担。

“公爵案”对中国税收立法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公爵案”的研究和研究,结合我在湖南省三级市县的税务机关工作的8年以上的经验,我还要求上级的意见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几个案例。,由于以下原因,建议对立法进行修改,例如修订征收和管理法,明确定义“让纳税人的不确定利润属于纳税人”:

首先,需要提高税法的确定性。“让纳税人的不确定利益归纳税人所有”,将促使立法者及时修正法律的不完善之处,并制定更加清晰的法律。另外,为了防止纳税人滥用“让税法的不确定性利润属于纳税人”条款,可以在立法层面制定反避税条款,这也是提高税收确定性的目的。法。

其次,需要保护纳税人的权益。2014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后在中外记者会上提出,市场“不能没有法律”,政府“不能没有法律”。“任何法律都可以做任何事情,”确定执法者无权否定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以外的解释而将纳税义务减至最低的安排。如果税法存在不确定性并且存在漏洞,漏洞的利润应属于纳税人,而立法者唯一能做的就是修改和完善法律。

第三,需要降低税务机关执法的风险。作者在先前的工作实践中发现,如果适用于税收相关事务的税法不明确:对纳税人说“不”,纳税人可能会有意见,而地方政府也可能有不利于优化税收的意见。商业环境;有人说“是”,税务官员可能会有执法风险;要求上级税务机关的指示,不能及时保证及时性和答复率,不利于降低执法风险。

第四,需要减少税务官员廉正的风险。税法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为电力寻租创造空间。特别是,面对一些不明确,含糊的税法,税务机关可以基于“不禁止法律”承认纳税人的税收相关安排,或者可以拒绝基于“实质性,形式过度”的纳税人税收相关税收。 ”。安排时,形成了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创造了寻租空间。“让税法的不确定性属于纳税人”,明确税法的不确定性收益将减少这种寻租空间。

简而言之,作者认为,如果税法存在不确定性且存在漏洞,纳税人有权依法寻求利益并避免损害。法律应承认纳税人为减少税收负担而做出的安排。修订和完善法律。这样,中国的立法议会将更加科学,执法将减少自由裁量权,司法机构将拥有更清晰的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和税务中介机构将具有更清晰的税收业务边界,从而促进中国税法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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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REITs | 怎样设计交易结构以实现节税?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起源于1960年代美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瓶颈。通过这种方式,社会资本被引导并吸收到商业房地产中,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通过专门立法得以建立,运营和终止。各个阶段的参与者的主要资格,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运作结构以及所涉税法也已相应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的法律环境相对健全。从那时起,所有国家都制定了法规来管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

自2012年在中国恢复资产证券化以来,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融资模式已逐渐引起市场关注,但与手续费收入权利类别,应收融资租赁应收款,小额贷款和其他基本资产相比,合法所有权比较清楚中国的ABS和REIT起步较晚,发展缓慢。有许多问题需要讨论和解决。自2014年中信证券发布首批单项房地产投资信托以来,“中信开航特殊资产管理计划”已下达26笔定单。尽管从融资实体,证券交易商到投资者的市场参与者的声音较高,但与国内大型房地产相比,它们相对较大。资产储备,类似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及其发展环境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由房地产销售提供资金。从会计角度看,减少了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中记录的房地产数量,增加了货币资金,并且在不增加负债的情况下为企业提供了融资;如果融资规模大就其账面价值而言,它还需要同时结转收入,这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未分配利润的增加中,总资产规模仅增加了融资规模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并且它包括在股本中,并且公司杠杆率不会上升。杠杆效应是显而易见的。

固定资产中记录的大多数不动产是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场所。账面价值是成本价。不能将其添加到公允价值评估中以改善损益表。房地产是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出售的。募集资金的规模用作资产对价和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并且公司实现了将亏损转化为利润。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为改善损益表提供了更好的渠道,特别是对于那些主营业务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

对于在投资性房地产中预订的房地产,商业房地产开发运营商可以按公允价值进行预订,可以通过公允价值评估来改善损益表,而不会增加税收负担,并且无需通过以下方式将亏损转化为利润: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对于这些公司而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更像是一种非杠杆融资和现金流快速回报的工具,可以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但由于税收和发行率较高,其综合成本相对较高。主流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不接受它。

除上述优势外,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商业房地产的运营方式,为商业房地产的转型提供可行的途径,将传统的“开发-持有-运营”模式转变为“开发-运营-开发人员“退出”提供早期开发和后期操作管理,但不持有资产,而是实现轻资产操作。

标准化REIT通常采用合同结构。最初的房地产持有人将建立从房地产信托基金到受托人的REITs基金,委托REITs经理运营和管理REITs资产,而投资者将通过投资REITs股票或投资REITs来投资股本。支付用于债务投资的贷款。

根据国内税收法规,标准化REIT在建立,运营和终止阶段会承受沉重的税收负担。由于标准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中的房地产已与原始所有者完全剥离,原始所有者仅享有经营管理收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股权投资属性是显而易见的。高税收负担直接降低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收益和产品竞争力。特别是,房地产公司房地产的转让涉及较高的土地增值税,并且涉及在REITs运营期间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者所得税。疳。

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来指导国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因此其设立方法和运营结构处于探索阶段。与国外不同,很明显,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立法方式以信托或公司形式运作。目前,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主要在交易所市场上建立,以特殊的资产支持计划为载体。《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没有具体规定房地产转让和经营中涉及的税收。国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结构避税/节税的设计已成为重点。

与标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权益属性不同,国内房地产投资信托更像是通过出售房地产筹集资金的短期融资行为。投资者不仅仅依靠房地产业务来获得股息收入,以这种方式发行的证券享有固定收益和融资主体。提供的信贷支持反映了基于融资主体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债权的性质。额外的优惠回购条款还表明,不动产的原始所有者强烈愿意继续持有该财产,因为它认识到该财产的增值空间。对房地产实际销售的内生需求不足。预计短期内这种情况将很难改变成为限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的根本原因。

1.纯股权REIT的交易结构相对简单

目前发行的REIT的类型基本上采用“特别计划+私募股权基金+项目公司”的交易结构,即,特别计划通过持有所拥有项目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房地产由房地产。分为“纯股权REIT”和“股份+债务REIT”。无论哪种形式,产权都不是直接持有的,而是通过项目权益持有的。这种安排主要避免了房地产转让的契税。

纯股权REIT的最简单模型是直接通过特殊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然后通过私募股权基金获得项目股权。如果初始资金份额由原始股权持有人持有,然后转移到特别计划中,则印花税将增加。

2.股票和债务REIT具有明显的节税效果

在运营期间,项目公司的房地产业务净收入将用于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偿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税后股息的剩余部分中的一小部分将节省大量税款。

3.避免/省税设计

本文梳理了国内REIT的设立,运营和终止可能涉及的主要税种,并提出了在运营期内切实提高税收的可行契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转让过程中的融资费用。避税/节税计划。

税负取决于项目公司最初是否存在房地产,以及项目公司是否存在债务。如果是这样,则它是更好的候选资产。房地产转让不收取土地增值税。它也可以通过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避免了契税,交易结构简单。

对于最初不是以项目公司名义的房地产,必须以房地产资本成立项目公司,以避免契税和土地增值税。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需要新的SPV公司从原始所有者那里购买该项目该公司拥有100%的股权,并且没有支付股权对价,构造了现有债务,形成了股票+债务REIT,而私募股权基金则通过SPV公司和项目公司持有房地产。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融资实体的非房地产公司不需要在房地产生产过程中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进行类似REITs融资的房地产公司,他们可以将增值财产控​​制在20%以内,或者房地产产权最初是可用的。规避了股权交易的项目公司,前者减少了融资规模,后者要求公司本身拥有一个自然可以用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项目公司。无需基于REIT建立基本资产。两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地产公司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意愿。未来,商业房地产项目公司的独立运营将有助于促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

市场批评的房地产业务重复征收公司所得税和投资者所得税的问题,一个可以通过减少股份和增加债务的结构来减少,其次是与其他融资相比方法,流动负债投资具有明显属性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并未增加其融资成本:(1)房地产业务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前后均未发生变化; (2)投资者必须通过其他渠道缴纳所得税。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还款担保措施通常包括房地产的整体回租,建立保证金账户,房地产价值+净营业收入对投资者本金和利息的过度覆盖,原始投资方提供的外部支持。股权持有人和优先权。

值得注意的是,原始股权所有者和优先权提供的外部支持可以控制优先证券本金的支付节奏。具体的实现方法是商定优先权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也可以规定委托贷款的还款额。如果项目公司的净营业收入不足以支付,则将启动原始所有者的外部支持。现金流量分期支付,以偿还投资者的本金,从而减轻了到期时集中回购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