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 后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营改增 建筑服务 税

提问时间:2020-03-1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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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1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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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中国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通常使用以下方法:

1.通过税收优惠计划

税法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以法律的形式针对不同的产品,服务和行业减免增值税。例如,当前法律法规对增值税有170种扣除和免税规定。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这是最实用的零风险降低方法。

除非找不到合适的优惠政策,否则公司还可以通过改变外部条件来实现减税,例如通过增值税退税和各种费用减免进入经济开发园区;适当安排企业的组织结构或经营生产项目,以满足有关优惠政策的要求。

2.通过使用纳税人身份进行规划

普通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税率和征收方式的差异为增值税纳税规划创造了空间。企业可以通过计算自己的税收平衡点来选择自己的纳税人身份,从而减少增值税。

3.通过延长增值税支付时间进行规划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不一定是减少税收负担的​​成本,而是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整体利益。如果公司的现金流量紧张,则可以使用此方法。例如,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或当期抵扣进项税,可以相应地延长税收时间。

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省很多不必要的费用,尤其是对于小公司而言,这是提高业务效率的重要途径。

举例说明企业在营改增后采取哪些措施进行税收筹划

1.选择一个具有较大税收筹划空间的税收作为起点

实际上,选择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收类型作为税收筹划的重点,选择税收负担大的税收类型作为税收筹划的重点,并选择更大的税收负担灵活性和更大的税收类型税收筹划的潜力。一般来说,税收来源大,税收负担扩张的弹性也很大。税收负担的​​弹性还取决于税收类型的构成,主要包括税基,扣除额,税率和税收优惠。税基越广,税负就越大;或减税额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越轻。

2.以优惠税收政策为起点

在选择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收筹划的突破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纳税人不得误解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滥用税收优惠政策和通过欺骗手段欺骗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以免因程序不当而丧失应有的权利。

3.从纳税人的组成开始

一般来说,公司更愿意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而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而不是一般的增值税纳税人,而不是小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由于营业税的总税负比增值税的总税负轻,因此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一般税负比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轻。当然,这不是绝对的,

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全面,全面地考虑利弊。

4.从影响应税金额的几个基本因素开始

有两个因素影响应纳税额,即计税基础和税率。税基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越小。因此,税收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出发,寻找合理合法的方式减少应纳税额。

5.从不同的财务管理流程开始

企业的财务管理包括筹款管理,投资管理,资本运营管理和收入分配管理。每个管理过程都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1)例如,根据税法,负债利息从所得税中扣除并享有所得税优惠,股息支付只能分配给企业的税后利润。因此,债务资本融资具有节税优势。

(2)另一个例子是,通过融资租赁,您可以快速获得所需的资产并节省公司的借贷能力,还可以按照规定在扣除所得税之前扣除所支付的租金利息,从而降低了税基。更重要的是,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折旧,这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税基。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效应非常显着。

(3)在投资管理阶段,选择投资地点时,您可以在沿海开发区,高科技开发区和国家鼓励的西部地区享受税收优惠。选择投资方式时,如果企业要投资生产线,是新收购还是一家账面亏损的公司?除了考虑不同投资方法的实际收益的差异外,还应注意的是,收购亏损企业可带来的所得税减少;选择投资项目,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和国家限制的投资项目时,两者之间的税收支出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存在很大差异。对于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适用于不同组织形式的税率是不同的。

(4)在运营和管理阶段,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会影响纳税。尽管不同的折旧方法具有相同的总折旧应计额,但每个期间应计的折旧费用却有很大差异,这会影响每个期间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选择不同的库存评估方法,采购对象是否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很大影响。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纳税筹划

(1)建立一家专业的设备租赁公司,以解决这部分专用增值税发票中难以从设备外部租赁获得的进项增值税。建筑企业可考虑结合自身特点,考虑根据集团内工程项目的区域分布,在主要地区设立区域租赁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租赁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将统一购买建筑物建造所需的相关设备,为该地区的建筑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并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建筑企业将扣除进项税。

(2)建立专业的混凝土公司。对于预制构件公司和其他生产单位,为了解决因与原始增值税项目应税混用而导致的会计和税收管理困难,纳税申报复杂以及使用税率高的问题,建筑公司可以考虑将其分开。原始增值税。应税业务,混凝土搅拌,预制构件制造等,成立了专业的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和其他生产单位,负责向集团中的建筑公司提供建设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由建筑企业扣除。

(3)成立内部专业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以下事项:

①考虑公司的现有组织结构和未来的战略计划,考虑公司的成立方法(例如新公司,现有的整体现有单位等),层次结构的建立(例如第二层的建立)级单位或三级单位等))和组织形式(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内部单位,加工,制造建筑材料以及为建设项目提供租赁服务的单位一般都需要具备相关资格。建筑企业可以考虑建立此类生产单位。它是一家子公司,处理独立的工商注册和税务注册,并执行独立的会计和税务申报。

②成立公司时,有必要评估将要成立的公司的资本投资,该地区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开发以及相关需求。

③合理确定内部租赁,内部销售等关联交易的定价,避免税收风险。

④在有效解决进项税额扣减问题的同时,也有必要加强自身的进项税额管理,以做到“应全额抵免,全额抵减”,减轻其增值税负担。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如何最佳筹划

这个问题太大了!首先了解这26个问题!注意公司省市税务部门的指导和网站!

I.如何规定建筑服务税率和征收率?

答案: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1%;小型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普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2.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业务是全额支付17%的税,还是全额支付11%的税,还是以17%支付安装的11%?

答案:以上是兼职操作。钢结构生产的税率为17%,安装业务的税率为11%。

3.在什么情况下,建筑业纳税人可以选择简单征收?

答案:(1)对于一般纳税人通过合同清算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他们可以选择应用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进行税款计算。

(2)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甲方为建筑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采用简化的税额计算方法。

(3)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旧建筑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采用简化的税额计算方法。旧的建设项目是指:

1.如《建筑项目施工许可证》所述,合同开始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指明合同的开始日期,但建筑合同中指定的开始日期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设项目。

3.对于尚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项目,建筑合同上标明的建筑合同日期应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

第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通过简化旧项目的税额计算方法来缴纳增值税。如果少于36个月,可以更改为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吗?

答案:否。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化为旧建筑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税金计算方法。税费是经过计算的,但是一旦选定,就不能在36个月内更改。

5.没有启动许可和记录合同,但是如果项目的实际开始日期是4月30日之前,则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来证明它是旧项目?

答案:《关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的试点规定》规定,旧的建设项目是指:

(1)如《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所述,合同开始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设项目;

(II)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始日期,但在建设项目上标明的建设项目合同开始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

(3)对于尚未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合同上注明的建设合同日期应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

对于“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实际情况和建设项目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开始时间,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在4月30日之前提供实际, 2016年可以根据旧建筑项目对开工证书征税。

6.建筑纳税人可以对不同的建设项目采用不同的税收方式吗?

答:是的。建筑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不同项目采用一般税法或简化税法。

7.建设项目的总合同已满足识别旧项目和实施简单收集的要求。尚不清楚下游分包商将如何确定是否实施简单收集。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许多旧项目仍在继续向下游发展。与分包合同签订合同,但确实是“旧建设项目的建设服务”,这样的分包单位可以对旧项目进行简单核算吗?

答案:根据《关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的试点规定》,2016年4月30日之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指的建筑合同项目是建设项目根据旧项目,使用简化的税额计算方法来计算税额。如果在5月1日之后与分包商签订了合同,则分包商可以选择简化的税额计算方法来计算税额。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未指明合同的开始日期或未获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但建设项目合同则指出建设项目在4月30日之前开始,而建设项目总承包商根据旧项目选择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并在5月1日之后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商无法根据旧项目选择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

八,旧建筑业选择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不能扣除进项税,但是,如果获得了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则有必要在将进项税转出或直接输入税项之前进行验证含价格不含证明费用呢?

答案:根据《关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的试点规定》,不可扣减且未从进项税额中扣减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具有用途变更,用于抵扣进项税对于应税项目,其可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根据用途变更后一个月的有关公式计算。因此,为避免因变更目的而获得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通过认证而无法抵扣进项税,如果建筑业纳税人获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专门用于简单纳税的房地产项目,特别发票应经过认证,但不进行扣减,进项税是根据折算计算的。

IX。分包扣减金额大于开票金额。无需提前付款并直接去机构所在地进行计费吗?税务局是否需要审查分包扣减的信息?

答案:如果分包扣减金额大于开票金额,则在当前期间不需要预付款。纳税人收到所有款项后,应保留记录并预先付款。

10.建筑业的简单税收计算记录是否应归档在项目或机构所在地?

答:组织的位置。

十一,如果建设项目采用不同的税款计算方法并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完成,如何计算处置余额的建筑材料的税款?

答案:(1)对于采用简化税率计算方法且于2016年5月1日后完成的旧建筑项目,应于4月30日之前购买用于处置余额的建材,以适用的税率计算货物支付增值税。

(二)对于采用简化税法计算的老建筑项目,如果5月1日以后购买的建筑材料受到转让,出售,处置等应税行为的影响,应按商品的适用税率。税。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首先按照纳税申报单申报以后期间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建设项目的实际工程量和工程材料量。本期简化的税额计算方法进项税的转移。完成并结算后,应计算剩余建筑材料的处置收入,并按适用的商品税率缴纳增值税。

1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子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商品,服务或银行承兑汇票,从而形成了购买商品和购买特殊商品的实际付款单位增值税发票。如果采购单位名称不一致,可以抵扣输入的增值税抵免额吗?

答案:根据相关规定,总公司要为分支机构购买的商品从供应商处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发票,从而得出购买商品的实际付款单位和购买名称发票上注明的单位。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并允许扣除输入的增值税。

因此,分支机构从供应商处获得的用于购买商品的特殊增值税发票应由总部支付。结果,用于购买商品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指示的购买单位名称不一致。已扣除输入增值税。

13.哪些建筑纳税人有资格取消认证?

答案:对于具有税收抵免A和B的建筑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扫描和认证卖方使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而无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制开票软件登录省级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查询,选择并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未包括在A级和B级建筑免税抵免中的一般建筑增值税纳税人也可能会在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适用。

14.一般纳税人如何在县(市)之间提供建筑服务,并且适用一般税收计算方法,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案: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提供跨县(市)的建筑服务,并且通常适用对于税额计算方法,应根据总价和销售所得的价外费用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使用从总价和价外支出中扣除分包付款后的余额,并在进行建筑服务的地点按2%的税前税率缴纳税款。

15.一般纳税人应如何在县(市)之间提供建筑服务并缴纳简化的增值税?

答案: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提供跨县(市)的建筑服务并选择申请在简单的税额计算方法中,应将所有取得的价款和扣除分包合同付款后的价外支出的余额用作销售金额,应税额应按3的征税率计算。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税款计算方法,在预缴建设服务所在地的税款后,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6.在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时,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案: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跨县(市)的建筑服务应提供应税金额是根据所有获得的价格和扣除已支付的分包合同作为销售金额后的非现金费用的余额计算得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税款计算方法,在预缴建设服务所在地的税款后,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7.一般纳税人如何在适用一般税收计算方法的县(市,区)之间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先计算应纳税额?

答案:预付税款=(全价和超出价格的费用支付的分包付款)÷(1 + 11%)×2%。

18.如果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并且适用简化税法,该如何预先计算应缴税金?

答案:应付税款=(全价和超出价格的费用支付的分包付款)÷(1 + 3%)×3%。

19.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在县(市,区)之间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案:应付税款=(全价和超出价格的费用支付的分包付款)÷(1 + 3%)×3%。

20.在地区和县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劳动地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跨县(市,区)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跨县小规模纳税人(城市)如果您无法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可以按照所有价格和价格,代表提供施工服务的地点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增值税发票。价格费用。

第二十一条,用于提供建筑服务的预付税额扣除额应用于扣除应纳税额。

答案:根据《跨县(市,区)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8条,跨县纳税人(城市,地区,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从当期应交增值税中扣除已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预先支付的增值税。

22. A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包括在建筑服务的销售中?

答案: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37条,销售是指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以获取全价和价外支出。甲方提供的材料并非纳税人在应税行为中获得的全部价格和价外支出,因此不包括在建筑服务的销售中。

23.如何开具建筑服务的销售发票?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和增值税试点改革征税管理试点的公告》第4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税务机关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进行建筑服务的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24.如果纳税人的发票是由主分机开具的,则主分机的帐单信息中是否可以使用相同的公司名称和税号存在多个地址,电话和帐号?也就是说,每个分机使用单独的地址,电话和银行帐号吗?

答案:主分机的账单信息必须一致,并且每个分机不得使用开证行的单独地址,电话和帐号来开具发票。

25.建筑业中的纳税人应如何通过税务检查和其他原因将纳税人纳入商业改革试点改革之前的税款?

答案: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纳税人应对于税务行为,如果由于税务检查和其他原因需要纳税,则应按照营业税政策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26.如果建筑业的纳税人有应税行为,那么他们已经在被纳入商业改革试点改革之日之前已经缴纳了营业税。如果在业务改革试点改革后营业额减少,应如何申请退款?

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建筑业应课税并被纳入业务改革试点日期之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改革后,为了减少营业额而退还营业税的,应当向原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营业税,以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