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全资子公司的税收筹划,转让土地的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12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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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12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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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纳税筹划的要点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重点:1.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前提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和红利等合格投资收益为免税收益”。所得税的执行规则定义为:“合格的投资收益,如股息和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上述要求是在以下情况下实现股权计划转换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的前提和基础。

2.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扣除未分配利润和国家税收政策的盈余:

(1)国税发[2000] 118号第2条第1款规定如下。企业股权投资转出损益,是指由于股权投资的收回,转让或清算而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处置股权投资收益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从2000年到2003年,不允许内资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来扣除投资者享有的未分配留存收益。

(2)国税函[2004] 390号规定如下。企业在一般股权买卖(包括股权转让)中,应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的有关规定。 [2000]第118号)。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权转让收益,不确认为股利性质的收益。

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和持有其95%以上股份的企业时,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股利性质。为了避免税后利润的双重征税并影响公司的重组活动,在计算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收入时,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上述股利收入。也就是说,只要被投资企业持有的股份超过95%,就可以从股权转让价格中扣除未分配的未分配利润。

(3)国税发[1997] 71号(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如下。股权转让价格是指股权转让人为转让的股权而获得的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的金额;例如股东的留存收益,例如未分配利润或税后存放的资金,股权转让人将股权的转让与股东的保留收益权一起转让(以持有公司的实际股权为股权转让人的程度),属于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金额,不包括股权转让价格。

这表明,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内资企业只有在转让其95%以上的股份或清算被投资企业时,才能从股权转让价格中扣除股东的保留收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扣除未分配利润,而不考虑其所持股份的比例。

(4)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以来,国税函[2009] 698号和国税函[2010] 79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征收所得税,而转让收益为不允许减少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上市或民营企业转让全资子公司如何做税务筹划节省个人所得税_母公司

实际上,母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时,股东转让股权。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转移过程,公司必须做好税收筹划。以下是员工编辑的案例研究。

实际上,母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就是股东的股权转让。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转移过程,公司必须做好税收筹划。以下是员工编辑的案例研究。

转让全资子公司的示例

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对B公司的初始出资为200万元人民币。截至2006年底,乙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600万元,账上每项减值准备的余额为100万元,应计费用贷方余额为50万元,估计债务信贷余额500,000元(提取减值准备,应计费用和预计负债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另外,甲公司产品的账面价值为800元,市值为1300万元。2007年1月1日,甲公司将其在乙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股权转让的总价为1600万元,转让时甲公司所持股权的税费为2元。万元。公司C购买了公司B的所有股份后,吸收并合并了公司B(公司A和公司B的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均为盈余公司)。

国税函[2004] 390号文件规定:“在一般的股票买卖中(包括股票或股份的转让),企业应按照国税发[2000]的有关规定执行118.股份转让人应分享被投资方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当视作股权转让收益,不视为股利性质的收益。企业清算,转让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九十五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发行。[1998] 97号有关规定得到执行。出资人应当将被投资方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以股利的形式分担,作为出资人的收入。为了防止税后利润的双重征税,影响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公司在计算资本的股权转让收入时,承诺从转让收入中扣除上述股利收入。 ”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确实将乙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作为股利收入600万元。由于公司A和公司B的适用税率是一致的,因此无需为股息收入支付额外的税款。

A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申报:1600-200-600 = 800(万元)

甲公司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为:800×33%= 264(万元)税收筹划分析

从表面上看,甲公司的会计结果是正确的,但国税函[2004] 390号共同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企业管理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税收有明确要求《关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3条规定,公司已提取减值,折旧或坏账准备。备案纳税申报单时,如果有关备税收入增加,则与处置有关。对于财产冲销的相关初步回应应针对相反的税款进行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者转让子公司(或者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全部股权时,应当注销或者增加清算或者转移的企业。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等各种财产的减值准备金额,增加未分配利润,并根据出让方(或投资方)享有的权益份额,视同转让人(或投资者)为股利收入。 。 ”

在此示例中,当公司A宣布股权转让收入时,它显然忽略了公司B的减值准备应减少股权转让收入并增加股利收入。A公司在实践中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700万元(600 + 100),而股权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为231万元[(1600-200-600-100)×33%]。它是公司A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当公司A转让其股权时,公司B的保留收益确实被视为股息收入。在此示例中,似乎不再有计划的余地。但是,我们可以从B公司减值准备的处理方法中学到:在转让全资子公司的股权之前,如果能够增加股利收入,就可以减少股权转让收入,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乙公司提取的应计费用和预计负债与减值准备相似。可以将这两个负债视为股息收入吗?作者认为,在税法制定明确规则之前,这两个负债不能视为股息收入。但是,在股权转让之前,公司A可能会要求公司B将这两个负债转换为税后保留利润,从而增加股利收入并减少股权转让收入。另外,在股权转让之前,甲公司还可以要求乙公司提前将潜在的增值财产向公众出售(或视为出售),这也可以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此示例中,公司A可能要求公司B在2006年底之前处理以下两个问题,然后再转让其在公司B中的股权:

1.索回应计费用50万元,预计负债50万元。两项负债冲回的结果是使乙公司的管理帐户利润增加了100万元。乙公司合计因为撤回了两个负债而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在冲销这两个负债时应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100万元。可以看出,这两个负债的冲减不会影响B公司2006年应交的所得税,反而会使B公司的税后利润增加100万元。

2.尽早将产品出售给关联方(例如公司A)。提前出售将增加B公司的管理帐户利润500万元(1300-800),加上增值税销项税221.00万元(1300×17%),所得税费用165万元(500×33%) ),加税后利润为335万元(500-165)。

公司B处理上述事项后,未分配利润为1035万元(600 + 100 + 335),减值准备仍为100万元。A公司于2007年转让B公司的全部股权后,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1135万元(1035 + 100),应确认的股利为265万元(1600-200-1135),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为87.45万元(265×33%)。可以看出,实施该计划后,甲公司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减少了1435.5万元(231-87.45)。

计划要牢记

关于计划需求的以下几点:

1.公司B较早销售产品A,虽然在2006年增加了16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但将使公司B(吸收合并后的公司C)的企业所得税减少1.65未来几年百万元提前出售只是使公司所得税责任更早了,通常不增加公司所得税负担。此外,尽管产品A的提早销售使B公司的增值税应付款提前了,但一起购买产品A的关联方应收取进项税,其增值税应付款也相应地延迟了。

2. B公司的应计费用和预计负债的冲回以及产品的提前出售不会影响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也不会影响A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

税务筹划大师警惕:转让拍地公司股权,结果老板犯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简介:我们经常听取有关股权转让公司的税务专家的意见。他们计划拥有土地以避免土地增长。当然,土地增长本身也引起争议,但是您不认为非法转让和转售土地使用权不承担刑事责任。等待中,所谓的法律和税务部门,尽管法院表达了意见,认为投资金额不影响少于25%的转让,但必须认真对待。私人房地产所有者和总体规划者应权衡此风险。在这方面,我们应该知道该怎么做。

以下内容来自中国裁判文件网

刘龙波的刑事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撤消通知

(2019)万兴第20号

刘龙波:

您未接受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6行195号关于非法转卖土地使用权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判决,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它不构成犯罪。法院成立了一个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现已完成。

经过审查:关于非法转售土地使用权的犯罪,在刘龙波成立的独资公司龙威房地产公司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他没有全额支付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进行实质性投资开发。在将所有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股权形式的主要资产是案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刘龙波实行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售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从中获利,这从主观上讲是有利可图的。侵占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单据,刘龙波贷款清单,益坤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及有关证人的调查证词和刘龙波的供述证明,刘龙波作为益坤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利用他的便利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并多次挪用公司的钱用于个人使用,证据确凿。并且足够。

总之,法院认为,最初的有效判决认为事实是明确的,证据是充分和充分的,并且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您的上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审条件,将被驳回。

特此通知。

2019年4月2日

以下是相关摘录的内容。

刘龙波,孙艳欺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售,虚假出资,撤资,高利贷,挪用资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信念

(2016)万06最终处罚第195号

安徽省淮北市列山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龙波,刘贝贝,男,汉族,1988年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初中文化,现任淮北龙威小额信贷有限公司董事长。 。它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居住在淮北市象山区。2014年11月20日,他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2月25日经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非法转让罪被捕。土地使用权。逮捕是由淮北公安局烈山分局进行的。他目前被拘留在遂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是安徽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庆华。

上诉人(原审中的被告)孙岩,女,汉族,1961年4月23日生于安徽省苏州市,初中文化,是淮北益坤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家住安徽省淮北市象山区。他因贿赂,撤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经淮北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他于2015年9月10日被捕。22日,逮捕是由淮北公安局烈山分局实施的。他目前被拘留在淮北市第二拘留所。

关海波,安徽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龙波犯有欺诈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取款罪,高利贷罪。 ,挪用贷款,孙艳在挪用资金罪中,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5)列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刘龙波和孙燕都没有上诉。接受法院起诉后,依法成立了合议庭,该案于2017年2月9日公开审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庆华和任学红现身法庭。上诉人刘龙波及其辩护人任庆华,上诉人孙艳和他的辩护人关海波上庭参加诉讼。在此期间,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议将审判推迟两次。试用现已结束。

初审法院裁定:({}}(I)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

刘隆波(Long Longbo)提出上诉:1.他原判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有罪的事实尚不清楚。淮国tu浪(2010年)第58号地块的使用权所有人是龙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转让该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土地使用权。赵1付给他6100万元。除股权外,公司还包括公司。初始建设投资的成本不能盈利,也不构成犯罪。2.再融资收益应归Braun贸易公司所有,并应视为单位犯罪。3.最初的判决是,他犯有逃避资本罪,并被判处重刑。4.最初的判决认为他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楚。是伊某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投资者。公司的资金和个人资金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并且从公司支出的资金是公司欠其个人的资金。要求依法更改句子。

辩护人提出:1.刘龙波不是土地使用者。龙某房地产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是龙某房地产公司。法律不禁止法律股权转让行为;刘龙波以610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赵某1。除了55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外,还包括约1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初期投资。原判决认为刘龙波获利595万元,刘龙波的举动并不构成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二,原判认为刘龙波犯有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伊某房地产公司的资金与刘龙波的个人资金之间存在混淆,对所涉及的账户没有审计结论。3.由原判判处的判处多次定罪和处罚显然很严厉。

孙艳(音译)上诉:尽管它是伊依房地产公司的小股东,但它不方便挪用大笔资金。所有费用都由刘龙波掌握。它的签名只是一个正式要求。最初的判决发现了事实,滥用法律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他的捍卫者与孙艳基本持相同意见。

出庭的检察官认为,原始判决认为事实很明确,证据确凿且充分,定性准确,判决适当。建议保留原始判断。

试验发现:({}}(I)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以上事实得到以下证据的支持:

1.书面证据

(1)国有建筑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招标,信用证,承诺书,淮北招标资格,现场交易确认,公证,建筑用地批准书,转让合同国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协议),地籍调查表,委托书,招标拍卖地块底价价格表,土地调查技术合同,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或联席代理人证书,淮北龙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就业文件,公司股东投资信息,银行询价函,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证,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010刘龙波向淮北土地开发中心递交了土地招标申请书,参加了淮国图谷(2010)58号土地(面积30.2985亩)的招标,并支付了土地开发中心的土地保证金2150万元。当天获得招标资格。2011年1月5日,刘龙波获得交易确认书。同月12日,刘龙波出资设立龙某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刘龙波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月18日,刘龙波与土地开发中心作为受让人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变更为龙某房地产公司。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登记,安徽省契税缴纳情况证明,安徽省政府无-税收一般付款说明,民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表,龙某房地产公司变更信息,公司成立登记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申请,指定或共同授权代理人证明,龙某股东大会决议房地产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表,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订,股权质押登记簿,股权质押成立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补充协议,收据,银行客户收据,银行承兑汇票,汇商银行汇票,交通银行汇票:2012年3月和2013年10月,刘龙波取得了龙龙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包括刘国波拍卖行获得的淮国拓郎(2010)58号)。块土地使用权)一分为二转让给赵某1,赵某1支付了刘龙波6100万元。2012年4月13日,刘龙波将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赵某,他将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赵某,公司法人变更为赵某1。同年7月27日,刘龙波收到赵某1支付的余额,并开具收据6100万元。2013年6月26日,淮国土干(2010)58号土地拆除完毕。赵某1代表龙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卓某接受淮国土干(2010)58号土地。同年10月21日,刘龙波将其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了赵某1所指定的黄凤英(赵某1的会计师是注册股东,而赵某1实际拥有20%的股权)。后来,赵1向郑寿松借了7000万元的营运资金,并以公司70%的股权作为质押,并登记了公司股东的变更。2014年3月,龙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后,赵某委托卓某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证。

(3)Longmo Real Estate Company的转让费明细表,Longmo Realty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和帐户交易查询记录:在将Longmo Real Estate转让给赵某之前,Long Longbo的Longmo Real Estate帐户交易。

2,证人证词

(1)证人赵某的证言:2012年4月,他与原龙莫房地产的法定代表人刘龙博进行了谈判,以6100万元从刘龙博手中收购了龙莫房地产的全部股权和资产。 。接下来,您可以获取龙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签署了转让合同,但找不到合同。在购买公司之前,刘龙波曾以龙某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将现有的土地证拍照为“华图国用[2014]字第024号”地块,并且刘龙波已支付了5500亿元的土地出让金的一半。此外,龙某房地产公司已经建造了墙壁,地基桩,销售处,并且也开始了用于办公室和商业建筑的地基建设。已投资约1000万元。这些费用加上支付给刘龙波的款项共计人民币6,100万元,分多次支付,其中人民币1,0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其余通过银行转账汇给刘龙波。龙某房地产公司的商业登记信息中目前有三位股东,但实际上,股东是他们自己。刘龙波将全部6100万元全数退还给刘龙波后,退出了公司,股东只有一个人,对公司的年度审查非常麻烦。因此,他于2013年10月21日将公司会计师黄凤英的姓名列入公司股东名单。它占公司股份的20%。郑寿松持有该公司70%的股份,因为他向郑寿松借了1000万元的营运资金。郑寿松担心自己没有钱还清,他以公司70%的股权作为抵押。现在已经归还了1000万元,因为没有时间进行更改股权,因此仍然表明郑寿松持有70%的股份。2012年4月13日,在变更股权时,刘龙波也获得了公司20%的股份,原因是刘龙波多次分红6100万元。当时他没有把握,只改变了80%的股份并支付了全部款项。清朝以后,他将所有股份转让给他。收购龙某房地产公司后,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的另一部分5500万元。由于将2100万元人民币的汇款时间比约定的时间晚了,刘隆波获得了52万元的利息,另外还有一张承兑汇票,要求贴现30万元,因此总金额接近6200万元。有6095万。

(2)证人刘某的证词:2010年10月,刘龙波发现他想与他一起购买兴富里的一块土地。同月21日和22日,他分两次将500汇给了刘龙波。一万元,准备一起开发这块土地。后来,他要求撤资。刘龙波说,这笔投资损失了,只能退还450万元。

(3)证人卓某的证词:自2012年4月2日起,他在龙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并帮助赵某1全面运营龙某房地产幸福巷项目。首先,赵1和杨2共同支付股权转让款,购买了刘龙波80%的股份,并获得了法定代表人身份。后来,赵1又购买了刘龙波自己20%的股份。会计黄凤英。龙某房地产的商业登记信息的股东没有杨某2的名字,因为杨某2代表一个叫张某6的人。2014年10月,杨某2和张某6退出,赵某1将当时购买的资金返还给他们。刘龙波前期支付55005万元,后期支付5505万元,契税440.4万元,教育附加费227万元。赵某1委托他申请土地使用权证。刘龙波之前支付的凭证在他接手之前已经在公司的帐户凭证中。刘龙波拿走了这部分帐户,没有交给他。

(4)证人李某1的证词:他是在龙某房地产公司成立后去的,主要负责对刘某2发出的转让凭证和发票进行会计处理。刘龙波调任龙某房地产公司时,进行了一些初步的项目建设,主要是勘探,设计,场地平整,临时水电,墙体安装,传单印刷,办公室和销售部门装修等。只要这些项目都具有凭证和发票,就全部会计入。龙某房地产转让时,这些帐户已移交给他们的会计师。Long Mou Real Estate Company的转让费时间表(2011年)是由Liu Mou 2制定的,主要用于与购买Long Mou Real Estate股权的人进行转让。

(5)证人刘某2:他主要负责龙某房地产公司的公司资金收支。转让龙某房地产公司股份时,应将李某的会计账簿交给另一方。Long Mou Real Estate Company的转让费表(2011)是Long Mou Real Estate Company在转让和转让时制作的一种表格。以上转账金额为刘龙波支付的费用,余额为未支付的费用。

...

总而言之,原始判决认为事实很明确,证据确凿且充分。除了认定刘龙波犯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当和量刑不当罪外,其余定罪都是正确的,量刑是适当的。试用过程是合法的。该案由本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159条第1款,第175条第1款,第200条进行讨论和决定。第72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52条,第53条,第69条,第1款,第3款,第70条和第60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关于处理腐败,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第十一条第六条,第二款和《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25条第1款(a)和(c)项,判决如下:

1.维持Li山区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刑事判决(2015年),安徽省淮北市黎子楚子字第00113号,即被告人孙燕因挪用资金被定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监狱,以及他最初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60万元和60万元。他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刘龙波,孙艳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偿。

第二,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兴初字第00113号刑事裁定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刘龙波被裁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被判处四年徒刑,以及罚款1000万元人民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款300万元;借贷高利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三十万元;挪用资金罪被判处五年徒刑;数罪并罚,决定处以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30万元。

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龙波因非法转卖土地使用权被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他被判死刑,并被判处两年徒刑。罚款300万元;高利贷再融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挪用公款罪被判处五年徒刑;几项罪行同时受到惩罚,并决定实施一项任期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630万元。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该句子。如果在执行该判决之前将其拘留,则将拘留的天数转换为该句子的一天,即11月20日, 2014年至2023年7月19日。罚款为(在判决生效后第二天的30天内支付。)

此决定是最终决定。

首席大法官郑海鸥

张艺奇法官

朱竹雷法官

2017年7月18日

王家春书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8条为牟利目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转让或转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处三处以下处分。被判非法转让以5%至20%的价格转售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并以5%以上的价格非法转让或者转售土地使用权。罚款低于20%。

第159条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未能提供实物货币或不转让产权,提供虚假的出资或逃避其出资。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2%以下10%以下罚款或者一次以下罚款。逃逸的资金。

第175条第1款旨在通过借贷来牟利,并从金融机构借钱向他人提供高息贷款。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违法所得增加一倍以上但处以五倍以下罚款的,数额巨大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是非法收入的一到五倍。

第272条第一段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部门的资金作私人用途或借给他人。该金额很大,超过了三个月。不偿还或者不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牟利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被遣返者将被判处三至十年徒刑。

第25条第1款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犯的共同和故意犯罪。

第52条在确定罚款时,应根据犯罪情况确定罚款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款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支付。如果未在期限内付款,则必须强制付款。对于不能全额支付罚款的人,人民法院应当随时认定被处决人具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并应当随时清偿。

如果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或其他原因确实难以付款,则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适当地推迟,减少或免除付款。

第69条的第一句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还被判犯有多种罪行,应低于判刑之和,高于最高刑罚。控制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最长的拘留期限不超过一年。如果总监禁期少于35年,则最长不能超过20年。如果总刑期超过35年,则最长不能超过25年。

如果在几项罪行的第三段中施加了增刑,则增刑仍应执行。其中,相同种类的加重处罚应当联合执行,不同种类的加重处罚应当分别执行。

第70条宣判后和执行刑罚之前,如果在宣判前发现被定罪的罪犯没有其他罪行,则他应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判刑应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已执行的罚款应计入新判决所判的刑期。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获得的全部财产应予以追回或责令偿还;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归还;没收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产。没收的财产和罚款全部移交给国库,不得自行挪用或处分。

第六十一条犯罪分子决定处罚时,应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挪用个人资金,营利活动或者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超过五万元的,确定为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刑法。“巨额”;超过50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巨额”。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根据《刑法》第384条应视为“严重”:

(1)挪用公款200万元以上;

(2)挪用专款和物资用于救灾,应急抢险,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和救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两百万元;

(3)挪用公款不予退还,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不足两百万元的;

(D)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这种解释,《刑法》第11条第272条关于“挪用”,“巨额”和“非法活动”起点的挪用资金的规定,挪用公款罪“加倍”,“案件严重”,“违法行为”加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25条二审人民法院在听取对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议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原始判决认为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

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议,并维持原判;

(3)如果原始判决的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则可以在发现事实之后修改原始判决;或者原判决可以废止并返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税收筹划:房地产母公司将其土地变更到其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的合同节税签订技巧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房地产公司(通常是母公司)首先参与土地竞标,然后成立项目公司(该项目必须是母公司的子公司)来独立开发胜利的土地。房地产母公司中标然后注册项目公司(子公司)进行开发的这种现象,实际上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为土地付款,获得土地转让收据,不申请土地证,并计划成立子公司进行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将土地种植起来进行收购。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以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账单,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然后计划在项目现场成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以开发土地。

第二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为土地付款,获得土地出让单据,并获得土地证,并计划成立一家子公司进行开发。

房地产的母公司已种植土地用于收购。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书,取得土地出让金支付合规单。然后,计划在项目现场建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以开发土地。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子公司)有一个共同点:必须将以母公司名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母公司并注册为项目公司或子公司。如果母公司将中标土地更改为子公司的名称并允许其子公司进行后续开发,则将面临某些税收风险: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子公司的行为必须在依法支付沉重的税负,例如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避免上述税收风险?笔者分析了上述两种情况的税收风险,并提出了避税策略,以供参考。

一,第一种情况下的税收风险和逃税策略

1.税收风险分析

由于母公司中标,土地转让费由母公司开具,土地部出具的土地转让费管理业务收据是母公司的名称,而不是名称未来将成立的子公司。。作为将来成立子公司从事母公司中标地点开发的前提,必须将母公司中标地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更改为子公司名称。为了启动和开发项目。为此,母公司必须将获奖土地更改为其子公司的名称。但是,尽管在国有土地部门的协助下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让给了公司成立的子公司,但土地部门还是要支付土地转让费。收据已发给房地产母公司,但发给了打算设立土地的子公司。存在以下税收风险:子公司在计算时将无法扣除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从而增加了子公司的税收成本。

2.分析规避税收风险的法律依据

(1)国家土地和资源开发委员会的第10条第(2)款(6)[2006] 114

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31日发布的“关于招标,拍卖和挂牌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试行)”第10条第2款的规定6项“如果申请人在竞标土地后打算建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和建设,则申请应明确说明新公司的投资结构,成立时间等。转让方可以列出最终结果。首先与投标人进行投标过程。投标人按照约定完成新公司的登记手续后,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以按照协议直接与新公司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在土地投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申请书”中,同意建立新的开发建设公司,并明确新公司的投资构成,设立时间等。内容,中标人按约定设立新公司后,出让人与新公司签订《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以新公司名义转让国有土地。 。如果房东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给新公司,则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有关税款;否则,土地出让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公司的行为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征收。

(2)财税[2016] 140号第8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和教育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40号)第8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方将土地价款支付给政府部门后,应当成立项目公司对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项目公司可以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地价扣除为:政府部门按照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和政府部门的三方签署了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以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2)在政府部门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条件,计划等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后土地总价保持不变;

(3)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转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根据该规定,作者特别提醒,在应用本文档的规定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否则该项目公司不能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付款地价。其次,如果有多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组成的财团共同中标,则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必须由多个参与竞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组成的财团共同持有。如果只有一个房地产公司参与土地竞标,则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00%的股权必须由参与土地竞标的房地产公司持有。

(3)法律依据分析

结合以上第10条第2款第6项的规定和上述第[2006] 114号财税[2016] 140号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房地产母公司赢得土地竞标,然后将土地竞标申请提交给土地部门。它同意:拟议的子公司的组成,成立时间以及母公司获得的土地的开发。,无论土地部是否向房地产母公司开具了土地转让费行政业务收据或非税收入支付函,母公司已支付土地出让金但未获得土地证。部门与房地产母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或国土资源部直接与母公司拟议的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证则转让给母公司拟议的子公司以发展母公司的胜利之地。这不被视为房地产母公司将中标土地转让给其子公司的行为,但被确定为土地部门将土地转让给房地产母公司以建立子公司的行为。房地产母公司不缴税。

其次,如果自然人中标并获得土地,那么只要符合第10条第(2)款第(6)项的要求,就提议由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制定自然人的出价。国土资源开发局[2006] 114号)该法还规定,自然人不得将土地转让行为视为其成立的公司的名称,自然人也无需缴纳任何税款。

第三,房地产母公司支付土地转让费,国家土地局向房地产公司签发房地产公司的土地转让费管理业务收据或非税收入支付书。出于会计目的,子公司可以在计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吗?只要符合国家国土资源开发[2006] 114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土地部门将其视为向子公司转让土地的行为。根据财税[2016] 140号第八条的规定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国土部门向房地产母公司发放了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在子公司处支付行政收据或非税收入支付文件。对于成本核算,在计算增值税时会扣除,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没有法律依据。

3.避免税收风险的合同签署技术

对于第一种情况,应采用以下逃避策略:

(1)签订合同的第一种方法:通过“招标(投标)申请”中的协议进行规避

首先,母公司(土地投标人)已在提交给土地部门的“投标(投标)申请”中达成以下协议:

①计划设立子公司进行开发和建设;

②拟议子公司的投资构成和成立时间;

③房地产母公司将代替拟议的子公司垫付土地转让费,土地转让费收据及其他子公司将在注册后直接向子公司开放。

其次,根据招标和上市的结果,国家土地部门首先与房地产母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然后与国家土地部门协商。房地产母公司已完成子公司注册程序,与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规定国土部门直接与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第二种签约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和政府部门签署三方补充协议,以将土地转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如果母公司(土地投标人)不同意提交给土地部的“投标申请(投标)”中的以下内容:①建议设立一家子公司进行开发和建设; ②拟设立子公司的投资出资额3.成立时间; ③房地产母公司将代替拟议的子公司预付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收据等将在注册后直接发给子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首先,如果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转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并且条件包括转让土地的使用,规划和土地总价等条件,政府部门保持不变,公司和政府三方签署了一项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以将土地出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其次,土地部门向房地产母公司发行的土地出让金应与子公司的土地出让金交换,以便与国土和财政部门协商。如果不能用子公司的收据代替,土地部门发给房地产母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将记入子公司的土地成本。

(3)最佳规避策略:签订合同的第一种方法

在以上两种签约方法中,由于考虑到土地部门向房地产母公司发行的土地出让收据,因此难以在土地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达成共识,并且子公司的土地出让收据已被替换。土地增值税之前很难扣除,因此笔者建议采用逃避策略更好。

第二,第二种情况的税收风险和逃税策略

1.法律税收风险分析

与第一种情况相比,房地产母公司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是房地产母公司。因此,房地产母公司在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履约费用时,必须在房地产公司母公司中计入土地成本,然后母公司将中标土地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土地转让行为。这将面临某些税收和法律风险。

(1)法律风险。房地产公司的母公司将其赢得的土地转让给拟议的子公司进行开发是非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出让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依照转让合同进行投资和开发,这是一项房屋建设项目,已完成了总开发投资的25%以上,这是一块待开发的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根据此规则,房地产母公司将在不进行任何土地开发投资的情况下中标房屋建设项目的土地。即使投资已开发,但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总投资的20%超过五级时,房地产母公司不能将土地转让给子公司,而让子公司发展。这是非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

(2)税收风险分析

如果房地产母公司投资并开发了自己赢得的土地,且投资超过总投资的25%,则意味着房地产母公司不再投资于纯土地使用权,而是建筑或建设项目投资,按照房地产转让,应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但是,房地产母公司面临着缴纳更多税款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公告》(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的投资应当将原土地转为成熟土地,在计算增值额时,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支付的有关费用,土地开发所需的成本加上开发成本和已交税金的20%。在转移期间。根据此规则,如果房地产母公司对获得的土地进行投资,则该投资将超过总投资的25%,并转移至其子公司的名称。扣除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扣除土地成本。公司将承担较重的土地增值税。

2.分析法律依据以避免法律税收风险

(1)财税[2014] 109号)第3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企业重组的通知》(财税[2014] 109号)第3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受100家控股%,或者直接由拥有相同居民企业的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基于账面净值的股权或资产的转让,对于具有合理经营目的的企业,不减少,免征或延迟缴纳主要税款目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后如果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连续十二个月未发生变化,且受让方公司和受让方公司均未确认会计损益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特殊税收处理:规则:

首先,受让人公司和受让人公司都不确认收入。

其次,受让方收购转让的权益或资产的税基由转让的权益或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

第三,受让企业获得的转让资产应根据其原始账面净值计算。

(2)财税[2015] 37号第6条第2款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7号)第6条第2款规定:“同一投资实体下属的企业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公司。转让免征契税。 ”

(3)财税[2014] 116号第二条的规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16号)规定:资产被评估,非货币资产的余额被计算并在扣除税基后以评估的公允价值的余额确认。 ”

(4)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上述税收法律依据,房地产母公司将其赢得的土地转让给其子公司,而无需进行开发投资。只有两种选择模式:一种是父母该公司将评估其获得的土地价格并将其投资到其子公司。第二个是根据净值将母公司转移到其子公司的名称。在这两种模式中,母公司按照净值免费转让给子公司,母公司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3.避免税收风险策略的合同签署技术:母公司和子公司签署了一份免费分配土地的协议,以避免母公司和子公司签署土地投资协议。母公司与准备开发该地块的子公司签订基于土地账面价值的土地出让协议,但不能签署土地投资分成协议,否则母公司将承担一定的税费。具体案例进行论证。

案例分析

房地产公司将土地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以进行开发和免税合同的签名技巧

1.基本信息

A公司于2016年3月1日通过招标程序以每亩1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52亩D8土地。国土资源部目前对该区域的综合评估大约是140万元/亩。甲公司领导同意将白湖区D8地块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是具有甲公司100%控制权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全资子公司,以进行综合开发。但是,如何将包裹改成公司B的名称,有两种签约方案:一是公司A与公司B签约:土地出让金协议以账面净值转让给公司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协议,以增资,增资等形式投资该土地。请分析两个合同的税收相关费用。

2.与税收相关的成本分析

的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资产转移计划)的税务相关成本分析如下:

(1)甲公司应缴纳的税款

①公司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改组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通知》(财税[2014] 109号)第三条的规定,由100%直接控制,并且由同一或多个居民企业直接账面净值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是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纳税款,股权或资产的转让如果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属的实质性业务活动在以后连续十二个月未发生变化,且受让方公司和受让方公司均未确认会计损益,可以选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专项税务处理:以下规则:

首先,受让人公司和受让人公司都不确认收入。

其次,受让方收购转让的权益或资产的税基由转让的权益或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

第三,受让企业获得的转让资产应根据其原始账面净值计算。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甲公司将根据帐面净值将土地资产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由于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免费将其名义下的土地资产转让给了乙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转让(股本)转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1条第(2)款,母子公司之间直接由其控制公司根据账面净值将其权益或资产转移至子公司,而母公司未收到任何权益或非权益款项。母公司视为抵销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子公司视为接收投资。根据上述税收政策,甲公司的帐户处理如下:

借款: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账面净值)

贷款:无形资产-土地(土地的账面净值)

根据会计计算,可以发现公司A以其原始帐面价值进行了转移,并且没有附加值。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③印花税的处理

A公司以印花税财产权转让的十分之五的任期比例缴纳了印花税。

120×52×0.05%= 3.12(万元)

(2)乙公司应缴纳的税费

①契税的处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公司。转让免征契税。 “根据这一规则,乙公司接受甲公司的土地资产转让而无需支付契税。

②印花税的处理

A公司以印花税财产权转让的十分之五的任期比例缴纳了印花税。乙公司支付印花税:120×52×0.05%= 3.12(万元)

第一项计划的总税收成本为人民币62,400元。第

号合同签订第二种方法(投资扩展)的税务相关成本分析如下:

(1)甲公司应缴纳的税款

①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试点改税实施办法”增值税营业税”第10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或收费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二《关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的试点规定》第一条:采用一般纳税计算方法的试点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以固定资产为基础会计制度自2016年5月1日起购置的会计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的进项税额,应自购置之日起2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及以后年度抵减60%。第二年扣除率为40%。取得房地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股份,自建,债务清偿等多种形式的房地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企业以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份额进行投资以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的行为是有偿获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税额。这意味着企业应为土地等无形资产和房屋等房地产投资支付增值税作为销售,并可以计算销项税并向被投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作为进项税额扣除的证据。因此,对非货币资产的投资被视为销售并应缴纳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全面启动业务改革和增加劳务派遣,收费公路通行费减免及其他政策的试点计划的通知》(财税[2016] 47号)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他们可以选择采用简化的税额计算方法。总价与扣除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价外支出余额为销售金额。根据此规则,甲公司将增加其资本以在白湖地区的D8公司中持有B股,并增加其对B公司的股权,但须缴纳增值税(140-120)×52÷(1 + 5%) ×5%= 49.5(万元)

②印花税的处理

印花税的缴纳比例为印花税转让文件的十分之一十分之一。

140×52×0.05%= 3.64(万元)

③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及其建筑物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使用员工福利,奖励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外国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清偿债务,交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应视为房地产销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公司改制和重组有关的土地的增值《税收政策公告》(财税[2015] 5号)第4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改制和重组过程中投资国有土地和房屋,并将国有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和变更为被投资企业。暂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5条规定:”上述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重组和重组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A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140×52÷(1 + 5%)-(120×52÷(1 + 5%)+3.64)]×30%= 29,605万元

④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16号)第2条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在扣除税基后根据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余额计算和确认非货币资产转移收入。 “根据这一要求,甲公司应将其土地投资扩大到乙公司,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40-120)÷(1 + 5%)×52-(3.64 + 296.05)]×25%= 172.7(万元)

A公司必须缴纳税款:3.64 + 296.05 + 172.7 = 472.39(万元)。

(2)乙公司须缴税

①契税的处理

140×52÷(1 + 5%)×3%= 208(万元)

②印花税的处理

印花税的缴纳比例为印花税转让文件的十分之一十分之一。

140×52×0.05%= 3.64(万元)

B公司必须缴纳的税费:208 + 3.64 = 211.04(万元)

根据第二个计划,双方支付的税费总额为:472.39 + 211.04 = 684.03(万元)。

但是,房地产公司B获得土地的成本比第一个计划的土地成本×(140-120)÷(1 + 5%)= 990.5(万元)多52英亩。扣除30%后,第二种选择的开发成本(土地成本加扣除成本)比第一种选择高出990.5×(1 + 30%)= 1020.2(万)。乙公司将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增值税额减少了1020.2万元。按照最低税率30%计算,它至少要缴纳土地增值税306.1万元(1020.2×30%)和企业所得税178.5万元。(1020.2-306.1)×25%]。根据以上分析,选择第二种选择的综合税费为19.94万元(684.03-306.1-178.53)。

3.分析结论

通过对上述税收相关成本的分析,与投资计划相比,土地出让计划的双方交纳的税费可节省1931.6万元(199.4万元至6224万元)。因此,签订第一份合同更具税收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