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税务总局4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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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5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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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2月29日的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工作和恢复营业的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于湖北省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应纳3%的应税销售收入,且免征增值税;对于预付费的增值税商品,将暂停预付费的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具有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税销售收入,税率为3%,税率为1%,应扣除增值税。预付增值税率为3%对于税项,应按1%的预缴税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6月

为进一步阐明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永续债务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布如下: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券可能要缴纳股息和股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就是说,投资者获得的永续债券的利息收入具有股利和股息的性质,应按下列方式处理: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其中如果发行人和投资者均为居民企业,永久性债券的利息收入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债务利息支出不能扣除公司所得税。

2.发行满足规定条件的永续债券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债券利息来应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就是说,允许发行人支付的永续债务利息支出在其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永续债券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征税。

3.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具有下列五个(含)以上条件的永续债:

(1)被投资企业有偿还投资的义务;

(2)有明确商定的利率和支付频率;

(3)具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者不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

(5)投资者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在满足一定条件后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投资计为负债;

(8)投资所承担的经营风险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不同;

(9)该投资的结算顺序在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IV。发行永久债券的企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者披露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

五,发行永久债券的企业发行的每种永久债券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均不得变更。如果企业对永续债券采用的税收处理方法与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则发行人和投资者在进行税收处理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税收调整。

六。永久债务是指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根据法定程序发行,具有赎回(续期)选择权的债券或无明确期限的债券,包括可再生公司债券,可再生公司债券,永续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包括永续票据),非固定资本债券等。

7.本公告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6日

相关报告>>

财政部: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券可适用股息和红利公司所得税政策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不小心取得虚开发票是否要补税?看看法院怎么说!_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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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风险预防的角度来看,即使它是真诚获得的虚假发票,也无法暂时扣减其进项税。那么,可以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吗?让我们今天看看。

一,再现

A公司(原告)购买了27个废铜,并获得了27张特殊增值税发票。之后,辽宁省税务局的审计局(被告)确认所有发票都是虚假的。甲公司结转了其主要业务的成本,并在税前扣除了该成本。税务局发布《税收处理决定》:要求甲公司在2011年缴纳增值税3,095,936.62元,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3,312,940.63元,在201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45,813.43元,加上滞纳金。A公司拒绝提起诉讼,因为它不知道从卖方获得的发票是虚假发票。庭审结束后,由于虚假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诚收到的,法院最终撤销了税务局的税收决定,税法明确规定,进项税额不能扣减。以及有效的增值税抵扣证明。但是,原告并未确认与相应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目前尚不清楚。

第二,场景优化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A真诚地获得了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重新获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前,暂时无法扣除输入,因此已退还增值税。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公司所得税,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并未确定与发票相对应的支出是否是与公司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因此,税务局的税收决定被撤销,甲公司无需支付额外的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

1.让我们首先来看“善意”一词。实际上,商誉获取系统首先出现在民法中。例如,在财产法中,善意取得是指所有者未经处置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受让人真诚地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以依法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这也真诚地保护了第三方的利益。

2.这个概念是从增值税中借用的,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诚实信用纳税人处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和“国家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伪造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滞纳金的诚实信用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购买人不得真诚逃税或获取税款发票。出口退税被欺骗,扣除税款后将不扣除已扣除的税款。

3.诚信获取是指: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卖方使用指定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城市)的特殊发票。当事人姓名,印章,货物数量,金额,税额等所有内容均与实际相符,没有证据表明买方知道卖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

4.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规定诚信获取制度。关于是否可以真诚地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虚假发票,结合政策,在实践中通常存在两种观点:

(1)可扣除性理论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与其获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和合理费用,包括费用,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这些措施是指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支付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必要证明与所得收入有关的所有合理支出均已实际发生,并且以税前扣除的各种凭证为基础。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可扣除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规定,纳税人必须取得购买商品的合法有效发票。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假发票和非法发票的生产,销售特别纠正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文件,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或扣除。

这些政策目前有效。从表面上看,这两种观点是矛盾的。但实际上,“真实合理的业务抵扣理论”与“违规发票不可抵扣理论”并不完全相反。尽管据说不允许将不合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据,但它并未拒绝其他合规文件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据。因此,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实际支出应在税前扣除。此外,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实际上进一步明确了税前扣除额。该文档不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能用作税前扣除的证明,还说明了如何获取不符合要求的发票:重新发行,重新发行或使用其他外部文件。

第四,案例摘要

在上述情况下,在交易的实际情况下,企业获得了不合规的虚假发票,最终法院裁定允许在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实际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仍然存在博弈,许多公司由于获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而被税务局确定为可扣除税款。

在“金三+示范服务”的环境中,发票风险通常是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因此,纳税人应从头开始,防止虚假发票的产生,减少给企业带来的麻烦和潜在风险。

就实际情况而言,发票的风险集中在获取不合规的发票,异常的凭证,失控的发票和虚假的发票。为了帮助企业了解最新的发票政策并减少发票中与税收有关的风险,宜奇Winpower邀请了一位著名老师作了题为``2019年最新发票风险管理和应对""的讲座,将逐步引导您,完善发票管理,建立与公司税务有关的辩护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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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_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如下:

1.公告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了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修正案

(1)对个人薪金和居民薪金预扣和预扣税的方法

当扣缴义务人向居民支付薪水和工资时,应按照累积扣缴法计算扣缴税款,并按月处理扣缴声明。累积扣缴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从当月获得的工资和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减去当月的累计免税收入,累计扣除额,依法确定的累计专项扣除额,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额和其他抵减额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累计预扣和预付款项,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1(见下表)。累计预扣和预付款从累计的扣除和免税额以及累计的预扣税中扣除税额,应在当期预扣余额。如果余额为负,则暂时不会退税。当纳税年度结束后余额仍为负数时,纳税人将处理年度综合收益的清算,并将退还和补充税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付的预扣税和预扣税费=(累计的预扣税和预扣应税收入×预扣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累计的扣除额和免税额-累计的预扣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扣和预付款=累积收入-累积免税收入-累积扣除额-累积特殊扣除额-累积特殊附加扣除额-依法确定的累积其他扣除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1(适用于个人工资和居民工资的预扣和预扣)

系列

的预提应纳税所得额累计

预扣率(%)

快速计算推论

1

3

0

2

10

2520

3

20

4

25

5

30

6

35

7

45

(2)如何在预付款项中享受额外的特殊扣除

如果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依法要求特别的额外扣除,则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除和扣减每月的工资薪金,不得拒绝。

(3)对个人劳动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预扣和预扣税的方法

扣缴义务人从居民向个人支付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并按以下方式每月或每月预扣个人所得税:

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是基于每笔收入减去支出后的余额。其中,稿酬减少了70%。

代扣预缴税款时,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每次不得超过4000元,扣除的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扣除额是根据收入的20%计算的。

劳务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是根据每笔应纳税所得的预扣和预扣收入额计算的,并计算了预扣和预扣税额。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2(见下表)适用于劳务报酬收入,而20%的预扣税率适用于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II(适用于居民的个人服务收入的预扣和预扣)

系列

预扣应税收入

预扣率(%)

快速计算推论

1

20

0

2

30

2000

3

40

7000

(4)对非居民个人工资,薪水,劳动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扣和缴税的方法。

当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薪水,薪金,劳动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时,按月或每秒按以下方式预扣或缴税:

非居民的工资为应税所得,按月收入减去5,000元计算;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按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使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III(请参见下表)来计算应纳税额。劳动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应按收入余额减去支出的20%计算。其中,稿酬收入的金额按70%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III(适用于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系列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快速计算推论

1

不超过3000元

3

0

2

10

210

3

20

1410

4

25

2660

5

30

4410

6

35

7160

7

45

(V)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报告扣缴信息的规定

支付工资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底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有关其个人收入和预扣税的信息;如果纳税人需要在年中提供上述信息,扣缴义务人应提供;纳税人从工资,薪金所得以外取得其他收入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收入,预扣税等信息。

(六)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的处理方法

代扣代缴代理人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并处理代扣代缴声明,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如果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发现代扣代缴人提供或代扣代缴的个人信息,缴纳收入和代扣代缴税款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代扣代缴人进行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七)关于税收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保留和保密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提供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备查。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提交纳税人提出的补充扣减以及其他有关税收的信息。和信息保密。

(8)代扣代缴手续费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根据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由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缴纳的税款,或责令扣缴的税款,应缴纳2%的年度手续费;扣缴义务可以使用预扣和支付费用来增强税务处理能力并奖励税务人员。

(IX)纳税人拒绝代扣税款的处理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其扣缴义务和付款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公告的执行

本公告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等统一纳税人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0日

从一则税案谈新行政诉讼法解释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三条的影响

编者注: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行为征收的税。国家使用税收杠杆来规范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税收。原则上,它用于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中某个环节的集合,即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质。就石化行业而言,税务机关与石化贸易公司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否仅是工业企业,而仅在生产环节上缴税。本文使用最近发布的案例向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该法律。讨论第47号公告第3条的合法性。

I.简介

金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是石化贸易企业。其业务范围包括乙醇,甲醇,苯,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甲醛,液态碱(含量> 30%),溶剂油(C4-C12)闭杯闪点≤60%,石脑油,煤焦油,丙烯,液化天然气(工业),混合二甲苯,均三甲苯,均三甲苯,混合苯,过氧化氢(含量<27.5%),异辛烷,燃料油的销售,提供物流信息服务。

2.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各方的观点

(I)本案的争议焦点

作为非工业生产企业,荆州沙沙国家税务局西区税务局具有法律依据,对与金大公司销售有关的“混合芳香烃”征收消费税。

(II)各方意见

金达公司认为,根据《消费税暂行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并按照纳税主体和消费税征税环节,它只是商品的卖方,而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它不需要为消费税作出纳税申报,其销售也不必缴纳消费税。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政策的公告》的有关规定,金大公司作为非工业企业,将所购买的混合芳香烃视为石脑油,应处理他们作为外部销售。生产应税消费品,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由荆州沙沙区国家税务局西区税务局责令金大公司处理举报事宜并非不适当。在这种情况下,金达公司的销售活动应依法报告并缴纳消费税。

三,中国税务评论

(I)企业具有与税收相关的高风险,很难建立抗辩理由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国务院确定的本条例中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别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达公司将消费税的纳税人作为炼油和化工企业,只对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它只是货物的卖方,不应以没有报关单为由而成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第4条规定,发生消费应税行为的非工业企业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第(1)款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购买购进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通过消费税。税收法规文件的司法审查旨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和监督,充分保护纳税人的诉讼权。在我国依法,税收法规实施税收管理的同时,税收立法的确水平不高,部门规制文件之间存在很多矛盾和冲突。 《行动法》的解释已经宣布,并将很快执行。税务部门在与涉税案件“更名”的具体处理中,应严格遵循“下级法律不得与上级法律相抵触”,“法律不得追溯和追溯”等法律原则,以确保合法性。税收行政行为。涉税企业应当充分行使司法救济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8年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和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要求所有成品油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的产品在新系统中管理产品油发票发行模块的发行,并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的税种代码。新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生效。企业应积极研究和实施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严格按照特种产品油制度的规定取得和发布这些税收政策,并做好税收工作。相关的风险管理。

结论:

“名称更改”问题很突出。它源于纳税人故意逃避消费税,也是由于中国现行消费税制度的征收和管理漏洞不完善造成的。石化贸易企业的税收相关风险极高。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税务机关根据现行有效的2012年第47号公告,对石化贸易企业征收消费税。石化贸易企业应做好与税收有关的风险。管理层,积极响应税务审计和检查,减轻程序和实体权利,并积极捍卫。新法律实施后,税收监管文件无法逃脱司法审查。税务机关应遵守“低级法律不得与高等法律相抵触”,“法律不得追溯和追溯”等法律原则,未来消费税改革立法应综合考虑科学设计消费税制度,完善税收范围和税收环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