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的税收筹划效果,委托代销方式税收筹划案例

提问时间:2020-03-19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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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19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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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方式的税收筹划有哪几种方式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选项1:吃饱了可享受折扣。在这个计划中,公司销售100元的商品,并收取80元的费用。只需在销售单上注明折扣金额。销售收入可以根据折现额计算。:应交增值税=(80÷1.17)×17%-(60÷1.17)×17%= 2.90(元);销售毛利润= 80÷1.17-60÷1.17 = 17.09(元);企业应交所得税= 17.09×33%= 5.64(元);税后净利润= 17.09-5.64 = 11.45(元)。

选项2:吃饱后发送优惠券。根据此计划,公司销售100元的产品并获得100元,但提供20元的折扣券。如果要求折扣券不超过所售产品总价值的40%(商场的毛利率为40%,则要求折扣券应占产品总价值的40%)如果价格低于40%,则可以避免在产品购买价格以下收取款项。)客户等同于为下次购买获得折扣选项。商场内应税业务及其相关利润为:

应付增值税=(100÷1.17)×17%-(60÷1.17)×17%= 5.81(元);

销售毛利润= 100÷1.17-60÷1.17 = 34.19(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 34.19×33%= 11.28(元);

税后净收入= 34.19-11.28 = 22.91(元)。

但是,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购物中心将显示根据计划一计算的税收和利润情况。因此,与计划一相比,计划二仅具有比计划一更多的资金流入。时间的价值也可以称为“扩展”折扣。

选项3:吃饱后送礼物。在此方案下,应将企业的送礼行为视为销售行为,并应计算销项税。同时,由于这是非公开捐赠,因此赠品的成本不允许税前(假设赠与品的购买和销售之间的差额与其他购物中心相同)商品)。相关计算如下:

应缴增值税金额=(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 6.97(元) ;

销售毛利润= 100÷1.17-60÷1.17-(12÷1.17 + 20÷1.17×17%)= 21.02(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 [21.02+(12÷1.17 + 20÷1.17×17%)]×33%= 11.28(元);

税后净收入= 21.02-11.28 = 9.74(元)。

选项4:现金充值时请汇款。购物中心的现金返还行为也是商业折扣。与第一种选择相比,它只是固定利率折扣和固定金额折扣之间的差异。相关计算与第一个选项相同。

选项5:吃饱了就发送加价。根据这项计划,商场将对商品金额超过100元的商品实行折扣。购物中心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改变,但是由于捆绑销售,避免了免费礼物,因此增加金额的成本可以正常列出。相关计算如下:

应缴增值税额=(100÷1.17)×17%-(60÷1.17)×17%-(12÷1.17)×17%= 4.07(元);

销售毛利= 100÷1.17-60÷1.17-12÷1.17 = 23.93(元);

企业应交所得税= 23.93×33%= 7.90(元);

税后净收入= 23.93-7.90 = 16.03(元)。

在上述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进行了比较,即正常销售试用计算的20元商品的相关销售额如下:应交增值税=(20÷1.17)×17%-( 12÷1.17)×17%= 1.16(元);销售毛利= 20÷1.17-12÷1.17 = 6.84(元);企业应交所得税= 6.84×33%= 2.26(元);税后净收入= 6.84-2.26 = 4.58(元)。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方案1的最终税后净利润为(11.45 + 4.58)= 16.03元,大约等于方案5。如果仍然进行折价销售,那么税后净收入仍然存在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另外,不确定是否可以及时实现备选方案1的转售,因此还必须考虑库存所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总而言之,“在大型购物中心全额交付”的最佳解决方案是“全额交付全额交付-不增加票价”,然后是提供折扣券的促销方法,然后再为打折的客人提供促销方法。和一种返还现金的方法,但是不建议使用礼品计划。

关于销售结算方式探析的论文怎么写

(II)通过委托销售销售商品进行税收筹划

委托托运是指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合同要求出售货物后,向托付人开具销售清单。此时,委托人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为发生的税务义务。根据此原则,如果公司的产品销售目标是商业企业,并且在商业企业实现销售后支付货款,则可以采用寄售结算,托收承诺和委托银行托收等结算方式。这样,企业可以根据收到的实际付款分期计算销项税,从而延迟了纳税额。

例如:2005年1月,宏达企业向外国A公司出售商品,总税额为234万元。付款在销售后结算。当年6月,宏达企业收到甲公司的货款。60万元。公司有两种结算方式可供选择。

1。根据委托托运的处理,1月可能不会计提销项税。 6月,将要求寄售单位要求销售代理计算销售和增值税销项税。即:60万元/(1 + 17%)×17%= 87200元。对于未从销售清单中收到的商品,可以暂停对已付款的增值税申报。

2。如果未将其视为委托托运货物,则必须在1月份完全计算销项税。

即:234万元/(1 + 17%)×17%= 340,000元。

可以看出,这种类型的业务选择将结算和结算方法用于税务计划,以使企业受益。

另外,寄售方式也有两种方式:买断和收费。买断和寄售方法的税收计划与上述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受托人赚取实际价格与协议价格之间的差额;和收取佣金的佣金方法与为买断销售支付的增值税总额相同。但是,在佣金模式下,受托人需要缴纳营业税,并且佣金销售受到某些限制。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必须灵活运用它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3)延迟缴纳增值税的其他有效措施

1。使用假期来推迟会计时间。在推迟节假日的会计期间内,对当期实现的销售额进行全额会计处理,然后转移到下一个期间以实现销售额,从而延迟了销项税的确定。

2。工业企业应及时办理货物入库手续。当前的增值税制度规定,购买商品的工业公司(包括为外包商品支付的运输成本)必须在从收入池中扣除购买的商品后申报进项税。对于尚未到达企业或未核定收入池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作为当期纳税人进项税额扣除。因此,纳税人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从卖方取得特殊发票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尽快抵扣进项税额。

3。商业企业创造了尽早抵扣进项税的条件。当前的增值税制度规定,商业企业购买商品付款后必须申请进项税额抵免。如果尚未付款或尚未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或者分期付款但尚未全部付款,则输入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的当期进项税额扣除。商业企业的资金周转通常存在很大困难,很难立即付款,但是使用商业信贷发行商业承兑汇票并不难。通过在资金紧张时发行商业承兑汇票,公司还可以在当期扣除进项税,以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

(4)晋升方法的选择

对于某些特殊的销售方式,增值税有不同的税收处理方法。纳税人应精通这些销售方法和税收处理方法,并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通常,商业企业的促销方法是:旧旧折价销售;折扣销售;购买的商品按销售比例返还;购买的礼物作为礼物出售。

例如:大华购物中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利润率为20%。它目前以400元的价格出售400元的商品。在元旦期间,使用了4个方案。

1。以旧货换新业务,旧货的价格是30元,也就是说,购买新货可以少付30元。

2。10%的商品折扣。

3。购物满400元,返还40元。

4。当您购买价值超过400元的商品时,您将收到价值40元的小商品,费用为24元。

以上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

如果消费者购买400元的商品,那么在购物中心,假设仅考虑增值税,则应选择哪种方案。

(1)选项1:此处的以旧换新是纳税人在出售自己的商品时收回旧货以补偿的行为。由于商品销售和商品购买是两种不同的交易活动,即买卖价格不能互相抵消。根据税法,以旧换新方法确定的商品销售额,应以同期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不扣减旧商品的购买价格。因此,

应付增值税= 400 /(1 + 17%)×17%-320 /(1 + 17%)×17%= 11.62(元)

(2)选项2:根据税法,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标明了销售和折旧,则可以将增值税计算为折扣后的销售余额;发票无论其财务处理如何,均不得从销售中扣除。因此,如果购物中心将折扣和销售放在同一张发票上,则

应缴增值税金额= 360 /(1 + 17%)×17%-320 /(1 + 17%)×17%= 5.81(元)

(3)方式3:购买销售回扣的进项税额为人民币400元。

应付增值税= 400 /(1 + 17%)×17%-320 /(1 + 17%)×17%= 11.62(元)

(4)选项4:这种销售必须是购物的礼物。根据税法,小礼品的赠与应视为销售,购买的产品可抵扣进项税。

应付增值税金额= [400 /(1 + 17%)×17%-320 /(1 + 17%)×17%] + [40 /(1 + 17%)×17%-24 / (1 + 17%)×17%] = 13.94(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仅考虑增值税,第二种选择的税收负担为5.81元,第四种选择的最差税收为13.94元。因此,在选择促销方案时,公司除了要考虑销售方式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外,还必须考虑纳税水平,综合考虑两个因素,为企业做出最有利的选择,并做到良好的税收筹划。

代购行业分析

采购和寄售活动是通过代理机构法律关系引入采购和营销活动的产物。两者产生的业务基础在税收处理上有相似之处和重大区别,这对于税收筹划是可行且必要的。

1.采购和寄售活动的业务和法律特征

所谓的购买商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客户的要求免费或付费购买商品的业务活动。

所谓的货物托运,是指托运人的经营活动,其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免费或付费销售托运人的货物。

标准化购买和寄售行为的共同特征是:

1.两者都是商业代理行为,适用于代理关系的一般调整规范。

2.依法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购买者和销售标的物之间依法转让;买方和销售代理仅提供与目标所有权转移相关的流通服务。

3.采购和寄售对象的服务报酬属于当事方的“当事方自治”类别。

2.采购和寄售活动的税收分析

(1)税收法理学

作者认为,标准意义上的采购和寄售活动的实质是,采购和寄售实体为购买和销售实体提供相关的服务,以完成购买和营销活动。服务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应税劳务”收入,营业税应按照“服务业代理服务”的税项和税率缴纳。根据税法理论,采购代理人和采购代理人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维修劳务和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根据“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述,《条例》所称“货物买卖”,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

(2)采购和寄售活动的实际收集和管理。

1.采购的收款和处理

采购行为的收集和处理符合税法。根据现行的流通税法,购买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无论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帐户如何处理,均应按照“服务业代理服务”的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税项:

(1)受托人不垫款;

(2)卖方应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人应将发票转发给客户;

(3)委托方应根据帐单与委托方结算付款(含税),并收取额外的手续费。

2.销售代理的收集和管理

代理销售的收集和处理与税法不一致。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寄售和寄售活动均应作为“销售”征收。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受托人的“寄售佣金”收入也应缴纳5%的营业税。

由于存在对同一托运法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体制安排,因此会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这将导致双重征税并增加托运人的税负:

(1)寄售代理是增值税的小额支付者;

(2)收货人是增值税的小额支付者;

(3)专员和收款人都是小规模的纳税人。

在这样的收集和管理规则下,现代销售实体可能会出现“保持税收不足”的困境。示例如下:

大型购物中心的反承包商是经过“注册税务登记”程序的小规模纳税人。除了自营商品外,我们还接受某些制造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委托,代表该制造商出售皮革产品。双方同意,受托人将按销售收入的3%(含税)扣除寄售佣金,并按月结算。

税费比佣金收入高145.16元。

当然,以上示例是“巧合”示例。实际上,总有一个费用比率可以平衡代理机构的“收支”。作者将此称为“内部本金保护费率”。

以上面的示例为例,假设本月的含税销售收入为A,手续费占含税收入的比例为Q,城市建设税率为7%,教育手续费附加率为3%

[A /(1 + 4%)×4%+ A×Q×5%]×(1 + 7%+ 3%)= A的Q×Q = 4.49%,其中包括本金保护费率。

假设:在上面的示例中,如果收货人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收货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并且无法提供由税务机关签发的4%或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本金保护费率”将高达16.91%或13.39%。

(1)[A /(1 + 17%)×17%+ A×Q×5%]×(1 + 7%+ 3%)= A×Q

启动:Q = 16.91%(当托运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率为17%时)

(2)[A /(1 + 13%)×13%+ A×Q×5%]×(1 + 7%+ 3%)= A×Q

启动:Q = 13.39%(当托运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率为13%时)

在上述示例中,即使受托方能够代表税务机关申请6%或4%的增值税特别发票,受托方的本金保护费率仍将高达12.44%或9.39%。

(1)[A /(1 + 17%)×17%-A /(1 + 4%)×4%+ A×Q×5%]×(1 + 7%+ 3%)= A×Q

启动:Q = 12.44%(当客户是小型商业纳税人且寄售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率为17%时)

(2)[A /(1 + 17%)×17%-A /(1 + 6%)×6%+ A×Q×5%]×(1 + 7%+ 3%)= A×Q

启动:Q = 9.39%(当客户是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且寄售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率为17%时)

注:当托运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时,“包括本金保护费率”的计算原理与上述相同,因此将其省略。

(3)采购和代理销售的流转税成本比较

综上所述,在现行税制下,采购活动的流转税负担不会高于代理销售的流转税负担。前者仅限于营业税和附加费,金额占服务费收入的5.1%。后者具有增值税和营业税责任的“竞争”。只要托运代理机构和托运代理机构之一不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重复征税的问题导致了较高的总周转税负担。

应该特别提到的是,尽管在采购和寄售活动中,代理机构佣金协议属于相关方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同意以免费,低价或高价进行代理,但是在费用收入明显较低且没有正当理由(不限于联属公司)且联属公司之间的定价不合理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调整税收。

3.采购和寄售活动的税收筹划

(1)规划思想

卖方(财产所有人或法律处置人)对货物的托付与买方(财产受让人)的购买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和不同表述。两者具有相同的经济活动基础和相同的法律关系。基本确定或可以准确预测或安排采购,销售和代理三方的建立,购买和销售要求,可以“转换”采购和销售代理的业务模型;此外,还可以选择销售代理方式。

(2)基本方法

方法1:将“寄售”模型替换为“购买”业务模型,避免发生营业税义务,并合理分配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

方法2:使用“买断”托运货物代替“手续费”托运货物,以避免产生营业税责任。

(三个)工作点

“方法一”的操作要点:

1.确定(或设定)购买,销售和代理三方,以掌握购买和销售的市场需求。

2.考虑“最低税费”原则,平衡节税收益的分配,达成“委托采购”协议。在实践中,您还可以“逆向”操作,即首先掌握收货人的销售需求和条件,然后发现购买者的购买需求和条件,然后创建购买模型。

3.建立“采购”的法律关系后,按照税法的要求规范资金流,票据流和物流的运作,并充分满足适用营业税的条件(请参阅相关税项)以上的管理要求)。

4.如果代理商与卖方之间存在利益共享关系,则可以进一步考虑卖方的销售收入并将其适当地转换为代理商的代理费收入。通过改变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减少了流转税。

“方法二”的操作要点:

1.委托卖方与委托卖方依法签订了“寄售协议”,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委托人出售货物的价格,实际售价可以由委托方确定。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受托人。

2.避免违反发票。在“买断”托运方式下,收货人在根据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时,不仅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其销售目标开具发票,而且还有义务向客户索取发票以约定的价格;货物购买者从寄售代理获得寄售代理发出的发票,这构成了从第三方获得发票。同时,委托方构成了向第三方的发票,而托运方构成了违反发票的行为,“应开具发票但不开具发票”。

(4)案例说明

企业A(全套的电信设备制造商,一般纳税人)委托A和B市的机电设备运营部门(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出售整套设备(类似于区域代理机构) )。乙市电信局的乙(营业税纳税人)想购买成套设备。获得此信息后,B与C作为A的代理商进行了协商,双方就标的数量,质量,金额,付款时间和售后服务达成了协议。

假设甲方设备的售价为人民币117万元,销售成本为75万元,乙方销售的佣金为甲方设备免税销售的3%。其他与税收有关的项目,然后:

甲方:应付增值税= 117 /(1 + 17%)×17%= 1.7(万元)

可补偿的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17(万元)

(此业务)应缴企业所得税=(117-17-75-3-1.7)×33% ({}} = 6.669

乙方:应付增值税= 117 /(1 + 4%)×4%= 4.5(万元)

应缴营业税= 3×5%= 0.15(万元)

应缴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0.465(万元)

(本业务)应交企业所得税=(3-0.15-0.165)×33%= 0.787(万元)

丙方:未发生任何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各方在流通过程中的综合税费为321,712元。

(17 + 1.7 + 6.669)+(4.5 + 0.15 + 0.465 + 0.787)= 25.369 + 5.902 = 31.271(万元)

现在假定:C电信局和B运营局签署了委托购买协议,以购买方式完成上述交易。电信局的设备采购分为两部分,其中三万元以采购委员会的名义支付给乙方。余下的114万美元以乙方的名义向甲方支付,并以票务方式解决。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甲方:应付增值税= 114/91 + 17%)×17%= 16.564(万元)

应予赔偿的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1.656(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14-16.564-75-1.656)×33%= 6.857(万元)

乙方:应交营业税= 3×5%= 0.15(万元)

应缴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0.015(万元)

企业应交所得税=(3-0.15-0.015)×33%= 0.937(万元)

丙方:未发生任何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流通过程中的综合税费为261,790元。

(16.564 + 1.656 + 6.857)+(0.15 + 0.015 + 0.937)= 25.077 + 1.102 = 26.179(万元)

可以看出,用“采购”模式代替“寄售”模式可节省税收5092万元。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假设:A和B是利益共同体(例如B股A股股权控制企业或管理控制企业),并且可以增加乙方的销售费用以减少甲方毛利,从流转税中节省税款。如果关联公司B位于低所得税地区,它也可以节省所得税。

(V)实行节税方法的限制和限制因素

“方法一”约束:

购买模型的节税意义必须得到相关商业实体,尤其是购买实体的认可和接受。不合作不可能是双赢。

“方法二”的合格因素:

1.只有在双方都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视为买断”方法的节税利益。

2.节省的税款如何在两方之间分配涉及诸如分配方法和收益最大化的持续性等因素。操作过程相对复杂,多级代理就是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