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购的税收筹划,委托代销的税收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19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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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19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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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增值税条例中的销售代销货物这一概念怎么界定?什么样的业务行为叫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

用外行的术语来说,就是别人将商品交给您,以帮助您出售商品并收取手续费,货主不给您开具发票,您也不需要花钱购买这些商品。

委托代销的涉税问题

税法关于寄售的规定为:

(1)客户和受托人必须签署代理销售协议;

(2)受托人不垫款;

(3)受托人以委托方确定的价格出售,并从委托方收取佣金;

(4)寄售货物的销售被视为销售。实际上,企业的整个运营过程基本上都符合上述要求,只是总公司与每个商店之间签订的是销售代理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或协议),因此在业务流程中需要进行一些更改。合同签订。为什么将原始分配更改为寄售?如果您按照寄售方法进行操作,则每个商店的原型都属于寄售商品。出售前,您无需与总部结算,所有权也属于总部。对于总部,产品的此部分是托运产品,尚未出售。无需计费和结算。取而代之的是,仅在收到寄售清单后才进行开票和结算。

如果是寄售,

(1)如果委托方不支付佣金且不增加销售额,因为委托公司将销售视为增值税:受托人的企业是销售行为,应支付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受托人的企业可以扣除已开具的特殊发票,并且实际上不支付任何增值税,也无需支付营业税,因为没有收取任何手续费。但是,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很少发生。

(2)如果收取佣金但不增加销售,由于受托公司将其视为销售,因此增值税与上述相同。此外,还要收取5%的营业税。请注意,这时单独收取的手续费不收取增值税(超出价格)。这是因为高价费是向受托人的客户(他的下一个家)而不是客户(他的前一个家)收取的。手续费是向客户而非受托人的客户收取的。这是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

(3)在提价但不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人计算全部销售金额的销项税,从客户那里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扣除进项税,并支付实际价格增加。增值税负担。同时,提价部分用作销售佣金,以缴纳营业税。

(4)在提价和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人按上述计算全部销售金额的销项税。同时,提价部分和从客户那里获得的佣金作为销售佣金支付,以缴纳营业税。

已发货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之差。销货税的实现是根据价格的收据或付款索赔的收据确定的;进项税额的抵扣额是根据购买商品的购买收据或自专用发票之日起90天内向税务机关的付款确定的认证)。为了推迟纳税,一方面,我们必须设法延缓销售的实现,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提前扣除进项税。

一。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税法的有关规定:

1。通过直接付款来销售货物,无论是否发送货物,都是用于接收销售或销售收据以及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的相关凭证。

2。代收代收和委托银行代收出售货物之日,出票之日及代收手续完成之日。

3。信用销售和分期付款的销售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进行。

4。提前出售商品时,将使用交货日期。

5。当其他纳税人受委托代其销售商品时,则是收到销售代理销售清单的那天。

6。应税劳务出售的日期,为提供劳务目的而收取的销售额或获得销售凭证的日期。

可以看出,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不同。企业应注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销售方式,否则将承担因提前缴纳增值税造成的损失。

二。销售结算计划的基本原则

销售结算方法通常包括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收款承诺,信贷销售或分期付款收款,预收款销售,委托销售等。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的计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推迟纳税时间,并获得一个递延税期。税期的递延也称为递延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或递延缴税。基本原理如下:

1。收据和发票已同步。也就是说,根据购买者的理解,如果未收到付款,则不会开具发票,因此可以实现递延税款的目的。

2。尽量避免采用收款承诺和委托收款的清算方法,以免增加税收。

3。如果无法及时收到付款,则采用信用销售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以避免提前缴税。

4。产品可以通过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进行销售。

5。使用更多折扣销售来刺激市场,减少使用销售折扣来刺激销售。

这些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只有充分利用和灵活掌握,才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三。选择销售结算方式和税务计划

(1)充分利用信贷销售和分期付款进行税收筹划

信贷销售和分期付款清算方法使用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发生税收义务的时间,这意味着企业在确定发生税收义务的时间时具有足够的自主权和足够的计划空间。因此,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款暂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付款的方式,并尽量避免直接收款的方式。直接付款方式无论是否收回付款,都必须在交出提单并要求提供销售证明之日撤回增值税销项税,并且公司有充分的主动权全额收到付款。履行纳税义务后,有效地延迟了增值税纳税时间。

例如:威达纸业集团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本月共发生4笔销售交易,总金额40,000元(含税),已全部发货。其中,交易2笔,总金额2400万元,还清两笔。一笔交易为人民币600万元,每两年结算一次;另一人一年后领取500万元,一年半后领取300万元。200万元的款项在两年后结清。

1。企业采用直接付款方式的,应按当月销售额计算,应按以下方式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 4,000万元/(1 + 17%)×17%= 58,12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未收到1600万元的付款。根据税法,企业必须根据销售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因此企业必须预付已缴纳的增值税。

2。对于尚未收到的两笔6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应收款,如果公司在结算时分别采用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方式,可以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延迟纳税,实现延期纳税。目标。假设根据月底的装运量,销项税递延税额的具体金额和天数为:

(600 + 200)人民币/(1 + 17%)×17%= 116.24百万元,天数为730天(2年)

300万元/(1 + 17%)×17%= 435900元,天数是548天(1.5年)

500万元/(1 + 17%)×17%= 726,500元,天数为365天(一年)

可以看出,采用信贷销售和分期结汇的方式,可以达到延税的效果,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流动资金,为企业节省近10万元的银行利息支出。

(II)通过委托销售销售商品进行税收筹划

委托托运是指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合同要求出售货物后,专员将销售清单发布给委托人。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为发生的税务义务。根据此原则,如果公司的产品销售目标是商业企业,并且在商业企业实现销售后支付货款,则可以采用寄售结算,托收承诺和委托银行托收等结算方式。这样,企业可以根据收到的实际付款分期计算销项税,从而延迟了纳税额。

例如:2005年1月,宏达企业向外国A公司出售商品,总税额为234万元。付款在销售后结算。当年6月,宏达企业收到甲公司的货款。60万元。公司有两种结算方式可供选择。

1。根据委托托运的处理,1月可能不会计提销项税。 6月,将要求寄售单位要求销售代理计算销售和增值税销项税。即:60万元/(1 + 17%)×17%= 87200元。对于未从销售清单中收到的商品,可以暂停对已付款的增值税申报。

2。如果未将其视为委托托运货物,则必须在1月份完全计算销项税。

即:234万元/(1 + 17%)×17%= 340,000元。

可以看出,这种类型的业务选择将结算和结算方法用于税务计划,以使企业受益。

另外,寄售方式也有两种方式:买断和收费。买断和寄售方法的税收计划与上述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受托人赚取实际价格与协议价格之间的差额;和收取佣金的佣金方法与为买断销售支付的增值税总额相同。但是,在佣金模式下,受托人需要缴纳营业税,并且佣金销售受到某些限制。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必须灵活运用它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3)延迟缴纳增值税的其他有效措施

1。使用假期来推迟会计时间。在推迟节假日的会计期间内,对当期实现的销售额进行全额会计处理,然后转移到下一个期间以实现销售额,从而延迟了销项税的确定。

2。工业企业应及时办理货物入库手续。当前的增值税制度规定,购买商品的工业公司(包括为外包商品支付的运输成本)必须在从收入池中扣除购买的商品后申报进项税。对于尚未到达企业或未核定收入池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作为当期纳税人进项税额扣除。因此,纳税人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从卖方取得特殊发票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尽快抵扣进项税额。

3。商业企业创造了尽早抵扣进项税的条件。当前的增值税制度规定,商业企业购买商品付款后必须申请进项税额抵免。如果尚未付款或尚未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或者分期付款但尚未全部付款,则输入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的当期进项税额扣除。商业企业的资金周转通常存在很大困难,很难立即付款,但是使用商业信贷发行商业承兑汇票并不难。通过在资金紧张时发行商业承兑汇票,公司还可以在当期扣除进项税,以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

(4)晋升方法的选择

对于某些特殊的销售方式,增值税有不同的税收处理方法。纳税人应精通这些销售方法和税收处理方法,并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通常,商业企业的促销方法是:旧旧折价销售;折扣销售;购买的商品按销售比例返还;购买的礼物作为礼物出售。

例如:大华购物中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利润率为20%。它目前以400元的价格出售400元的商品。在元旦期间,使用了4个方案。

1。以旧货换新业务,旧货的价格是30元,也就是说,购买新货可以少付30元。

2。10%的商品折扣。

3。购物满400元,返还40元。

4。当您购买价值超过400元的商品时,您将收到价值40元的小商品,费用为24元。

以上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

如果消费者购买400元的商品,那么在购物中心,假设仅考虑增值税,则应选择哪种方案。

(1)选项1:此处的以旧换新是纳税人在出售自己的商品时收回旧货以补偿的行为。由于商品销售和商品购买是两个不同的交易活动,因此销售和购买价格分别是不能互相抵消。根据税法,以旧换新方法确定的商品销售额,应以同期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不扣减旧商品的购买价格。因此,

应付增值税= 400 /(1 + 17%)×17%-320 /(1 + 17%)×17%= 11.62(元)

(2)选项2:根据税法,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标明了销售和折旧,则可以将增值税计算为折扣后的销售余额;发票无论其财务处理如何,均不得从销售中扣除。因此,如果购物中心将折扣和销售放在同一张发票上,则

应缴增值税金额= 360 /(1 + 17%)×17%-320 /(1 + 17%)×17%= 5.81(元)

(3)方式3:购买销售回扣的进项税额为人民币400元。

应付增值税= 400 /(1 + 17%)×17%-320 /(1 + 17%)×17%= 11.62(元)

(4)选项4:这种销售必须是购物的礼物。根据税法,小礼品的赠与应视为销售,购买的产品可抵扣进项税。

应付增值税金额= [400 /(1 + 17%)×17%-320 /(1 + 17%)×17%] + [40 /(1 + 17%)×17%-24 / (1 + 17%)×17%] = 13.94(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仅考虑增值税,第二种选择的税收负担为5.81元,第四种选择的最差税收为13.94元。因此,在选择促销方案时,公司除了要考虑销售方式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外,还必须考虑纳税水平,综合考虑两个因素,为企业做出最有利的选择,并做到良好的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