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租房的税收筹划,以股权进行投资的税

提问时间:2020-03-13 16:02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3-1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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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用的建筑物不交营业税,以后出租和投资入股也不交营业税。为什么?谢谢

如果是租赁的,所有权仍然是公司的所有权。它可能在今年租赁,明年将自己使用。因此,自建行为暂时不缴纳营业税,而出租行为则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投资股票而不缴纳营业税主要是对投资行为的鼓励。建筑投资股份免征营业税,这相当于不征收销售营业税。因此,将不征收建筑活动。

此外,税法本身就是一项包含某些优惠政策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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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的市场参与者日益成熟,纳税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必要支出。本文介绍了税收筹划的相关概念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并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讨论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研究

I.税收筹划的相关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在既定的税收法律和税收体系框架内的纳税人(或其纳税代理人),其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零税收风险和长期经济战略利益,这些税收来源包括:税收计划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和规划,以减轻税收负担。中国的市场参与者越来越成熟,纳税已经成为企业的必要成本。因此,如何计划税收已经成为公司经理和个人考虑的重要问题。

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个人纳税人的必要支出,大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个人收入为个人可支配收入和个人可支配收入多少直接影响一个人的生活和消费水平,因此针对个人收入的税收筹划已成为生活中的热门话题。

2.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系统是分类的。分类征收方式,即个人取得的个人收入分为11个项目,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减免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税率计算方法。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可以广泛采用源头扣缴法,加强源头监管,简化纳税程序

股权转让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

另外,从土地增值税的客体角度来看,只有房地产转让才可以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客体。也就是说,征税对象是企业不是其股东。

该联营企业主要负责将土地增值税用于以房地产为股份的股东。

第四,我们将讨论购买土地用于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税基础。

如果股东购买价值1000万元的房地产并向合资企业投资2000万元,则该房地产作为企业资产的价值为2000万元。被投资合营企业此时转让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1000万元还是2000万元?一位股东投资了1000万元人民币的房地产,价值2000万元人民币,以投资一家联营企业。尽管发生了房地产转让,但它最初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但是,由于这是一项投资活动,目前尚未实现可观的增值收入,因此,根据征税的必要资金原则,可以享受第48号文关于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的优惠政策。税,并且房地产的税基未变。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此时的房地产转让仍为10001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

五,然后我们讨论687号通知的法律效力

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 132号的规定。国税函是部门的监管文件,具有除税法,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之后的某些法律效力。答复是用于响应上级机构的请求的文档。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第687号通知仅对税务机关要求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对抄录机关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税务机关可以选择通过参考类似问题来实施此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做的结果是,不复制国家税务通知书的税务机关可以使纳税人受益,但可以选择不执行,而对纳税人不利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通过引用来实现。在执行与不执行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力在于税务机关。

让我们以股权转让的名义来分析房地产转让的实际行为的具体情况:1.转让100%股权后,原始企业仍然存在(仅保留空壳),房地产拥有所有权转移。国土资源部[2004] 224号文和国税函[2009] 585号文认为,这不是整体资产转让,是房地产买卖的行为。应征土地增值税,因为转让房地产所有权应课税。2.转让100%股权后,原始企业仍然存在(继续经营),不存在房地产所有权的转让,并且由于不对房地产所有权进行转让而不征税,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3.转让100%股权后,原来的企业不存在(取消),房地产的价值(股权)也不增加价值。它可以用作合并业务征税的基础。尽管房地产拥有所有权转让,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该文件的第1条规定了暂时免税,因为房地产的税基没有改变且没有附加值,并且在重新分配时将被汇总在一起。4.转让100%股权后,原企业不存在(取消)。如果房地产(权益)的价值增加了​​,因为原始企业不满足合并处理的要求,则仅进行权益的经济转移和注销的清算。为了进行业务处理,当原始企业处置房地产时,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房地产所有权的转让是应税的。

687问题本质上是避税计划的案例。原始含义:以股权转让的名义进行房地产转让的行为,目的是达到避税目的,在此过程中提高了房地产的税基,以便将来少付土地增值税,或者房地产所有权转移过程中不缴纳增值税。尽管第687号文件没有做出解释:股权转让的价格,原始公司是否继续被注销等,但可以推断它应属于上述1和4种情况。因为以上两种和三种处理方法无法达到避税计划的目的。

根据上述事项的原则,一般税务机关处理687号文的事宜:

如果两家公司都在其管辖范围内,则这种行为可以选择暂时不征收。无论如何,该税收来源无法运行,并且在其房地产再次转让时等待土地增值税。

如果其中一家企业即将取消清算或基本无能力缴税,则可以确定其企业在房地产流通中获得了可观的收益,并且拥有的资金无法满足以下条件:第48条规定了征收条件,并使用第687号文件征收了土地增值税。

这就是为什么地方税务机关选择不对687号通知的事项征税和征收两项不同的规定。

注:687号通知的增值税对象是企业不是其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