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要点,土地增值税税收清算筹划

提问时间:2020-03-20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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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20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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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空间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不免征,免征,临时免征和减少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不多目前可以收集和使用。涉及三个方面:

1.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对象:包括通过继承和赠与免费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部分已开发房地产转让给自己使用或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例如租赁,不转让产权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豁免有两个条件或条件:(1)纳税人建造共同的标准房屋出售,其增加值不超过扣除项的20%。(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和收回的房地产,包括因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原房地产应当由纳税人转让。

3.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土地增值税。(1)对于与房地产投资或建立联系的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投资或建立联系的一方将土地(房地产)作为投资的股票价格或合资条件,并且将房地产转让给被投资或合资企业((通过投资和联营企业转让上述房地产,应征收土地增值税)。(2)一方土地出让,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竣工后分摊自用(竣工转让,应征收土地增值税)。(3)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将房地产转移给合并企业的情形。({}}此外,还有一些针对个人居民的土地增值税优惠。例如,已将其原始房屋转移用于工作转移或居住条件改善的个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批。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少于三年但少于五年的,土地增值税减半(居住少于三年,按规定征收);居民拥有的普通住所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将自己的房地产换成居住地,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增值税计划中使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因不多,是因为上述八项减免政策,其中三项针对个人居民,两项针对特定原因,而一项被直接排除在外。因此,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必要根据自身情况认真规划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几个方法

(1)利用重点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获豁免:

(1)纳税人建造和出售普通标准住房,其增加值不超过扣除项的20%。

(2)因国家建设而依法征用和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累进税率:

(1)增加值不超过扣除额的50%,税率为30%。

(2)对于超过扣除额50%且未扣除扣除额100%的增加值,税率为40%。

(3)对于超过扣除额100%且未扣除扣除额200%的增加值,税率为50%。

(4)如果增加值超过扣除额的200%,则税率为60%。

如果企业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增值率在20%的门槛,则可以通过适当控制销售价格来避免支付土地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加值的扣除项目包括:

(1)支付土地使用权的金额。

(2)土地开发的成本和支出。

(3)新房和附属设施的成本和费用,或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此处的“其他扣除项目”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占土地总价的20%以及开发土地,新房和辅助设施的成本。

根据《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做好稳定房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26号),普通标准住房的标准为:建筑建筑面积比大于1.0时,单层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实际交易价格不到相同土地上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普通住房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如何运用税收优惠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

所谓“土地增值税起点”,是指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修建普通标准住房出售,其增值税增值不超过扣除项目额的20%。 ,并且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这个原则,如果纳税人盖房出售,他应该考虑增加值的增加与放弃低于阈值的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增值率略高于阈值。损益。所谓土地增值税,是指纳税人扣除项目金额后,扣除项目价值,再按比例缴纳的不动产转让所得的税款。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简称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个人和单位。征税范围包括土地,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但不包括以酬金和其他酬金转让的房地产,以及应税对象为补偿而转让的土地的增值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率为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增值税额不超过50%。项目金额的,税率为30%;价值超过项目金额的50%%不超过100%,税率为40%;价值超过项目金额的100%,且不超过200%,税率为50%;价值超过项目金额的200%,税率为60%。《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无法确定房地产转让的土地增值总价值作为计税基础的个人,应按不同的省份不同,但基本上是根据目前或评估价格的1%至2%人民...所谓“土地增值税的起点”,是指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建立普通标准住房买卖,增值税额不计入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税。根据这个原则,如果纳税人盖房出售,他应该考虑增加值的增加与放弃低于阈值的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增值率略高于阈值。损益。所谓土地增值税,是指纳税人扣除项目金额后,扣除项目价值,再按比例缴纳的不动产转让所得的税款。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简称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个人和单位。征税范围包括土地,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但不包括以酬金和其他酬金转让的房地产,以及应税对象为补偿而转让的土地的增值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率为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增值税额不超过50%。项目金额的,税率为30%;价值超过项目金额的50%%不超过100%,税率为40%;价值超过项目金额的100%,且不超过200%,税率为50%;价值超过项目金额的200%,税率为60%。《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无法确定房地产转让的土地增值总价值作为计税基础的个人,应按不同的省份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根据目前或评估价的1%到2%。建造普通标准房屋出售且增加值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金额的20%的人免征土地增值税;依法必须收购或者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工作调动或生活条件改善而工作的个人对于自住房屋的过户,居住5年以上的人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5年以上的人减免土地增值税。或者更多。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土地增值税被清算和调查,房地产公司预先准备账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回应和协调安排以解决和偿还土地增值税?有效的土地增值税计划必将成为房地产公司当前和未来公司发展的重要问题。企业追求的目标是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评估最大值的最有效方法是利润和利润率增长的可持续性。作为企业的决策者,在充分了解政策的同时,有必要尽可能地减少政策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在不违反税法的情况下选择最有利的税收方案,以达到节约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实施后,新的税收政策封锁了部分税收。房地产行业的漏洞,也提供了新的计划的应税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根据新政策调整发展和销售策略,以减轻税收负担,同时又不违反税法。运用会计技术和方法来分析和分析税收计算的现状,我们认为仍有避免土地增值税的可行的规划空间,土地增值税的节约空间和经济效益仍然相当可观。 。笔者介绍了工作实践中讨论的几种土地增值税规划的实用方法。

1.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免税期的优惠政策

例如,《深圳市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609号)第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价款的时间为附加税责任将基于合同签订普遍存在。对于在2005年11月1日(包括11月1日)之后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的人,当纳税人从第一笔房地产销售中获得收入时,预付的土地增值税将按全价计算房地产。深圳XX花园第五期销售收入为37765万元,其中2005年11月1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总值为31636万元。按照上述通知,土地增值税按照上述通知缴纳,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6129万元。

第二,个人使用商品房的开发不再视为销售

国税发[2009] 31号文第7条规定,企业应当开发用于捐赠,赞助,员工福利,奖励,外资,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债务清算,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交换的产品。个人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应视为销售,在开发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时,或者在实际权益中,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获得。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由公司近期或当月同类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确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产品的公允市场价值确定的;)根据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008年1月1日之后发生了将已开发的商品住宅转换为固定资产的情况,因此不应将其视为销售。不难看出,转换为固定资产的产品开发不再被视为销售。企业需要密切注意,避免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第三,选择多样化的方法来处理开发产品

处理开发产品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销售,租赁,售前租赁,售后回租,股权投资,产权转让,转让至经营资产(自用和自营开发产品)以及以此类推。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部分自用房地产或出租等商业目的开发的房地产时,如果产权尚未转让,则不会征收土地增值税,也不会收入将包括在税收结算中。费用和支出。这表示长期房地产开发商免交土地增值税。而且,这一因素可能会导致大量开发商将来将其房产出售给自己。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策略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计划,以减轻土地增值税的税负或延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对于一些从事商业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过去有必要从销售导向型转变为自我控股型,因为他们不需要增值土地而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通过将自己开发的房地产产品的使用方式更改为自用和自雇,您可以享受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据了解,一些公司可能计划将一些项目商店交由他们自己掌握,而不是出租或出售,并且不产生任何收入。这样做,他们不能超过销售门槛的85%以上,并且还可以享受房地产增值。这种计划思想必须首先服从于业务管理计划和现实,而不是为了自用和自雇而出售。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不是很可行。其次,有必要考虑延迟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时间,因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在将产权转让给自用物业时仍要征收土地增值税。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这里我们必须同时考虑通过延迟立即支付土地增值税获得的资金的时间价值和资金的风险价值。同时,还应考虑重新交付时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从旧房扣除中获得的收入。。至于如何利用“公司合并和转让房地产税收规定”的税收优惠,原则上仍应属于这一规划思想。

可以在税前扣除四或三项预提费用

国税发[2009] 31号文第32条,允许在扣缴时依法扣除税前三笔预提费用,对纳税人更为有利,也打破了税收控制的机械性。通过一定程度的投票规定。除以下应计(应付)费用外,税金计算费用为实际发生的费用。

1.如果外包项目尚未完成结算并没有获得完整的发票,则可以在有足够信息的前提下提取不足的发票金额,但最高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量。

2.如果尚未建造或完成公共辅助设施,则可以根据预算费用合理地提取建筑费用。此类公共支持设施必须满足销售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要建立的条件,并且这些条件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建设。

3.应根据规定撤回应提交政府但尚未提交的建筑和建筑成本以及物业改善成本。财产改良支出是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的财产管理资金,公共维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

五,地下停车场被视为公共支持设施

当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有一个地下车库时,可售区域中是否可以包括地下停车场?一些税务机关认为应将其包括在实用区域中,而其他税务机关则应将其不包括在实用区域中。

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部分自用房地产或用于商业目的(例如出租)而开发的房地产时,如果产权尚未转让,则无土地将征收增值税。不包括任何收入,并且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城市的地方税务机关决定将地下车库包括在可售区域中,并且地下室的成本无法立即结转到销售成本中,而是用于计算实用面积的单位工程成本的总成本。本期实际出售的停车位面积计入销售面积,结转至销售成本,占当期实现的停车位销售收入的比例。

国税发[2009]第31条第32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位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使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被视为公共支持设施。

六,选择有利的增值会计方法

一个开发项目同时具有普通房屋和商业房屋。从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角度来看,它通常基于单个建筑物或建筑商承包的建设项目。。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税收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由于扣除项目的计算很复杂,因此有一些基于基本会计项目的计算方法,然后有基于收入或面积的扣除项目。还有一种方法是根据面积分配扣除项目,然后根据规定进行计算。将产生不同的计算方法结果差异很大。

计算方法1:分别计算住宅和商业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

计算方法2:住宅和商业建筑的土地增值税的组合计算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特殊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048号)规定:纳税人建立普通标准住房并从事有关工作。其他房地产开发,他们应该分别计算增加值。如果未单独计算增值额或无法准确计算增值额,则《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标准免税不适用于普通标准房屋的建设(即纳税人建造和销售普通标准房屋)。 ,且增值金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增值税)。

该文档要求对增加值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但是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任何具体要求。如果有必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多层建筑的成本分成不同的成本,那是不可能的(每个所有者的收入计算都可以准确),或者汇总过程本身就是成本分配。难以准确把握。在实际工作中,开发公司中没有会计师使用分层会计来计算成本和费用。第一种计算方法是单独计算。确切地说,这是共享帐目,这符合《财税字》 [1995] 048的精神。第二种计算方法是以整个建筑物为会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是根据纳税人房地产的最基本会计项目或目的计算的成本会计。此要求与根据计算方法2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相一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税收法规要高于税收法规和法规文件,因此首选计算方法二。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构筑普通标准住房并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的增值率不超过20%的,非住宅部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税法。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第1条:“增值税是根据纳税人的最基本会计项目或目的计算的。房地产成本核算。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原则上,土地增值税是根据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的不同类型进行清算的。首先根据会计对象,即方法2,计算此处提到的“清算”。增值税率用于确定土地增值税率,确定征税和免税的对象,然后在不同类型的房地产中分配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并分别结清应付款项。

7.充分利用附加扣除政策

《土地增值税实施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根据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之和扣除20%。房地产开发。

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中的开发间接费用收集是企业规划时应注意的一点。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员工福利费用,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费等。实施细则规定了间接开发费费用属于开发用地,新房及附属设施用地,应在扣除工程款时全额计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有效扣除。同时,该政策还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这些费用减免的20%。这些内容不是很清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很容易将此费用的一部分包括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中。土地增值税的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费和销售费在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款额和开发用地,新房及附属设施(或财务费用)之和的5%以内扣除。 ,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包含在土地使用权中)。支付的金额不到开发用地,新房和辅助设施之和的10%。如果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之和超过此限制,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完全扣除武进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间接开发费用,需要增加土地增值税。如果将这些成本正确地归入开发开销中,则不仅可以完全扣除,而且还可以享受20%的扣除。因此,企业在汇总开发开销时应保持谨慎,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八,特殊扣除的使用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规则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可根据房地产项目转让和提供金融机构认证的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但最大不能超过为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在按照本条(a)和(b)计算的金额的5%之内扣除。无法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费用的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书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在按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计算的金额的10%以内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通过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必须不同。因为第一种方法中的利息“实际扣除额”和第二种方法中的“总计”的5%(即,由于计入利息成本而导致的增长)不一定相等。如果公司计划纳税,则必须将两者进行比较,并选择与较高的利息扣除额相对应的方法,作为公司的最后选择。如果允许对较高的利息支出进行“实际扣除”,则应采用第一种方法分别计算利息支出;否则,应使用后一种方法,并且应从“总计”的10%中扣除全部费用。

判断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书的关键是利息费用的百分比,该利息费用可以扣除为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百分比。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书是有利的。提供证明将是有利的。据此,如果公司主要依靠债务筹集资金,而利息支出占很大比例,则应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以将利息支出计入房地产开发支出。相反,如果您主要依靠股本进行融资,则可以使用另一种方法。