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环节税务

提问时间:2020-03-03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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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3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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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资产重组中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税务处理

[摘要]在资产重组中,​​固定资产的处置是一项常规业务。处置公司固定资产所涉及的增值税率或征费率,如何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率,下图就足够了。

法律基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使用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销售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已宣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销售情况如下: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出售其二手固定资产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根据简化方法(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修正为可以使用一种简单的方法将增值税减少3%,将增值税减少2%“)。同时,不能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

1.购买或制造自制的固定资产的纳税人是小规模的纳税人,他或她被视为出售固定资产的一般纳税人。

2.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应采用简化的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方法,并出售无法按规定扣除且未扣除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行期间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其次,如果纳税人出售其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则简化的方法适用于3%的减税率,适用2%的增值税政策。,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评论:在资产重组中,​​处置固定资产所涉及的税收:增值税,城市建设和教育附加费,印花税,所得税。适用于增值税的税率或征税率主要基于两个原则,即获取固定资产的时间和处置方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性质。不同的时间点和不同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答疑-不同主体固定资产的税务如何处理

问题:公司是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未注册子公司时,集团公司为子公司购买和建造超过3000万固定资产。大部分资金由集团公司的账户支付。现在,该子公司已经成立了半年多。我想在年底将固定资产转移到子公司的帐户中。

可以转让,是否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如果必须交税,那么如何计划是最合理的。子公司为工业生产企业,内资企业所在地为黑龙江。

答案:所得税《关于由父母和子公司直接控制100%转让资产(股权)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2)号)由其持有的权益或资产根据账面净值进行转移。母公司未收到任何股权或非股权付款。母公司视为抵销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子公司视为投资。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2条(财法字[1995] 6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地面和扣押和赚取收入是指有偿转让或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它不包括通过继承或赠与免费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契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通知》(财税[2018] 17号),规定:转让,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同一自然人及其独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之间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免征契据税。母公司以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增加其全资子公司的资本,这被视为已转让并免征契税。

增值税:不免征增值税。

印花税:需要根据产权转让文件计算,税率为五十分之一。

免费转让免征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并需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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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捐赠的固定资产,该咋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现在我们将分析A公司捐赠的固定资产如何通过税收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分析

目前,企业实施的会计政策包括诸如《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之类的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帐户” 6301非营业收入条例规定,与公司经营活动(包括处置)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净收入项目非流动资产利润,非货币资产交换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罚款收益,政府补贴收益,应收款项,这些款项实际上是不付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批准后转为营业外收入。

在上述条款中没有提及“捐赠收益”,但是上面的最后一个“等待”一词表示所列收益不是完整清单,而是部分清单。。

此外,捐赠收益是与企业的业务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净收入。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获得的捐赠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68条规定,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的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计入当期损益,这将导致营业外收入的增加。所有者权益和与所有者的投资。与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型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的净收入,政府补贴,捐赠收入,交易收益利润,交换收入,租赁包装和货物的租金收入,逾期未付的包装存款收入,不可弥补的应付款,在处理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款,清算收益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获得的捐赠收入应记入“营业外收入”帐户。

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的资产,拨款的转移以及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因此,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获得的捐赠资产应记入“资本公积”账户。

因此,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①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购置固定资产时:

银行存款3300

一次包含在当前期间的费用中,也就是说,提供一次折旧时:

②甲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制度”以获取固定资产时:

购置固定资产时:

银行存款3300

一次包含在当前期间的费用中,也就是说,提供一次折旧时:

此外,如果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且捐赠的固定资产在“资本准备金”帐户中进行了核算,则根据印花税政策,“营业帐户”的印花税书”税也应缴纳,即折旧基于五十分之一的资本准备金。

税务处理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对增值税的处理进行分析(财税[2008] 170号),截至2009年1月1日一般增值税购置(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自制(包括重建,扩建和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加税”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增值税进项税单和运输费用清关文件,进项税额记在“应纳税额”中。 ”增值税(进项税)”。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只要企业捐赠的固定资产用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的不可扣除项目,中国增值税”,可以免除进项税从税收中扣除。甲公司获得了捐赠的用于生产活动的机械设备,因此可以抵扣其进项税。

公司所得税待遇的分析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捐赠收入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财产所得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权益,债务,等等。)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的转移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捐赠收入,不可支付的应付收入等,都应包括在年度计算中,并一次性确认支付的收入公司所得税。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甲公司获得的捐赠收入应包括在2018年的一次性收入中,用于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捐赠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除房屋和建筑物外尚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3)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四)已全额计提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 (7)无法计算的其他折旧扣除额固定资产。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看出,捐赠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在税前扣除范围之内。因此,捐赠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三,捐赠的固定资产能否包括在当期费用中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与扣除设备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如果31个月内新购设备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则允许将其计入当期成本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不是按年计提折旧。

中使用的“设备和电器”一词是指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谓购买包括金钱或自建形式的购买,以金钱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购买的二手固定资产;以货币单位购买的固定资产,购买价款及相关税费,形成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可直接归属于确定该固定资产其单位价值的其他费用,自建固定资产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了单位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8月30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免设备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解释,明确界定了“采购”的概念。 ”。“已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多种方法,例如外包,自建,融资租赁,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

从以上政策和解释中可以知道,企业获得的固定资产也属于“购买”类别。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计入当期费用和应纳税所得额。折旧时的折旧不再按年计算。甲公司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因此可以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进一步分析:如果甲公司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该如何扣除税前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6号公告,规定单价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执行规定,《关于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号) 。106),以及关于资产加速折旧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号)和其他相关规定。

[假设1]:公司A属于[2014] 75号公告和2014年第64号公告规定的生物制药,特种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和其他运输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装备制造业,计算机,通讯等电子装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产业”企业,或属于财税[2015] 106号文件和国家行政总局税务公告2015年第68号文件规定的轻工业,纺织,机械和汽车等“四个重点行业”中的企业。然后,获得捐赠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使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如果采用缩短折旧期限的方法,则最小折旧期限不得低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最小折旧期限减去使用期限后剩余期限的60%。一旦确定了最小折旧期,通常不应更改;加速折旧对于该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计法。确定加速折旧方法后,通常不应更改。

[假设2]甲公司既不是财税[2014] 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六大产业”企业,也不属于财税[2015]。第10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8号文件的规定,“四个重点行业”企业的捐赠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计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即机器设备的最短折旧期为10年,但是由于机械设备在获得捐赠之前已经使用了2年,因此应根据8年折旧计算最短折旧期。期。

银行抵债资产执行过程中,税费应由谁承担?税务争议如何解决?_债务人

指南

与债务相关的债务与税收相关的链接更为复杂。追债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例如房地产和商品材料,以及产权,例如股权,债务和商标权。

1.银行债务清算所涉及的税费

根据中国《银行债务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实物债务还款是指债务人以不动产或以支付价款的财产权还清银行债权的行为。适用情况是银行的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者债务尚未到期,但债务人遇到严重的经营问题,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时,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付款能力时,担保人也无法代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

与债务相关的债务与税收相关的链接更为复杂。追债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例如房地产和商品材料,以及产权,例如股权,债务和商标权。因此,在银行的债务清算过程中,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步骤:收购和处置。获得债务追回资产需要支付转让费,土地转让费,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资金,交易管理费和资产评估费。费用和契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印花税,房地产税和其他税项在处置期间应缴纳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其次,银行偿还债务的税务纠纷

1.负担过多的税费。银行更多地参与还清债务,高昂的税费已成为阻碍银行恢复不良资产的重要因素。根据综合计算,银行需要处置抵债资产的税费约占抵债资产价值的50%。这些税费负担极大地增加了银行处置抵押品赎回权资产的成本,并限制了银行用财产偿还债务的决定。实际上,由于高税收负担,银行拒绝还清债务的情况并不罕见。对于迫切需要解决不良贷款风险的中小型银行来说,这无疑是更糟的。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地方政府正在积极探索优惠政策,以进一步减轻中小型银行的税费负担,特别是在降低转账费,财务激励和营业税免税方面。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财政规模不同,银行实物债务清算的特殊优惠政策取决于每个地区的财政水平。银行为实物债务清偿的高税费模式仍然是普遍现象。

2.税费有争议。实际上,合法纳税人与实际纳税人之间通常存在协调和冲突的余地。实质性债务由于其高昂的税费负担,改变产权的多种联系,司法拍卖与债务性债务资产之间的联系以及抵押品赎回权资产的缺陷,在实际水平上有很大的谈判空间。 。税费争议已成为突出的问题。在为解决实物债务而发生的税费纠纷中,两种纠纷更为集中:第一,债务人难以实施税费。实物银行债务适用于宣布债务人破产的州,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的执行仍无法结束。因此,债务人的下落不明,不合作或无力偿还,税收执行困难。另外,由于偿还债务的资产可能有欠税和欠费之类的缺陷,因此,纳税证明是改变产权的前提。为了实现债权,银行必须最终支付债务人应承担的税费。第二是司法拍卖与债务清偿之间的联系。实物债务清算的应用有一定的严格限制。当债务人或担保人没有偿还货币资金的能力时,应优先通过拍卖,清算等方式追回债权,只有在上述方法无法取得赔偿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债务清算的方法。在实践中,通常会有各方使用拍卖公告中的税费条款为自己辩护,这会导致税收纠纷。

3.计税依据的判断。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资产的处置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例如,银行需要在持有抵押品的期间管理和维护抵押品。由于银行的维护成本,银行很难达到专业的管理水平。因此,不良的存储已成为使止赎资产价值贬值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启动债务换债务和债务换债务程序之前,债务追回资产通常要经过多次评估和拍卖。对于具有时间效用的资产,估值价格将有更多变化,而债务追回资产的闲置也将加速折旧和折旧。在某些情况下,经过多次拍卖和多次拍卖,有必要不断降低价格以实现债务清算,并且止赎资产的价格在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实物债务偿还中抵债资产的处置价格与一般市场交易和市场拍卖不同,难以仅根据“税基很低且没有税基”来决定税收的损失。正当理由”。此外,债务清算时税费承诺的不确定影响会影响计税基础的判断。以契税为例,如果买方同意承担转让所涉及的税费,则契税的计算是基于为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所有经济利益。 “全部经济利益”是否应包括买方的出售意图?显然,人们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也是一个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

4.税法与私法的融合。税法与私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以财产进行债务清算的情况下,税收义务的产生是否取决于物权作为要素的确立,引起了争议。如果缴纳了契税,有些人认为契税应以交易实质为基础,以确立税收义务,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契税应以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为基础。如果交易的实质是征税要素,则契税实际上被视为税收节点,而纳税人是买方。契税的实质应该是行为税,而不是财产税,这符合“证明前税”的法律要求;如果以不动产转让为征税节点,则契税符合财产税的特征,但“税收第一证”失去了法律依据,买方仅对不动产承担责任。房地产已注册。因此,从科学的角度来看,如何解释税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将影响银行是否需要为债务登记进行转移登记而提前偿还债务。

第三,解决债务资产实施的困境

1.加大优惠政策的力度。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所面临的税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已成为中国解决信贷风险的重要障碍。实际上,许多金融机构不得不选择拒绝实物还款的实施方式。作为中国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税收政策在支持我国经济稳定运行中起着重要的调控作用。中国的银行债务资产优惠政策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有两个方面需要紧急改进:首先,应为中小型银行制定包容性优惠政策。自2015年以来,全国各地银行的资产压力不断增加,高昂的税费使中小型银行更难以处置不良资产。中小型银行在竞争中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因此,应制定针对中小型银行和农村基层银行的优惠政策,以加强激励措施,并鼓励中小型银行通过政府的激励措施和补贴积极应对收债资产。二是实施针对不同税费的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例如,在与银行进行债务清算的情况下,银行经常面临双重转让税和手续费。对于此类更加突出的税收负担,应给予特殊税收减免;如果债务人难以通过银行支付税款,则也应适当。给予救济或奖励。

2.明确税收优惠条款的法律效力。税收和收费协议是支付债务税收和费用的方式之一。尽管中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种类型的纳税人,但对于税收和收费协议并没有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选择尊重当事方同意的结果,并以实际缴纳税款为收税和管理法的目的。这与税法实践的需要有关。以重大债务清算为例,止赎资产情况复杂,种类繁多,债务人经常宣布破产难以执行。有了重要的债务清算协议,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和买方就支付债务资产的税费达成协议。在实践中满足税收需求。但是,关于税收和收费承诺条款的效力,中国的税法缺乏明确的回应。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自由裁量权,违反了税收公平的精神,并削弱了税收和收费承诺条款的执行力。因此,有必要从税法的角度明确应对税费承诺条款的法律效力,或者对税费承诺条款做出禁止性规定,以收税为主要目的逆转税收管理原则。 ,坚决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或者确认税费发挥本条款的法律效力并进一步作出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规范大量税收一揽子条款,并改善税收和收费安排的执行。

3.改善税收执法权。债务人宣布破产或丧失偿还本币的能力时,银行被动赎回的资产大部分是被动获得的资产。在进入债务清算程序之前,它通常会经历多次拍卖和不成功的拍卖。因此,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资产需缴纳所有权,许可证和许可证有很多缺陷,资产处置交易量少,难以通过执行拍卖或营业税抵免来取得有效的结果。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提高法院和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强还债特征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法院和税收,工商等信息。 ,公安,财政,海关,房屋管理等部门。交流和援助机制,同时增加了违反信任的奖惩力度。对于欠税款的债务人,应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高额支出限制和拘留,以增强执法威慑力。同时,面对债务清算的实施困境,更多对于灵活的执法措施,例如在合理范围内积极降低价格,减少超支数量和提高司法拍卖交易率等,这对于实现银行索偿和纳税具有现实意义。

4.详细的税款计算基于已批准的标准。在处置抵债资产期间,由于评估机构的调换,资产缺陷,多次拍卖,空置期长等原因,抵债资产的处置价格不可避免地会偏离市场价格。基于“低税率,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审批制度由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引起了许多税收纠纷。面对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将在以后处置不良资产时大量使用,税务机关仅由于司法拍卖而开放互联网显然与税收公平背道而驰;但是,如果不检查债务清算协议或协议拍卖的协议,则将有一个避税空间。在《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中,发现房地产转让价格较低的,其正当理由可能是:“ 1。法院确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 2。价钱。合理性标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需要进一步详细说明。例如,公开拍卖应使用两个或更多人的转让价格作为依据,也就是说,公开拍卖仅由一个人组成。转让价格不能排除税务机关行使批准税收的权利。

出售旧货、旧固定资产和旧物品的税务处理,你区分开了吗?

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总是必须处理旧的固定资产或旧项目。这次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人员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要在2013年处理旧车,请咨询税务局的相关人员。缴纳17%的增值税,这个答案正确吗?由于房地产公司在税制改革之前是小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因此答案是错误的。让我们对二手商品,二手固定资产和二手物品的不同税收处理进行分类。

首先要阐明概念,二手货物,二手固定资产和二手物品:

1.二手货是指通常用于商业目的的待售二手货。所谓二手商品,是指尚未使用但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商品(包括旧车,旧摩托车,旧游艇),已经进入二次流通。 2.旧固定资产由企业自行使用。折旧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3.旧物品是指其他低价值的消耗品,例如公司使用的包装,不被视为管理和会计的固定资产。

一,二手商品

1.二手货可以理解为获得的二手货,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购买后,由于其部分使用价值,这些商品可用于次级销售(包括二手车和二手摩托车)。汽车和旧游艇)。这里的“包括旧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不仅将旧货政策应用于此类事物。

注意:使用过的物品不包括您使用过的物品。

2.二手货物是指货物的使用者和卖方不是同一个人,通常由收购方使用,收购方在收购后将其转售。

旧货的卖方可以是旧货交易商,可以从其他单位或个人那里购买旧货(包括被购买方用作固定资产的低价值易耗品),然后再次出售以赚钱,例如一家专门从事二手车贸易的公司。

二手货的卖方也可以是一家公司,并且在购买旧设备后,由于某种原因未使用该设备并转售给了第三方公司。

3.《税法》规定的旧货特殊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纳税人对二手商品的销售,征收税率应为增值税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节约型业务部门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 3%)({}}应税金额=销售额×2%

4.二手商品的发票规定:纳税人应开具销售二手商品的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发票,或者税务机关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对旧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处理

旧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自己使用,并在会计账簿中视为固定资产并进行折旧。讨论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

(1)一般纳税人采用简化的税率计算方法。实际上,只要未扣除原始进项税,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使用简化的税额计算方法来出售旧的固定资产。 3%的税率降低了征收2%的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增值税率增值税和某些货物征收简单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 9),《关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使用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销售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0号)。 1)及其他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出售自己的固定资产时,有下列情形时,适用简化税法:

1.一般纳税人出售其根据《规章》第10条不可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二手固定资产;

根据《规章》第10条,不可扣减且未从进项税中扣减的固定资产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利益或个人消费购买固定资产;

(2)异常购买的固定资产;

(3)自制的固定资产消耗的购买商品,以支付异常损失。

2.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了自己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纳税人没有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被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范围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的销售按照简化方法征收。除中国东北,华中以及汶川地震严重影响的地区外,它主要适用于增值税抵免额的扩大。试点区域范围之外的所有区域。

3.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参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其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出售其购买的或自制的二手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纳入增值税减免范围试点范围在扩大使用前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将按照简单的方法征收。

4.纳税人在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后购买或制作自制的固定资产并出售固定资产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2012年2月1日起缴纳税款个人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购买或生产自制的固定资产,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固定资产的,可以采用简单的方法征收增值税,不征收特殊增值税。可以开具发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义务以简化的方式收取增值税应税活动,并出售未按规定扣除且未扣除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该增值税自2月1日起生效。 ,2012一般纳税人按照简化方法征收增值税的行为,出售不按规定可抵扣,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化方法征收,而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II)普通纳税人根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采用这种待遇。换句话说,只要扣除了原始进项税,一般纳税人就必须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率处理旧的固定资产。适用的税率可能为17%或13%。

1.出售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和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包括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扩大的增值税抵扣范围。出售用于扩大该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已抵扣进项税)的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税)的试点纳税人,将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主要适用于东北,中部和汶川地震灾区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2. 2009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出售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后购买了他们的产品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已抵扣进项税),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在试点地区为进行试点改革而购买的固定资产的销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以下简称“ 36号文),税制改革将增加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在试点增值税改革实施之日(含)之后,对购置或自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扣除进项税)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出售您已使用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

分类

税务处理

出售已扣除进项税的二手固定资产

(1)以适用税率征收的增值税销项税=含税的销售价格/(1 + 17%或13%)×17%或13%(2)通过“销项税”核算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售使用过的,不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固定资产;二手货销售

(1)3%税率减去2%应付增值税=含税销售价格/(1 + 3%)×2%(2)“应付税款-简单计算“税收”会计(3)仅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可以免除税收减免应税金额=含税销售价格/(1 + 3%)×3%(2)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确定进项税抵免额是否扣除:

未扣除

可能已被扣除

1.购买资产时的纳税人类型

小型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2.何时购买

2008.12.31之前在

之后2009.1.1

3.资产类型(摩托车,汽车,游艇,需缴纳个人消费税)

2013.7.31之前

之后2013.8.1

4.资产的使用

不予扣除

可扣除用途

5.不扣除的原因

私人原因

(3)小型纳税人和出售二手固定资产的个人相对简单。附表如下:

分类

税务处理

出售自己的固定资产;

降低的应交增值税率是2%=含税销售额/(1 + 3%)×2%。税务机关无法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特殊发票

个人出售他们使用过的物品

免征增值税

(IV)关于二手固定资产销售发票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并按照简化方法采取将增值税税率降低4%的方式减半的政策,应开具普通发票,而不应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

2.出售二手固定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并且不得代表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自2016年2月1日起,根据3%的税率减去2%的增值税政策出售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并采用简化方法的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并遵循简单该方法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III。旧物品是指公司自己使用的低价值物品,不用作固定资产管理和会计处理的包装和低价值消耗品。

1.出售固定资产以外的二手物品的一般纳税人应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2.出售固定资产以外的二手物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被征收3%的增值税。

应税金额=含税销售额/(1 + 3%)* 3%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税务处理要点

前言

随着银行资产的整体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不良资产率不断提高,国家逐渐实施了不良资产证券化,以控制银行不良资产的增长,但是证券化也给不良资产业务带来了一些问题。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本文将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必须讨论有关处置不良资产和通过AMC收购不良资产的税收的一些外部问题。最近,随着银行资产的总体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该国也开始实施不良资产的证券化。那么,证券化给最初的不良资产业务带来了哪些问题呢?我将在这里与您进行分析和讨论。尽管结论可能不正确,但至少我可以给您一些想法,或提醒您一些想法交易中要考虑的问题。

不良资产交易

实际上,交易不良资产非常简单。卖方通常是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他们将不良资产出售给买方,买方可以是国内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购买不良资产后,买主将其处置或重新处置,或寻求债务人追收。当然,在此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成本,因为有收入,并且相应的需要纳税。在此过程中需要缴纳什么税?一,是否缴纳所得税;第二,是否要缴纳流转税。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就一般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发布任何文件(外资和资产管理公司除外),并规定了对所得或不良资产交易征税。国家税务总局仅于2003年向AMC发出了56号文和39号文,并于2003年向外资发布了3号文(后来废止)。在此过程中,总局没有发布有关所得税的相关文件,因为公司所得税法的原则是:对收入缴纳税款,对收入不缴税,有收入的人缴纳税款。

至于流转税,在过去十年中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尽管国家去年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但一般原则保持不变。在不良资产交易中,银行将不良资产出售给AMC时无需支付流转税。目前,在增值税制度下的实际运作中,对于不良资产的转移没有人工增值税,因为在增值税法中,不良资产的转移不包括在增值税范围内。增值税征税。从理论上讲,在简单的不良资产交易中,买方无需支付增值税。当然,如果交易中有收入,就要缴纳所得税。如果没有收入,则无需缴税。

对于银行来说,他是第一手卖家。在此过程中,无需考虑任何税收负担,仅需扣除资产损失即可。根据25号公告,在包括证券化在内的资产转移过程中,银行只需要考虑如何扣除资产损失,即当资产出现在桌子上而损失确实发生时,才是选择。清单申报或特殊申报用于抵扣资产。

转让人的税收处理需要考虑两个方面。首先,没有营业税;第二,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受让人的收购结构和税收负担分析

如果您是银行,则可能不会考虑受让人的税收负担,但是在咨询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双方的税收负担,因为有时这会影响双方的定价。如果受让人的税负很高而银行的定价过高,则不会形成任何交易;如果银行的定价过低,也会损害自身利益。因此,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通常需要澄清各自交易的税收负担。

外国投资者在收购不良资产中使用的Changyong方法

海外投资者通常会在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的卢森堡或开曼群岛(通常在卢森堡或开曼)设立海外特殊目的公司,然后直接从中国的AMC购买不良资产包。购买后,这家海外特殊目的公司将作为债权人,在中国雇用代理商,法律顾问,税务和监管顾问来帮助他收集不良资产包,并允许他在中国开设银行帐户。该银行帐户用于收入和支出。在此过程中,不良资产包中的资产将被打包或分割,最后出售给第三方。这是第一种情况。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的一部分可以通过不良资产包部分偿还,则将要求他收回。关于税收负担,它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债权转让不涉及税收负担,不会产生流转税。第三,有时会有一些抵押资产。如果这些抵押资产被出售,则收益将在出售后形成,然后转入中国投资者的帐户。

但接下来要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投资者必须有收入,而这部分收入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出售资产打包产生的人民币收入。例如,购买了1亿美元的资产一揽子计划,但又收取了2亿美元,这产生了1亿美元的债务收入,相当于重组收入。

第二部分是不良资产组合中的资金将在中国产生利息,即银行存款利息,这也是投资者的收入。

第三部分是汇兑收益。原则上,这部分收入应为资产组合的收入,理论上应在中国征税,但这在现行法规中尚不明确。这是投资者非居民的第一种情况。

目前,有两种情况是利润汇回,一种是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是缴纳10%的预扣所得税。两种征税方法之间的区别在于,海外公司如何收集资产包。如果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则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而在中国仅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则应缴纳10%的预提税。有人认为,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比25%的企业所得税要好,但不一定。因为25%的公司所得税的收入基础是净利润(收入成本费用),而10%的预提所得税的税收基础是资本收益(收入成本)。此方法不一定高于第二种方法,因为实际收入的25%可能少于10%的资本收益。当然,其他外汇要求与税收无关,也不需要太多关注。

第二种情况是一种不常用的方法,即,外国公司直接投资于外商独资企业,然后使用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收款。那么,外商独资企业的收取过程实际上与原始的非公有企业相同一样,但是税收负担会有所不同。由于独资企业是一个实体,因此它需要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才能将剩余利润汇出。在遣返过程中,必须缴纳5%或10%的税。如果投资者所在的国家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则可以将税率降低5%,否则可以降低10%。从这个角度来看,他的实际税负相当于25%加7.5%的税。因此,实际上,很少有外国投资者采用这种方法来投资中国的不良资产组合。

第三个是关于国内投资者的,这也很普遍。他只需要考虑税收负担中的“谁有收入并纳税”。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流转税,因为投标过程是债权。

不良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带来了一个问题,即交易的主题可能已更改。

首先,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涉及哪些交易?

首先是债务人水平最低的抵押资产。在银行一级,它实际上是债务资产,而抵押资产却紧随其后。如果信贷资产被证券化,则意味着它已从原始债券资产变为证券资产。在税收领域,我们经常强调的两件事是:第一,我向谁征税,第二,我向谁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资产只是现在,则债券资产的转移根本不包括在增值税范围内。但是相反地,如果是证券资产,则此事将有所不同,金融商品的转移需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投资者获得金融资产,尤其是已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则现在将其转移时需缴纳增值税。如果您不转让而只是持有它,将不会产生税收负担,但是新的增值税法提出了一个特殊的概念,尤其是最近引入的140号文件的第一和第二条:投资者为资本保护性收入,因此该收入应视为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投资者(当然,作为卖方的银行可能反过来成为投资者)。在此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将出售所持有或保留的这部分资产。如果我将其出售,则交易余额应属于应纳税的增值税范围,应支付的增值税。其次,如果持有优先资产,那么可以认为该资产受资本保护,还是在持有资产过程中根据增值税法持有该资产,这是引起兴趣的可能性。

在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税收负担的​​问题既简单又复杂。这很复杂,因为在以下过程中有许多事务。如果这是债务和债务的简单转移,则不涉及税收。但是,债权和债权的征收涉及各种税收。例如,如果我有抵押品,而该抵押品是机器设备,那么在出售该抵押品的过程中,我可能涉及流转税。

我们之前做过一个非常有趣的项目,这是一家出售机械设备和厂房的破产公司。因为在破产过程中,破产企业设定的价格实际上是“包装价格”,但是对于这个“包装价格”,他认为这是一个净价。但实际上,税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税法将考虑所有交易价格已含税。特别是在破产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破产企业根本没有足够的资金来纳税的情况。因此,在此过程中,尽管资产所有者应为纳税人,但实际上在处置这些抵押资产时,最有可能要求资产购买者代表资产所有者纳税。实际上,在许多涉及不良资产的交易中,大多数资产购买者都代表他们纳税。也就是说,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管理者,即资产管理者,有必要考虑由于债务人在处置该资产时需要纳税,是否还会有其他资产。使资产经理提供帮助他去履行他的税收义务。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他需要考虑的不是税收责任问题,而是定价问题,因为“羊毛来自绵羊”。如果资产经理缴税,他一定会从价格中扣除。成本的一部分,如果资产所有者支付税款,则资产经理将赔偿其价格。

其次,作为经理,应该考虑什么?

由于140号通知的出现,即使仅在实施两个月后,市场仍在抱怨有两个原因。首先,140号文的规定不明确。其次,在实际操作中相当困难。如果控股经理不报告或隐瞒报告,则税务局将不采取任何行动,因为他根本不是真正的纳税人,并且税务局没有任何手段或渠道来监督该帐户或交易。目前,尽管140号文已经发布,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发布。至于到底140号文的实施,还是未知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该文件时,虽然没有说具体实施时限,但立即发布了一项补充条款,该条款将从7月1日起实施。这也提供了缓冲空间,至少在当前业务阶段不需要受140号文的约束。但是,如果7月1日之后有新的资产管理计划或新的资产管理安排,则必须记住在此过程中修改资产管理计划的条款。因为从理论上讲,与这些资产管理计划相对应的交易债权的税负应由投资者而不是管理者承担,但是现在,税务局已迫使管理者成为纳税人。实际上,从税收的逻辑来看,这种方法是有问题的,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经理既不是资产的所有者,也不是交易过程中的任何收入。因此,从管理者的角度来看,税务局的行为是有问题的,至少应该是代扣代缴的,但是现在很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