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环节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提问时间:2019-10-05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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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0-05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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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三个案例选一个写作即可,字数无要求但最好多点,对问题解答清楚即可

企业发放一次性一次性代扣个人所得税:

1,总经理扣除个人所得税= 1000000 * 45%-13505 = 436495元

2,副总经理扣除个人所得税= 500000 * 35%-5505 = 169495元

3,每个部门经理扣除个人所得税= 110000 * 25%-1005 = 26495元

4,每个部门的副经理扣除个人所得税所得税= 105000 * 25%-1005 = 25245元

5,员工扣除个人所得税= 55000 * 20%-555 = 10445元

6,员工扣除个人所得税= 54000 * 20%- 555 = 10245元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上述一次性奖金的发行具有以下计划空间:

1,部门经理职位:月薪10,000元,扣除3500元,其余的人民币6,500元,该税率适用于20%的税率。在适用的税率为一次性奖金的25%之间,还有1255元的余地。如果您想减轻部门经理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则可以预先发放部分年度奖金。如果您每月预付1255元,则将分红。个人所得税为3012(每月扣除工资)+22730(一次性扣除)= 25742元,可节省753元个人所得税。

2。副经理的职位如下:您可以每月预付工资1255元,可以节省753元的个人所得税。

3。普通员工职位:工资税率为3%,奖金税率为20%,月工资率为3%,一次性奖金为10%,这是相同的原理。每月预付奖金955元,奖金部分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为343.8(扣除工资后每月)+ 4249(一次性扣除)= 4592.8元,可节省5852.2元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筹划中,应充分应用税收政策,以将税收政策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Xx企业(公司)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并取得增值税收入的纳税人征收的税款。土地增值税计划是在允许降低税基和税率的前提下进行的。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主体,从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入手,围绕具体案例进行规划。 1.利息费用扣除方法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利息费用的扣除:可以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转让额计算的,并向金融机构提供证明的,可以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照商业银行类似贷款利率计算的额度。银行。其他房地产开发支出为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扣除额应在计算范围内计算。如果利息支出不能按照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房地产开发支出应当在按照第(1),(2)款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 2)本条。扣除额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即纳税人可以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利息支出的份额,并能够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书,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5 0.1%以内;纳税人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评估利息费用或未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为:(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10%如果公司主要通过债务融资购买房地产,则利息支出所占比例相对较高H。考虑累积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书,并扣除其他开发费用。如果公司主要依靠股本购买房地产来募集资金,而利息支出很小,则可以考虑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从而可以扣除房地产开发支出。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地方政府规定扣除比例为5%和10%,支付的地价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我们的利息支出为90万元和70万元。计划了两种情况(假设利息费用是可分摊的,并且可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不超过商业银行针对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首先计算扣除利息费用的差额为(十项房地产开发费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金额)×(10%-5%)=(600 + 1000)×5%= 80(万元),二是判断何时准予扣除当扣除利息费用90万元时,由于90万元> 80万元,公司应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评估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以便利息费用及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将从90+(600 + 1000)的总额中扣除。 )×5%= 170万元,否则只能扣除(600 + 1000)×10%= 160万元,减税基数减少10万元,并多缴税款;同样,当允许扣除利息费用为700,000元时,由于700,000 <800,000,则应选择第二种扣除方法,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金融机构提供证明。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可以从160-(70 + 80)= 100,000元的利息支出中扣除扣除的总费用(600 + 1000)×10%和160万元。扣除基数增加10万元。

第三,根据“条例”第8条选择项目核算方法:“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计算

税务筹划的案例分析

1,一家家电销售公司是B公司著名品牌电视在当地的独家经销商,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甲公司按照乙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所生产的电视机。乙公司每卖出200笔甲公司的款项,并按照甲公司的约定结算。实际销量。甲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实现投资收益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活动增值税征收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有销售,应归因于卖方购买商品时从卖方取得的各种返还款,应根据所购商品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公司应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据此,甲公司应抵扣进项税= 50÷(1+)。 17%)×17%= 7.26(万元)。由于公司A以公司B所确定的价格出售,因此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因此抵销的进项税额就是公司A的应纳税额。

2,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改变收入方式,签订销售合同,并规定甲公司按照乙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电视机。每次销售,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的代理销售费。 200元,根据实际的销售量,则情况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