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调节税起征点草案

提问时间:2020-03-09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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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9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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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修正案草案公布 5000元“起征点”有望自10月起实施

经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草案)》修正案于周五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根据草案,该修正案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但5000元工资和薪金收入的“起点”将从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

草案在提高“起点”(降低基本费用的标准)之后,给出了新的特许权使用费表。在过渡期内,将按照新的税率表来执行个人所得税税率,税费将在每月转换后计算,而无需额外扣除。

工资,工资收入适用:

此外,在实施修正案之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来自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企业的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和机构,应首先适用。相关的新税率表计算税款的支付。

来自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适用:

根据财政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项个人税制改革包括四个重要方面:首先,工资和薪金,劳动报酬,薪酬草案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劳动收入中的收入第一次要征收综合征税。第二,税收的起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同时,优化和调整了税率结构,扩大了税率下调步骤。第三,这是第一次对儿童的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进行特殊的额外扣除。第四,加大对公司法人的反避税措施。

周五发布的草案未提供具体额外扣除额的具体细节。草案说:“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有关税务,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确定。”

但是,有关纳税人教育,医疗,抵押和租金支出信息的统计数据有望在特定的相关部门中实施。草案提出,公安,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和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住房建设,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的教育,继续教育。 ,重大疾病的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特别的附加扣除信息。征求

修订草案提案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

个税起征点拟提至5000元/月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今天,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之后,宣布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发表评论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7月28日。草案建议将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与财政部发布的信息相比,该修正草案增加了新版本的税法实施时间表和新的7级税率间隔详细信息。

从10月1日起,预计将实施新的税收收集点

根据草案,该修正案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前,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薪金为月收入减去支出5,0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余额。

这意味着从2018年10月1日起,预计纳税人将根据新的个人税收起征点纳税。

薪金,手稿,劳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综合症税首次出现

本税法修正草案将首次包括四种收入综合症税,包括工资,薪酬,劳动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草案规定,居民个人的总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减去6万元的支出以及依法确定的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为基础。

特别扣除额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以及居民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特别扣除额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重大疾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费用。

非居民的工资为应税所得,按月收入减去5,000元计算;劳动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是按收入计算的。该金额是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草案还提供:

营业收入是根据总收入减去每个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得出的应税收入。

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支出减少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收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是指扣除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后,根据所转让财产的收入余额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股息,或有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个收入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稿件报酬中获得的收入金额是所收到收入的70%。

个人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对教育的捐赠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中,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别加计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有关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首次扩大较低税率的步骤,以阐明新版本7税率的详细信息

此外,草案还扩大了降低税率的步骤,并首次澄清了第7级税率详细信息的新版本。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率:

综合收入,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附在税率表中);

企业收入须缴纳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附税率表);

利息,股息,股息,房地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附带收入和其他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

尽管税率文件的数量与前一个相同,但是税率步骤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3%,10%和20%的三步税率已大大提高。 25%的税率步骤有但是,三个较高的税率分别为30%,35%和45%。

添加了“第8条”反避税规定

草案还添加了“第8条”与反避税相关的规定。具体来说,税务机关有权在下列情况之一中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

(1)个人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且没有正当理由;

(2)由居民控制,或由居民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并在实际税负明显较低的国家(地区)建立的个人,不需要合理的业务运营,并且不赚取可归因于居民的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

(3)个人通过实施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得不当的税收优惠。

草案明确指出:“如果税务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税收调整,需要缴纳附加税,则应当依法作出附加税并增加利息。”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征询公众意见

据了解,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提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也可以发送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7月28日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说明 财政部:个税起征点提高 中等以下收入税负将明显下降

中央电视台

权威!征税点提高到每月5000元,财政部的最新解释是

经过高度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已于19日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自1980年实施税法以来的第七次大修,它将迎来一项根本性的更改:

首次将综合征税应用于四种类型的劳动收入,包括工资和薪金,劳动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税的起点已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每年60,000元);

首次对儿童的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严重疾病的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进行特殊的额外扣除;

优化和调整税率结构,扩大降低税率的步骤……让我们关注这项史无前例的税制改革。

带有注释的全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解释

财政部长刘Kun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成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的修正”。

个人所得税目前是仅次于中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它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保持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长期稳定的制度保证。国家。要深化税制改革,逐步建立整合和分类。合并个人所得税制度。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儿童教育,大病医疗等特殊费用减免,合理减轻负担,鼓励群众增加收入并通过劳动致富。

为了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研究并起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审查草案)》。该草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说明如下:

首先,修改的总体思路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旨在实施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和部署,并确保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与法律。修订工作坚持突出重点,修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不符合改革要求的内容,补充和完善确保改革实施所需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其他内容。

第二,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完善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纳税人:首先,在中国有居住地或在该国居住了一年而无住所的个人,对从内部和外部获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中国;没有住所,没有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中国居住不到一年的个人,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从国际惯例的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常分为两类: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纳税方式不同。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种纳税人本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是他们没有明确定义其概念。为了满足两种类型的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税收方法方面的不同要求并促进税法和相关税收协定的实施,该草案借鉴了国际惯例,并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个人的概念。非居民个人。将中国居民和非居民的判断标准从目前的一年调整为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和维护国家税收权利。(第1条)

(2)对部分劳动收入征收综合征税。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使用分类税法将应税收入分为11类,并实施不同的税法。根据“逐步建立全面,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要求,结合目前的征收管理能力和支持条件的实际情况,草案将包括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劳动收入(以下称为“综合收入”)包含在综合症税的范围内,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子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应适当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分类,并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调整为“营业收入”。将不再保留“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经营收入和租赁经营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它们被计入综合收入或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利息,股息,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移收入,附带收入和其他收入仍应单独征税,个人所得税应根据法规分别计算。(第二条)

(3)优化和调整税率结构。

首先,是综合所得税率。根据当前的工资和薪金所得税税率(7%的累进累进税率,从3%到45%),将每月应税收入调整为年度计算,并优化某些税率的调整。具体来说:扩大了3%,10%和20%的低税率,将3%的税率提高了一倍,将当前的10%的税率降低到3%,并大幅扩大了10%的税率。当前税率为20%,部分收入的25%的当前税率降低为10%;收入的25%的现行税率降低到20%;相应地降低了25%的税率。距离方面,三个较高的税率分别为30%,35%和45%,保持不变。(第3和第16条)

第二个是营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当期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所得税率,维持5%至35%的5级税率。适当调整税率水平。高品位税率的下限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第3和第17条)

(4)提高综合收益的基本扣除标准。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的基本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是800元;如果超过4000元,则应扣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收入的基本扣除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0,000元/年)。本标准综合考虑了居民消费支出的增长等多种因素,反映了一定的前瞻性。根据该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计算,获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收入的纳税人普遍减轻了税负,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明显下降,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加消费。能力。本标准统一适用于在中国没有住所并在中国赚取工资薪金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有住所以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并且不保留任何额外的特殊扣除。(1300元/月)。(第五)

(V)建立额外的特殊扣除额。

草案提高了基本收入的综合扣除标准,并阐明了当前的个人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额的特殊扣除额。与儿童生活密切相关的儿童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重大疾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特殊额外扣除。特殊的额外扣除考虑到个人负担的差异,更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税收制度的公平性。(第五)

(6)添加反回避条款。

目前,个人不时使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为了填补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中提到了避税行为,如不以独立交易为原则的财产转让,境外避税地区的避税,不正当经营等。获得不当税收优惠的安排。税务机关合理调整税收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调整税收,需要征收附加税的,应当依法征收附加税并增加利息。(第6条)

此外,为了确保顺利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草案还阐明了非居民个人税收措施,并进一步完善了与个人所得税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和上述说明均适当,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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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起征点时间定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1.将第1条修改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是居民。个人,根据本法规定,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没有住所,没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并且在中国居住少于183天的个人,是非居民个人,他从中国获得的收入应为按照这个法律规定了个人所得税。 ”

2.将第2条的第二和第三项合并为第五项,并将其修改为:((5)营业收入。

在第二段中添加一个段落:“在上一段的第一段至第四段(以下简称为综合收益)中,居民个人根据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时间划分第5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5至第10项的收入,应依照本法的规定分别计算。 ”

3.将第3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

“(1)对于全面收入,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附在税率表中);”

“(2)营业收入应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附在税率表中);”

“(3)利息,股息,股利,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附带收入和其他收入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

4.在第4条第6款的“遣散费”之后加上“退休金”。

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和退休工资”修改为“基本退休金或退休和退休金”。

5.将第6条修正为:“应税收入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总收入,是根据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去支出6万元,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别扣除包括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以及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特别的额外扣除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重大疾病医疗护理以及住房贷款利息和房屋租金。 ”

“(2)非居民个人的薪金为应税收入,以月收入减去支出5,000元为基础;劳动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将每个收入的金额作为应税收入。 ”

“(3)营业收入是指在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所产生的应税收入。”

“(4)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收20%,余额应课税收益。 ”

“(5)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6)来自利息,股息,股息,附带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收入,每笔收入的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从报酬中获得的收入金额是所收到收入的70%。”

“个人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教育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的部分收入。”

“特别加计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有关财税部门和有关部门确定。”

6.在第8条中增加一条:“在下列任何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

“(1)个人及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且没有正当理由;”

“(2)由个人居民控制,或由个人居民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并在实际税负明显降低,没有合理的业务需求且应有利润的国家(地区)建立的企业归因于个人居民没有分配或减少; ”

“(3)个人通过实施其他无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得不当的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根据前款的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如果需要额外的税收,应补充税收,并应依法收取利息。”

VII。第8条应改为第9条和第10条,并改为如下: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是根据所得税纳税人,而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法规处理全部扣缴声明。”

“如果纳税人具有中国公民编号,请使用中国公民编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编号,则税务机关将分配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纳税人纳税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

第10条在下列任何情况下,纳税人应依法处理纳税申报:

“(1)要获得全面收入,需要结算和结算;”

“(2)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获得应税收入;”

“(3)扣缴义务人没有预扣税;”

“(4)从国外获得收入;”

“(V)因搬迁而取消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领取工资。”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8.第11条增加了一条:“个人所得税由居民个人每年计算;居民个人在年终以后需要缴税,退税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清算。代扣代缴预付款办法,由国务院税务机关制定。 ”

“如果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特殊的额外扣减信息,则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且不得每月扣减。”

“如果非居民个人获得全面收入并设有扣缴义务人,则扣缴义务人应每月或一次扣缴税款,并且不得进行结算和结算。”

IX。第9条改为第12条,并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在下个月的第十五天支付给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告。退税。 ”

“如果纳税人需要进行结算和结算以获得全面收入,则应在获得收入后的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结算和结算。”

“获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应在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提前缴纳税款;应在纳税日的3月31日之前进行结算。下一年。 ”

“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获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应在获得收入后的第二个月的第十五天向纳税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如果纳税人获得应纳税所得额,而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代缴税款,则纳税人应在次年的6月30日之前缴纳税款;如果税务机关通知应付款,则应由纳税人支付。在截止日期之前缴税。 ”

“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收入后的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提交纳税申报表。”

“由于出国移民而取消中国户口的纳税人应在取消中国户口之前先进行税收结算。”

“在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收到工资的非居民个人,应在下个月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税收。”

10.第13条中增加了一条:“如果纳税人为纳税人办理税款的结算和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税款的结算和退税,则税务机关应审查并遵循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获取您的退税。 ”

11.第14条增加了一条:“公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和银行帐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安全,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的教育,继续教育,重大疾病医疗等特殊的附加扣除信息,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

“对于个人转让房地产,税务机关应根据房地产登记信息核实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让登记时,应检查纳税凭证。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改变股权的个人转让。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核对与股权交易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

“有关部门已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遵守该法律的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了联合激励或惩罚措施。”

12.第10条更改为第15条,本条中的“外币”更改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并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外汇报价”修改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

13.在第18条中增加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和相关法律。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14.将第13条更改为第19条,并将其修改为:“应按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收”。

15.第20条中增加了一条:“本法所指的纳税年度始于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16.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适用于工资收入)修改为: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根据本法第六条获得的总收入,从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中扣除60,000元人民币。以及特殊扣除。2.依法确定的特别额外扣除额和其他扣除额。

注2:非居民个人获得的综合收入是根据该表按月计算的。)

XVII。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修改为:

(注:此表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根据本法第6条从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此外,对单个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并对条款的序号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该修正案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在实施本修正案之前,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薪金为应纳税所得额余额,按月收入减去支出5,000元计算。根据本修正案第16条表1(适用合并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率是按月计算和支付的,没有额外的扣除;合同经营活动和租赁经营活动的收入应按照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适用于营业收入)计算。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相应修订,并根据此修订案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